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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非业务指南.doc

1、民非业务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核准 (一)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 号 1999 年 12 月 28 日发布施行)。 (二)提交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核准申请书(附件 1 )。 (三)工作程序: 1 、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2 、窗口负责人审核后,符合规定的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 (四)样本: 附件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核准申请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一)依据: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年 10 月日国务院令第 251 号发布,自 1998 年 10 月

2、 25 日 起施行);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民政部令【 1999 】 18 号 1999 年 12 月 28 日 发布施行) 。 (二)提交材料(一式三份,在电脑中填写,打印后签字盖章,并报电子文档): 1 、 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许可证或出具的批准同意文件(附件 2 ); 2 、 登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件 3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附件 4 ); 4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填表,并附房产证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附件 5) ; 5 、 验资报告(凭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银行开设验资帐户,打入资金,由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6 、 章程(必须

3、严格按照示范文本框架拟定,并报登记机关核准,附件 6 )。 (三)工作程序: 1 、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提交有效申请材料; 2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有效登记材料后,在 60 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举办单位或申请人; 3 、经审核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并在传媒上对社会公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凭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申购票据、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到会计局办理会计建帐监督手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银行帐户须到登记

4、管理机关备案。 (四)样本: 1 、附件 2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的文件; 2 、附件 3 :登记申请书; 3 、附件 4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 4 、附件 5 :场所使用权证明; 5 、附件 6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上述事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变更时,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一)依据: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年 10 月日国务院令第 251 号发布,自 1998 年 10 月 25 日起施行);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

5、办法 (民政部令【 1999 】 18 号 1999 年 12 月 28 日 发布施行) 。 (二)提交材料(一式三份,在电脑中填写,打印后签字盖章,并报电子文档): 1 、变更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表( 附件 7 ) ; 变更后的章程和章程核准表( 附件 6 )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许可证复印件)。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收回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按变更的内容发给新的登记证、印章。 2 、变更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表( 附件 7 ); 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附件

6、5 ) ; 变更后的章程和章程核准表( 附件 6 )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许可证复印件)。 3 、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表( 附件 7 ); 民办非企业单位最高决策机构决议; 新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附件 4 ); 审计报告;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 (许可证复印件) 。 4 、变更业务范围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表( 附件 7 ); 修改业务范围后的章程 和章程核准表( 附件 6 )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许可证复印件)。 5 、变更开办资金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

7、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表( 附件 7 ); 变更后的验资报告; 变更后的章程和章程核准表( 附件 6 )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 (许可证复印件) 。 6 、变更业务主管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表( 附件 7 ); 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变更后的章程和章程核准表( 附件 6 ) 。 7 、变更章程(合伙协议)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表( 附件 7 ); 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 修改后的章程(合伙协议)和核准表(附件 6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 民办非

8、企业单位变更名称、住所、开办资金、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为有效。 (三)工作程序: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须在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的文件之日起 90 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其它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 、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提交有效申请材料; 3 、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9、 4 、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换证)手续; 5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由 登记管理机关 在传媒上对社会公告。 (四)样本: 1 、附件 7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2 、附件 5 :场所使用权证明; 3 、附件 6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4 、其他相关表格。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到市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而无法存续的;宗旨发生根本性改变的;因登记事项变更, 造成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分立或合并的;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

10、位,且找寻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 (一)依据: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年 10 月日国务院令第 251 号发布,自 1998 年 10 月 25 日 起施行);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民政部令【 1999 】 18 号 1999 年 12 月 28 日 发布施行) 。 (二)提交材料(一式三份,在电脑中填写,打印后签字盖章,并报电子文档): 1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应提交说明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盖章认

11、可); 2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 、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4 、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正、副本)和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 5 、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工作程序: 1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出注销登记申请,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领取注销登记表; 2 、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组织开展清算工作并写出清算报告;3 、在完成清算后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上报注销; 4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上款规定的材料后 30 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并在传媒上对社会公告。 (四)样本: 附件

12、 8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一)依据: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年 10 月日国务院令第 251 号发布,自 1998 年 10 月 25 日 起施行);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民政部令【 1999 】 18 号 1999 年 12 月 28 日 发布施行) ; 3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 27 号 2005 年 4 月 7 日 发布,自 2005 年 6 月 1 日 起施行)。 (二)提交材料(一式三份,在电脑中填写,打印后签字盖章,并报电子文档):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附件

13、9 ) ;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3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附件 10、附件 11); 4 、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三)工作程序: 1 、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或从互联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2 、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 5 月 31 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3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 4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四)样本: 附件 9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附件 10:XX 医院 2007 年度财务分析报告附件 11: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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