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毛公乡村(居)财务管理办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七项规定” 要求,进 一步规范村(居)集体债权债务和财务管理,坚持民主理财、反对“ 四风” ,根据县财 政局、农业局等相关部门关于村(居)财务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毛公乡村(居)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 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各村(居)发生的一切收入;包括财政转移支付、财政拨款、租赁收入、各种承包收入、集体资产变现收入和各种捐赠款必须存入村集体账户。严禁截留、挪用应上交如计生抚养费、殡葬罚款等款项。第二条 明确审批程序和权限,严格控制开支。村(居)开支 500 元以下的原则上由主任审批,5011000 元以内事项
2、必须有村(居)书记签审核意见,村(居)主任审批报销;1001元以上的大额支出项目,必须经村(居)“ 两委” 集体讨论通过后,村(居)书记审核,村(居)主任再审批。第三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村(居)原则上不得发生接待费,确因公务需要发生招待费的需填写接待清单,写明接待单位、接待所有人员、事由、上限控制在 40 元/人(含酒水)。乡干部在村(居)就餐的附上毛公乡干部下村派遣单,乡干部不得再报销伙食补助费。第四条 严禁超范围发放绩效工资、组长工资、交通费、通讯费、加班费等。但特别明确:乡对村年终目标考核扣款应分别在村(居)干部绩效工资和村行管费中按各占 50%扣除;村干部兼任组长的,兼任 1 个
3、组的补助组工资 300 元/月、兼任 2 个组及以上的补助组工资不超过 500 元/月,其余结余部分用于偿还村债务和村公共运行维护经费。村(居)取消交通费,年终按乡党政办公室统计开会次数在村支付,每次补助公杂费 15 元,除此之外一律不得发放任何补助费用。第五条 坚决不准新增债务。凡新增债务村,停止其财政转移支付和村(居)书记、主任所有工资,用于偿还债务;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还将按相关要求追究责任。第六条 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手续。各类收支票据必须要求票据正规、内容填写准确、印章齐全,手续完备。所有支出票据必须做到“ 四有” ,即:有事由、有 经办人、纪检员(兼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章
4、、有审核审批人。对手续不完备的条据不准付款、不准入帐、不准抵库。否则由村(居)出纳承担责任。第七条 村(居)主要干部(书记、主任)不得兼任出纳。第八条 明确职责、加强村(居)财务监督。财政所坚持凡村(居)级收入必须进入专户,支出需填写村(居)集体组织银行账户支取申报单,乡农村财务审核小组审核签字后方可拨款;乡农村财务审核小组,对农村级财务负总责要严格票据审核,对开支事由不充分、要素不齐全、超范围、超标准或有嫌疑的不予审定;农经站严格执行会计相关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对经乡农村财务审核小组审定票据才予以入账,每次做账后必须盘点现金(现金库存一般不超过 1000 元)、银行库存,做到账实相符;乡纪委
5、加强督查力度,特别是涉农资金和项目资金的检查,不定期听取各村(居)汇报,对违纪违规的人和事严格依纪依法处理。第九条 建立村(居)级财务统一公开日制度。其中村级财务收支、债权债务、资产处置、资金余额等情况每季度公开一次,每季度后第一个月 10 日为全乡财务统一公开日(即4 月 10 日、7 月 10 日、10 月 10 日、1 月 10 日)。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在每月 25 日公开一次。村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情况,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等涉及到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要随工作进展情况即时单独公开。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责任追究(一)责令改正;(二)通报批评;(三)组织处理;(四)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诫勉谈话、建议或责令辞职、免职等。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以上追究办法可以单处或并处。构成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纪律、法律责任。本办法从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