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菏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 随机抽查事项 法律依据1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 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2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
2、由 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种用、乳用 动物未经检测 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3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 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 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4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
3、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 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 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 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 处三千元以下罚款。”5屠宰、经营、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 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 经营、加
4、工、贮藏、运输动 物产品的,由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 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6屠宰、经营、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和生产、 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 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 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 物产品
5、的,由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2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 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7屠宰、经营、运输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 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 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 物产品的,由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6、,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 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8屠宰、经营、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 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 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 物产品的,由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
7、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 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9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 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 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 物产品的,由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
8、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 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10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 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 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 物产品的,由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
9、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 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 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3(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 定,屠宰、经营 、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 品未附有检疫证明、 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责令改正,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 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11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10、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 (一)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 证的;”12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
11、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 (二)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13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 (三)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 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14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 定,屠宰、经营 、运输的动物
12、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 品未附有检疫证明、 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责令改正,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 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15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 定,参加展览 、演出和比 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处一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16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
13、卫生 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 标识,并 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7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 物疫病规定的;”18 藏匿、转移、盗掘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违反本4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二)藏匿、
14、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 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19 违反规定发布动物疫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三)发布动物疫情的。”20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 定,未取得动 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21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
15、病扩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22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 定,未经兽医 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 ”23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执业兽 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
16、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 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24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执业兽 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 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二)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25执业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执业兽 医有
17、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 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 灭活动的。 ”26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 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 物产品生产、 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
18、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527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 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 物产品生产、 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28
19、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 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 物产品生产、 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29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
20、单位和个人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 检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 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 物产品生产、 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 检测的。”30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
21、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 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 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报告的,由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 进行隔离观察的,由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 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2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变更场所地
22、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 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 范围的, 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 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 销。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 ”33 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
23、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6给予警告。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变更布局、设 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 30 日向原 发证机关报告。 发证机关应当在 20 日内完成审查,并将 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34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
24、件的,由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 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35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转让、 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 证。 ”36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
25、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37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1、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 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 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26、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 规定,未经兽 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8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1、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 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 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 规
27、定,未经兽 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739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1、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 规定,未经兽 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28、款。”40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 罚款:(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 处方未开具处方的;”41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 罚款:(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 历册,或者未在 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42执业兽医师在动
29、物诊疗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 罚款:(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43 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 罚款:(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 证明文件的。 ”44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
30、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 物诊疗许可证:(一) 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 规定,未取得 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31、 罚款。”45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8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 物诊疗许可证:(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 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 规定,未取得 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
32、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46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使用伪造、变 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 缴,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 规定,未取得动 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47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
33、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 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48动物诊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 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49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
34、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 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 处方未开具处方的;”50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 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 笺。 ”51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35、的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 动物病理组织和医9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 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 务院 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 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 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
36、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52 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给予警告,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53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给予警告,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
37、制和扑 灭活动的。 ”54拒绝、阻碍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 年 11 月国务院令第 450 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 绝、阻碍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给予警告,并 处 2000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5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有关规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国务院令第 450 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
38、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 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 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6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或者免疫质量评估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 年 1 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69 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流行病学 调查或者免疫质量评估的,由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57从事动物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演出、比赛、展览、研究实验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
39、、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 年 1 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69 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动物屠宰、经营、隔离、运 输、 诊疗、演出、比赛、展览、研究实验以及动物产品生产、 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 防工作的,由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58出售或者收购未经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动物疫病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乳用动物及其产品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 年 1 月山东省
40、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69 号)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或者收购未经 布鲁氏菌病、 结核病等动物疫病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乳用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乳用动物及其产品,并 处同类检测合格乳用动物及其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10款。59输入本省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未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隔离观察义务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 年 1 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69 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输入本省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未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隔离观察义务的,由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41、,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60调运动物运抵目的地后跨县级行政区域再调运,货主未重新申报检疫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 年 1 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69 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动物运抵目的地后跨 县级行政区域再调运,货主未重新申报检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 物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61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收购、运输、销售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 年 1 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69 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
42、规定,从事动物和动物产 品收购、运 输、销售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台 账的,由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涉及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的,由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62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未经隔离或者未经指定通道进入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 年 1 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69 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输入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未经隔离或者未经指定通道 进入的,由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63屠宰厂
43、(场)出厂(场)的动物产品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 年 1 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69 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屠宰厂(场)出厂(场 )的动物产品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由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动物产品和 违法所得,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 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屠宰许可证。64未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和病害动
44、物产品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 年 1 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69 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病死动 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 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罚款。65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 年 1 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69 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66屠宰厂(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等场所未按照规定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并且未委托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本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 年 1 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69 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屠宰厂(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等场所未按照规定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并且未委托无害化 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本厂(场)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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