1、高速铁路轨道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开放课题管理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 促进学术交流, 重点实验室面向国内外开放, 实验室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课题,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工作者到本 重点 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同时鼓励本 重点 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与国内外同行联合申报各级各类课题,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 , 充分发挥开放运行专项经费的作用,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点 实验室根据相关领域科学发展趋势和国家需求,结合实验室五年规划,制定 高速铁路 轨道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开放基金课题申请指南 (以下简称指南 )。
2、第三条 开放课题面向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研工作者,副教授、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以上科技人员和已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均可在指南范围内提出申请;申请者原则上侧重支持实验室固定岗位以外的科研人员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外单位高级研究人员。 第四条 开放课题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坚持 “ 公平竞争、择优支持、注重创新、突出特色 ” 的原则,由 重点 实验室审查、评审,经 重点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确定。 第五条 每项开放课题指定一位相关研究方向的 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 高工 、 副高 )作为该项开放课题的责任 主管 ,进行该项课题进展、研究质量及经费使用的管理监督,决定课题第二批经费的拨付,此
3、项工作作为责任 高工 的考核指标之一。 第六条 开放课题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及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 有关财政、财务制度。 第二章 申 请 第七条 申请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国内外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博士学位和具有硕士学位的中级职称的科技工作者, 并 在相关领域有较好的研究积累 , 能保证开放课题研究所需要的时间投入,并有一定的时间(每年累计 60 天以上)到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者根据本实验室发布的项目指南,均可直接申请资助,其它人员需由两位高级科技人员推荐,提出申请。 第八条 开放课题设 “ 重点项目 ” 和 “ 一般项目 ” , “ 重
4、点项目 ” 预算为 20 40万元, “ 一般项目 ” 预算为 5 20 万元,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高校、科研机构、产业部门或其它单位的研究人员均可申请。 资助周期一般为 12 年。 第九条 申请课题须符合指南所规定的研究内容范围,且学术思想新颖,具有创新性;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 可望取得进展。研究成果归属与申请者其它已签订合约不发生冲突。 第十条 申请者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实事求是地填写 高速铁路轨道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开放课题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在指南 规定的 申请截止日 期 前寄 送 至实验 室 ,
5、申请书一式 4 份。 第十一条 开放课题基金的申 请每年 发布 、 受理 一次 ,申 请截止和审批结果公布日期参见指南。 第十二条 已获得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的资助者再次申请,申请书须附已资助课题的结题报告,以及主要研究成果 (一式一份 )。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 十三条 课题的评审, 在 申请截止期后两个月内 由 重点 实验室组织审查、评审,由 重点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确认 , 并根据当年确定的开放经费总额及评议情况择优确定资助项目;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对获得资助的开放课题直接通知申请者本人,申请者应及时填写开放课题研究计划和来本实验室的工作计划,并在一个月内寄送本实
6、验室。申请者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应遵守院、所及重点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本重点实验室的管理。 重点 实验室办公室负责对开放课题 基金申请的受理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申请者已承担一项在研 开放课题,尚未结题; 申请书填写不合要求,申报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资助范围; 运用技术的知识产权及研究成果归属不明确; 申报内容不真实或盗用他人学术成果。 第十五条 获得资助的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一律列为本 重点 实验室室客座研究人员。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六条 课题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从批准立项的次月算起。 第十七条 实验室开放课题 负责人 进行开放课题的实施管理。管理内容包括: 提请课题申请人
7、与重点实验室签订课题合同 ; 经批准的课题按研究内容及进度编写实施计划 ; 实验室对各项研究课题的进度 根据研究计划 进行定期检查 ; 课题结束时 , 课题组负责人应按时提交 结题 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由实验室汇总分送学术委员会进行书面评阅,评阅结果通报研究人员原所在单位 ; 结题评估工作应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紧紧围绕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的基本要求,注重项目的整体研究水平、创新成果和人才培养的业绩。 第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及其课题组成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实验室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负责人应向实验室提交课题中期进展报告,接受实验室的中期考核。汇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8、 (1) 与本课题有关 的阶段性成果,包括专著原著一本、已发表论文的电子版或复印件; (2) 署有本实验室名称而获得的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l 份; (3) 署有本实验室名称而获得国际、国家或省部级奖励证书复印件 l 份; (4) 进展报告 1 份,并提供存储有关资料的电子文档等。 实验室对报告审查后给出评审意见,评审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如中期考核为优,将酌情加大资助力度,考核为中者,将酌情减少资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者,停止资助,并追缴已拨付款项。 第二十条 课题结束 2 个月内,课题申请人应认真填写 高速铁路轨道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开放课题结题报告(以下简称结题报告),同时提交与
9、本课题相关的全部成果(同上)及获奖证书(复印件)。报告经课题合作者审查签署意见后,报 重点 实验室组织验收,并将课题完成情况通报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逾期未按要求提交结题报告者,通报其工作单位,并取消其今后申请 重点 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的资格。对成绩突出的课题完成人,实验室将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一条 课题申请人在开放课题基金资助下取得的成果,由 重点 实验室与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共享。课题基金资助的论文发表、专著出版和奖励申报应满足: 标注 “ 高速铁路轨道技术国家重 点实验室 (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 )开放课题基金资助(合同编号,如 “ SKL*” ) ” 英文为: State Key Lab
10、oratory for Track Technology of High-speed Railway ( Contract No.*) , China Academy of Railway Sciences 开放课题成果的主要体现方式是发表 SCI、 EI检索论文。论文发表的第一作者为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且第二完成单位为 “ 高速铁路轨道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 ) ,( 英文为: State Key Laboratory for Track Technology of High-speed Railway, China Academy of Railway Scienc
11、es) 。 以实验室开放课题负责人 许 为例,其所发表论文的标注格式如下: 中文论文标注: 论文题目 * 许 1,2, 王 1 (1 *单位,北京 1000*; 2 高速铁路轨道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 ) ,北京 100081) 正文。 在论文首页脚注中标注 : *: 高速铁路轨道技术 国家重点实验室 (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 ) 开放课题基金资助(合同编号: *) ” 英文论文标注: thesis * Xu 1,2, Wang 1 (1 *, Beijing 1000*, China; 2 State Key Laboratory for Track Technology
12、of High-speed Railway, China Academy of Railway Sciences 100081, China) BODY。 Homepage footnote in the papers marked : *: State Key Laboratory for Track Technology of High-speed Railway,( Contract No.: *) , China Academy of Railway Sciences 第二十二条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如研究计划有较大变动,须以书面形式报 重点实验室,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 章 经费管理
13、 第二十三条 开放课题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经批准的课题按研究内容及进度编写年度计划,报实验室正式立题,开立课题帐号。 开放课题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经费管理实行课题负责制 。 实验室批准给予的课题基金和其它途径获得的基金一起合并进入课题帐号,用于下列项目: 购置小型仪器、材料等。 经费原则上不允许购置仪器设备,如确属必需,课题负责人应事先提出详细的论证报告,报上级部门同意后 方可购置,课题结束后,其研制的样机及购置的仪器设备归实验室所有 ; 加工、测试、资料、文印费用; 调研、出差、版面、参加学术活动 、会议(限国内)费用 ; 公用仪器的运行费用 ; 成果鉴定、津贴等费用。年度末课题组应提交课题执行
14、情况报告和经费使用结算报告,送学术委员会进行评阅,结余经费可转入下年度使用 。 获准资助的开放基金原则上在本室使用,本室向获得基金的研究人员提供实验室及相应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四条 开放课题设 “ 重点项目 ” 和 “ 一般项目 ” , “ 重点项目 ” 预算为20 40 万元 ; “ 一般项目 ” 预算为 5 20 万元。开放课题 由实验室组织审查、评审,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确认后执行。课题经费分期下拨,首次下拨时间为课题被批准后的 三 个月内,下拨额度 为 60%。开放课题责任教授根据课题负责人的客座情况、课题年度进展和结题的评审结果,决定剩余 40%的经费下拨时间和额度。 第二十五条 课题
15、经费的各项支出按照 中国 铁道科学研究院有 关科研经费的管理规定,履行审核报销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六条 开放课题 负责人 对开放课题的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高速铁路轨道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对违背科学道德、违反经费管理办法的课题负责人,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资助课题、停止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 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 的检查与监督,课题负责人应积极配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开放课题立项、申请、评审、执行和管理中凡涉及国家科技保密、知识产权和科技档案管理等问题,按国家和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 高速铁路轨道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管理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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