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三明市省属国有林 场 森林 资 源管理 规 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保护国有森林资源,规范省属国有林场(以下简称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健全监督考核管理机制,落实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有林场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包括:森林资源保护、林地资源管理、林木采伐、森林资源利用、森林资源资产购买、森林资源资产合作经营、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和监管考核等。第三条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生态为本、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
2、”的原 则。第四条 国有林场应 当依据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总体要求,结合国有林场实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实行森林分类经营,促进森林资源增长,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森林经营方案报设区市林业局批准后实施。第一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五条 国有林场应 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建立健全森2林资源管护机制,配足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加强管护绩效考核,提高管护成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管护人员。第六条 国有林场应 当根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办法,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健全森林防火制度,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组建
3、护林防火组织和扑火队伍,配备防火设施和设备,定期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发生森林火灾应及时组织扑救。第七条 国有林场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经营区内的有害生物和外来入侵物种进行调查和监测,发现有害生物或者外来入侵物种危害的,应当采取应急防治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第八条 国有林场应做好森林综合保险工作。生态林、天然林必须纳入森林保险范围,有条件的也可将商品林纳入保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提高参保率。如出现森林火灾、病虫害、风灾、霜冻、泥石流等灾害,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做好现场勘验及损失理赔工作。第九条 国有林场应当加强对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
4、工作。应当组织设立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标牌,标明公益林和天然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第十条 禁止在国有林场经营区内实施下列行为:3(一)开发或者变相开发房地产;(二)新(扩)建坟墓、厂房以及其他破坏森林资源、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三)毁林开垦、破坏和蚕食林地;(四)堆放废弃物、排放污染物;(五)在禁火区吸烟和使用明火,在非指定区域生火烧烤、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 在国有林场经营区内实施下列行为应当经国有林场同意,依法需要审批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一)种植、养殖
5、、放牧、采脂、砍柴、挖树兜、剥树皮;(二)猎捕野生动物;(三)采挖、采集野生植物;(四)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第二章 林地资源管理第十二条 保持国有林 场林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严格控制国有林场林地用途的变更。涉及国有林场林地用途变更的,须取得省林场局同意。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建 设项目使用国有林场林地,尽量不用或少用国有林场林地。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基础设施、重要民生项目确需使用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向国有林场支付补偿费,并依法办理林地审批手续。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林场林地,严格实行“占一补一、先补4后占”制度。第十四条 因建设项 目需要使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国有林场应派出技术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对
6、拟用地进行现场调查,填写使用林地现场调查表、绘制示意图,并依据现场调查情况测算各项补偿费方案。第十五条 国有林 场因项目建设拟征占用林地的,必须建立占用征收林地储备库。储备库原则上要在商品林地中建立,且与现有国有林场经营区接壤或相邻,权属清楚、无纠纷,要有利于国有林场经营管理。国有林场占用征收林地储备库由设区市国有林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林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第十六条 建设项 目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国有林场应督促用地单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对逾期未恢复的,国有林场应及时报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处置。第十七条 对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省林业主管部门批
7、准而毁林开垦、修路、架设线路、建房或其它毁林占地行为的,国有林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森林公安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第三章 林木采伐第十八条 国有林场林木采伐实行采伐限额管理。国有林场采伐必须执行国家和省行业主管部门所颁发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技术管理办法等,按规定进行伐区调查设计、5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无证采伐、越界采伐。第十九条 国有林场应根据森林经营方案、年度下达的生产计划和经批准的伐区规划,由国有林场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伐区调查设计,也可以委托其他的林业调查规划机构进行伐区调查设计,受委托机构对主伐皆伐伐区必须采用每木检尺方式进行伐区调查设计。第二十条 伐区调查设计质量的
8、抽查和成果的审核批准,由市林场主管部门负责,抽查结果报省国有林场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林场局)备案。第二十一条 国有林场的采伐申请须提供林木采伐申请书、符合规定的伐区调查设计书和合法有效的山林权属证明。因特殊理由申请采伐的,须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二条 国有林场应在采伐证审批的期限内完成林木采伐,并认真执行森林经营方案,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监管制度。第二十三条 伐区作业质量由国有林场全面自查和市林场主管部门抽查相结合,年度抽查结果报省林场局备案。第四章 森林资源利用第二十四条 国有森林 资源对外实行有偿使用原则,禁止国有林场范围内的天然林、生态林和森林公园的林地及林木资源资产
9、对外转让。第二十五条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应在保护好森林生态系统完整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符合国有林场资源管理原6则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第二十六条 国有林场可以依托森林资源发展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可通过承包、租赁、合作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发展森林旅游。国有林场与社会资本的合作须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第二十七条 国有林 场对其经营区范围内的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进行统一管理。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建设公益性森林公园等风景旅游区的,应当对占用的林地、林木资源给予补偿。第五章 森林资源资产购买第二十八条 国有林场对外购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等资源资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依法依规、公开
10、公正;有利于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有利于森林资源资产保值增值。国有林场购买森林资源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第二十九条 国有林场对购买的森林资源实施“一调查、一核查、一评估、一评审”办法,即具有相关资质的规划调查单位组织调查、国有林场对调查结果组织核实(查)、具有财政部门认可资质的评估机构组织评估、市林场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第三十条 国有林场购买森林资源资产,实行统一审批、分级管理制度。国有林场负责森林资源资产购买的具体实施,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对外购买森林资源资产。7第三十一条 国有林 场购买森林资源 资产,遵循“ 就近集中连片” 的原则,便
11、于 经营管理。第三十二条 国有林 场拟购买的森林资源资产,应进行公示,并经设区市林业局有关会议研究后,上报省林业厅审批。凡购买单笔森林面积 500 亩以下(含 500 亩)或交易金额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的,需经设区市林业局专题会议研究。凡购买单笔森林面积 500 亩以上或交易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需经设区市林业局局务会议研究。第三十三条 国有林 场购买森林资源资产,应当通过林权交易平台、公共交易平台等公开市场流转交易。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场购买的森林资源资产应当及时办理林权变更、资产权属登记和小班档案变更,加强森林资源资产的资料和档案管理,并通过设区市林业局官方网站进行信息
12、公开。第六章 森林资源资产合作经营第三十五条 积极开展合作经营。国有林场以资金、技术、劳务、经营管理入股,村委会、林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以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经营权入股,合作经营的林木在采伐生产(含间伐、择伐、皆伐)、销售结算后进行利润分成。利润应先扣除届时各项生产成本(包括税费、生产工资、赔偿、生产支出、运输费用以及合作期内新增的林地租金等)8后,再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原则上国有林场应控股经营。第三十六条 开展采伐迹地合作造林。村委会、其他林业经济组织或个人有合作意向的,国有林场应对采伐迹地的林地经营权及立地条件进行核实、调查,经营期原则上不少于一个轮伐期,确定合作模式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
13、门备案。第三十七条 开展现有林股份制合作经营。村委会、其他林业经济组织或个人有合作意向的,国有林场应对现有林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经营权及立地条件进行核实、调查,确定合作模式并按购买森林资源资产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 合作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应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不动产权证注记栏登记国有林场与合作方双方为权利共有人,并注明双方的股份。国有林场按有关规定进行森林资源面积和蓄积量的增减变更。第七章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第三十九条 森林 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是指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林地年度变更调查等形成森林资源调查成果管理和相关档案保管等工作。市林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
14、施和监督检查所辖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第四十条 为满足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国有林场应当按照省、设区市的统一部署,以国有林场为调查单位,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9工作。第四十一条 国有林 场应当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状况实行动态监测,掌握森林资源发展变化情况。应当按照省、设区市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年度森林资源数据更新和林地变更调查工作。涉及重要档案因子变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变更申请资料,并按照相关程序变更档案因子。第四十二条 国有林场应当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建立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森林公园、木材战略储备林基地、林木良种基
15、地等专题数据库,加强管理,按要求及时更新专题档案数据。第四十三条 国有林 场要建立健全资源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资源档案数据管理。管理人员必须是责任心强、熟悉森林资源管理技术、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国有林场正式在编在岗人员。不得委托外单位或个人进行资源档案数据的录入、更新、维护、保管等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 森林资源成果及相关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及保密管理的有关要求,统一管理,及时存档。对于涉密的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国有林场应当建立涉密档案管理制度,配置符合要求的保管和使用条件,指定特定的专管员管理,确保在使用、处理、传输、存储等环节不发生泄密失密。第四十五条 森林 资源档案数据主要为领导宏观
16、决策、编制各项林业规划、评价森林经营效果等提供本底资源数据,其精度只能达到森林资源规划调查水平,不能代替作业设计10调查。森林资源档案数据可作为林木采伐、占用征收林地等行政许可审批以及林地认定和林业案件查处的参考依据,当出现森林资源档案与现场情况不符时,应进行实地调查,不能照搬森林资源档案。第四十六条 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档案成果主要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部门和国有林场使用,其它部门和单位的人员需要查阅档案,需凭单位公函,经提供档案资料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查阅。第九章 监管考核第四十七条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森林资源管理年度目标责任制,明确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经营目标。应对年度森林经营方案执行情况、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林木采伐、林地占用征收、森林资源资产购买、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天然林保护、生态公益林管护等工作进行全面自查,结果应报市林场主管部门备案。市林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建立日常跟踪、年中抽查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监督考核机制,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国有林场年度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第四十八条 国有林 场场长离任时,应当组织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对其在任职期间的森林资源增减变化及管理情况进行综合性的审查与评价。审计结果是国有林场管理部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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