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川区“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指导标准 支出责任牵头责任单位一、基本公共教育1 免费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学生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 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作业本和初中教 辅资料;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小学 700 元/人年,初中900 元/人年。特殊教育学校 6000 元每生每年。免费教科书:国家课程教科书小学 90 元/人年、初中 180 元/人年;地方教材小学 36元/人年,初中 40 元/人年。免作业本费:小学 15 元/人期,初中 25 元/人期。免费教科书国家教材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教材、初中教辅材料资
2、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费 提供作业本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公用经费:中央 80%,地方20%(市级承担 20%,区级承担80%)。区教委、区财政局2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贫困学生为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贫困生中建卡贫困户每生每年提供小学阶段 1500 元,中学 阶段1750 元营养膳食补助,其它贫 困户每生每年提供 800 元营养膳食补助。区财政承担,市级财政给予适当奖补。区教委、区财政局3 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补助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 补助标准为建卡贫困户小学生每生每年 1500 元、初中生每生每年 1750 元,其他 类别的小学生每生每年
3、1000 元、初中生每生每年 1250 元。农村学校所需资金由中央 50%,市级和区级各 25%;城市学校所需资金市级和区级各 50%。区教委、区财政局4 学前教育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儿童免收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保育教育费、生活 费。财政补助标准为保教费按学校收费许可资助(不得高于每生每年 3000 元),生活 费补助标准:660 元/年。所需资金由市级和区级各 50%。 区教委、区财政局5普惠性幼儿园公用经费补助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普惠性幼儿园普惠性公办一、二、三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补助标准每生每年分别为 700 元、600 元、500 元,普惠性民办一、二、三 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
4、政拨款补助标准每生每年分别为 800 元、700 元、600 元。区政府负责,市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区教委、区财政局序号 服务项 目 服务对象 服务指导标准 支出 责任牵头责任单位6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涉农专业和户籍为连片贫困地区农村学生外)非建卡贫困户学生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 2000元,建卡贫困户学生国家助学金按照每生每年 3000 元标准执行。区级承担 4%的资助金。 区教委、区财政局7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
5、外),符合条件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每生每年 2000 元标准补助就读公办中职学校的免学费资金,公办中职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符合条件的民办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参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予以补助,民 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免学费资金区级分担比例为 4%。 区教委、区财政局8 中等职业教育免住宿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收家庭经济困难中职在校生住宿费,按批准的收费标准补助中职学校住宿费资金(每生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 500 元),累 计补助不超过 2.5 年。区财政承担
6、20%。 区教委、区财政局9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建卡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000 元,其他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 区财政承担 10%。 区教委、区财政局10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符合条件的民办普通高中学生公办学校按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确定的学费标准免收学费。符合条件的民 办学校学生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除学费标准予以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 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
7、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区财政承担 10%。 区教委、区财政局序号 服务项 目 服务对象 服务指导标准 支出 责任牵头责任单位11高中阶段建卡贫困户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在我区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民办学校)就读,且具有重庆市正式学籍的所有全日制建卡贫困户学生平均补助标准按照每生每学年 400 元核算(其中,就读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 的学生按一个学期核算补助)。就读普通高中学生,累计资助不超过 3 年;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累 计资助不超过 2.5 年。建卡贫困 户学生在校就读期间所在家庭实现脱贫的,其在校就 读期间仍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市级财政按标准给予补助。区教委、区财政局
8、、区扶贫办二、基本劳动就业创业12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有就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 供求信息、市 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和失 业登记、开展系列现场招聘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区政府负责。 区人力社保局13 创业服务 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项目选择、开发指导、融资对接、岗位信息、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成果展示、创业项目孵化、创业培训、创业活动开展等服务,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区政府负责。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人行合川中支14 就业援助 零就业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等服
9、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使每个城 镇零就业家庭有就业能力的劳动者至少 1 人就业。区政府负责。 区人力社保局15 就业见习服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组织有意愿的大学生参加就业见习;指导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安排 带教老师,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 险;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市 级财政或区政府对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1000 元/月人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100 元/ 人。对见习期满留用的大学生给予 1200 元/月人的见习补贴。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市级财政和区政府共同分担。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序号 服务项 目 服务对象 服务指导标准 支出 责任
10、牵头责任单位16 高校毕业生招聘服务高校毕业生及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以及有招聘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组织有招聘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进校园开展送岗位送政策到高校活动;开展高校毕业生及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专场招聘月、 专场招聘周及特殊岗位招聘活动。区政府负责。 区人力社保局17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城乡各类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且有就业创业、提升岗位技能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符合技能鉴定申报条件的劳动者重庆籍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 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 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区政
11、府负责。 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18 劳动关系协调 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提供劳动关系政策咨询、劳动 用工指导获得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 劳动纠纷调解、集体协商指导等服务,推动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 90%以上。区政府负责。 区人力社保局19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服务,推 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达到 60%以上,仲裁案件结案率达到 90%以上。区政府负责。 区人力社保局20 劳动保障监察 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托镇(街道)近距离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咨询和执法维权服务。在镇(街道) 设立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窗口,劳动
12、 保障监察案件基层处置率达 40%。区政府、镇街分级负责。 区人力社保局三、基本社会保险2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用人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 20%缴费,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 8%缴费。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财政给予补助。区人力社保局序号 服务项 目 服务对象 服务指导标准 支出 责任牵头责任单位2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 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全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 标准为 95 元,其中中央财政补 70元,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按既定比例承担 25 元。兑现独生子女
13、和高龄政策增发的养老金以及死亡补助金由市和区财政按既定比例承担。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23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在职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保统筹报销比例分别为90%、87%、85%。退休人 员住院报销比例为95%。所有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 200 元、 440 元、 880 元,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支付封顶线为 4.7 万元(2017 年)。基本医保统筹报销 封顶线以上部分,医保范围内费用由大额医保 实行全额支付,年支付封顶线为 50 万元。用人单位按本单位 缴费基数的8%缴纳
14、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 2%缴费。大额医保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1.5%纳 ,个人按每月 5 元缴纳。区人力社保局24 生育保险参加生育保险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期间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0.5%缴纳生育保险费。区人力社保局序号 服务项 目 服务对象 服务指导标准 支出 责任牵头责任单位25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一档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保统筹报销比例分别为 80%、60%、40%,起付 标准分
15、别为 100 元、300 元、800 元,二挡参保人员在一档基础上报销比例提高 5 个百分点,未成年人 报销比例在同档参保成年人基础上提高 5 个百分点,一、二档参保人员年支付封顶线 分别为 8 万元、12 万元,儿童重大疾病一、二挡年支付封顶线分别为 10 万元、15 万元。经基本医保统筹报销后,自付金额超过起付 标准(起付标准根据全市上年度农村居民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确定)以上的,纳入大病保 险资金补偿报销,具体分两段累进报销 :起付标准至20 万元、20 万元以上的,分别报销50%、60%,全年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 20 万元。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26
16、失业保险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支付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 抚恤金等,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各类稳定岗位补贴。参保人数在 12 万人左右。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城镇企 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 74 号)要求,从2016 年 5 月 1 日起,两年内我市失业保险总费率从 2%降至%,其中,单位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从%降至 0.%。
17、区人力社保局序号 服务项 目 服务对象 服务指导标准 支出 责任牵头责任单位27 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保障因个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 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 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 伤残津贴和补助、生活护理费及因工伤死亡 补助等。参保人数达到 12 万人以上。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根据用人单位工伤行业风险类别确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依法由工伤保
18、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区人力社保局四、基本医疗卫生28 居民健康档案 城乡居民 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 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逐步达到 90%。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29 健康教育 城乡居民 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等服 务。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30 预防接种 0-6 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 针对性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镇街为单 位,适 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逐步达到 90%以上。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31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法
19、定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时得到发现、登 记、 报告、处理,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传 染病报告率和报告及时率均达到 9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达到 100%。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32 儿童健康管理 0-6 岁儿童提供新生儿访视、儿童保健系 统管理、体格 检查、儿童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和健康指导等服务。0-6 岁儿童健康管理率逐步达到 90%。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33
20、 孕产妇健康管理 孕产妇 提供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及健康指 导服务。孕产妇系统管理率逐步达到 90%以上。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34 老年人健康管理 65 岁及以上老年人 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 检查、 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65 岁及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序号 服务项 目 服务对象 服务指导标准 支出 责任牵头责任单位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逐步达到 70。35 慢性病患者管理 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型糖尿病患者 提供登记管理、健康指导、定期随访和体格检查服务。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21、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36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高登记管理、随访指导服务 。在册患者管理率逐步达到 85以上,精神分裂症治 疗率逐步达到 80以上。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37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 城乡居民提高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 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等服务。逐步覆盖 90以上的街道。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38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确诊的肺结核患者提高肺结核筛查及推介转诊、入 户随访、督 导服药、结果评估等服务。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率逐步达到 90。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区
22、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39 中医药健康管理 65 岁以上老人、0-3岁儿童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 65 岁以上老人提供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保健指导服务,为0-3 岁儿童提供中医调养服务 。目标人群覆盖率逐步达到 65%。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40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治疗和随访服务。感染者和病人规范管理率逐步达到90%。区政府负责,市级财政负责药 品供应保障,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41社区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综合干预措施。干预措
23、施覆盖率逐步达到 90%。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42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农村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逐步达到 80%。中央、市和区财政按比例分担。 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43 基本药物制度 城乡居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各级公立医院优先配备 使用基本药物。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 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并按医保甲类报销 。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区交易中心、区卫生计生委、区人力社保局序号 服务项 目 服务对象 服务指导标准 支出 责任牵头责任单位44 计划生
24、育技术指导咨询 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服务、计划生育相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再生育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农村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由区财政保障,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45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父母及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人员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扶助,并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奖励扶助标准。中央、市和区财政按比例分担。 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46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年满 60 周岁、只生育 1 个子女或 2 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发放一定数额的奖励扶助金,并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
25、展水平 动态调整奖励扶助标准。中央、市和区财政按比例分担。 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五、基本社会服务47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和消费支出相关规定的家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 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区民政局、区财政局48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对住房困难
26、的特困人员,鼓励其纳入特困人 员供养机构集中供养;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 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教委序号 服务项 目 服务对象 服务指导标准 支出 责任牵头责任单位1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含城乡孤儿)2低收入救助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 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 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等低收入人员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区民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区财
27、政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除上述救助对象以外,还包括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对重点救助对象全额给予资助,其他对象按当年参保 标准的70%给予资助。对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 统一按当年一档全额标准给予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 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 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 70%的比例给予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不低于60%的比例予以救助。区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区民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区扶贫办49 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在重庆市范围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 请补助。支付额度:基金支付原则上为从急救之日起 7日内急救所发生的费用,支付 额度一般不超过 1.5 万元。因特殊情况支付 额度超过 1.5 万元的,报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审批增加补助,但最高限额不超过 3 万元。市政府设立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方式筹集。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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