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工业机器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对广东省生产领域的工业机器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表 1 产品分类及代码表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分类代码 34 349 3491分类名称 通用设备制造业 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工业机器人制造2.2 产品种类工业机器人,按照应用可分为搬运机器人、码垛机器人、点焊机器人、弧焊机器人、装配机器人、喷涂机器人、激光加工机器人等工业机器人产品;按照手臂机构的结构可分为:直角坐标型、圆柱坐标型、极坐
2、标型、垂直多关节型、水平多关节型、并联机器人等工业机器人产品。3 术语和定义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4 企业生产规模划分根据工业机器人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工业机器人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表 2 企业规模划分企业工业机器人产品生产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 10000 3000 且10000 3000注:年销售额包括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5 检验依据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使用于本细则。GB 11291.1-2011 工业环境用机器人
3、 安全要求 第 1 部分:机器人1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企业明示标准和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按本细则 2.2 条所列出的产品种类抽取样品,对型号和规格不作限制。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6.2.1 抽样方法在企业成品仓库或装配车间(线)终端,随机抽取同一批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距抽样日期一年内)生产的产品。受检单位要兼顾大中小企业。每个受检单位一种类型产品只随机抽取整机 1 台,对抽样基数不作具体规定。工业机器人产品抽查实施现场检验,不需要运输样品。由于产品所检项目结果具有重现性,复检仅在抽取的检验样品上进行,因此,不需要备
4、用样品。6.3 样品处置6.3.1 封样抽样人员在抽样后对样品采取条封进行封样。封样时,封条上应经双方签字或加盖抽样单位和受检企业公章,封样部位为:电箱门开启处和/或其他构件(如安全门) 。样品封存于生产企业。封样后应确保样品不被更换和调整,并提醒生产企业妥善保管样品。必要时,可对样品的相关部位进行拍照或录像等实况记录。6.3.2 验样实施检验前,检验人员应仔细检查所封样品的封样状态,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检验。实施检验后,如当天未完成所有检验工作,应对样品进行封存,并做好封存记录。第二天检验前,在对样品的封样状态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验。6.3.3 样品保管现场检验时,样品由受检单位保管。在抽查工
5、作结束后,对存在不合格项目的样品进行再封样保存,并通知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同时要求企业在样品保管期间注意防潮、防火、防损。6.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工业机器人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 ;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2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6.5 其他注意事项样品在受检单位检验,检验完毕后由检验机构加贴封条并由受检单位在封条上签字确认;检验前及检验完毕封样后,检验机构均要详细记录产品存放情况;受检单位在异议期满前不得隐匿、更换、转移、变卖、损毁样品。样品经检验不合格的,受检单位应将样品妥善保管并交抽查后处理
6、单位依法处置。7 检验要求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7.1.1 工业机器人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 3。表 3 工业机器人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重要程度分类序 号 检验项目依据标准条款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标准 A 类 B 类动力传递部件 5.2.1 强制性 动力损失或变化 5.2.2 强制性 部件故障 5.2.3 强制性 能源 5.2.4 强制性 储能 5.2.5 强制性 直接接触的防护 强制性 间接接触的防护 强制性 过电流保护 强制性 电动机的过热保护 强制性 失压保护 强制性 保护联结电路 强制性 保护联结电路连续性检验 强制性 绝缘电阻试验 强制性 1 通用要 求电气设备耐压试
7、验5.2.7强制性 意外操作防护 5.3.2 强制性 状态指示 5.3.3 强制性 标签 5.3.4 强制性 2致动控制单点控制 5.3.5 强制性GB 11291.1-20113序 号 检验项目依据标准条款强制性 /推荐性检测方法标准重要程度分类A 类 B 类急停功能 5.5.2 强制性 3机器人停止功能 保护性停止 5.5.3 强制性 4 降速控制 5.6 强制性 自动方式 5.7.2 强制性 手动降速方式 5.7.3 强制性 5 操作方 式手动高速方式 5.7.4 强制性 运动控制 5.8.2 强制性 使能装置 5.8.3 强制性 示教盒急停功能 5.8.4 强制性 启动自动操作 5.8
8、.5 强制性 无缆示教控制 5.8.6 强制性 6 示教控 制多机器人控制 5.8.7 强制性 单示教盒控制 5.9.1 强制性 7 同时运动控制安全设计要求 5.9.2 强制性 8 奇异性保护 5.11 强制性 轴的机械及机电限位装置 5.12.2 强制性 轴及空间的安全软限位 5.12.3 强制性 9 单轴限 位动态限位装置 5.12.4 强制性 10 无驱动源运动 5.13 强制性 11 起重措施 5.14 强制性 12 电连接器 5.15 强制性GB 11291.1-2011备注:A 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 类重要质量项目注:1、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
9、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2、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4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7.3 现场检验工作控制及检验结果确认7.3.1 检验人员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认真如实记录检验数据,及时在每一
10、页记录上签字;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应将各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告知企业。7.3.2 检验全过程应有企业代表陪同,检验工作结束后,企业代表应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并在每一页检验记录上签字。7.3.3 若样品在检验期间,由于非样品本身质量原因造成损坏等现象,无法正常进行下一步有关项目检验和判定时,可重新抽取样品进行检验。7.3.4 全部检验活动结束后,对存在不合格项目的样品进行重新封样,同时对封样状态进行拍照或录像,并按 6.3 条要求处理样品。7.3.5 检验人员应按抽查工作要求带回以下文件资料:企业标准复印件或照片、企业明示的产品质量要求复印件或照片、产品合格证复印件或照片。7.3.6 对不合格
11、的检验项目,除记录检验结果外,必须记录相关影像,影像应清晰。8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9 异议处理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9.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监部门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9.3 不进行复检情况:对于因产品本身缺陷引起的机械零、部件或电器件损坏判为不合格的,不进行复检;现场检测结果已经过受检企业确认的,最终结果以现场检测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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