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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指南(2018版).doc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指南(2018版)一、适用范围本办事指南适用于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与办理。本事项所适用的对象为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及公民个人。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

2、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四、受理机构办理机构:重庆市民政局。办理权限: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五、决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和经费来源。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一般不得低于 3 万元人民币,开办资金必须是货币资金且国有资产不得超过三分之一;5.有固定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申请人自有场地及房屋

3、的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产权证明及有效期一年以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所有者的产权证明及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八、禁止性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 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2)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没有必要成立的;(3)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4) 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5)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按照国家信用信息相关要求,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不能在失信被执行人等黑名单

4、中)九、申请材料目录(所有材料双面打印)序号 材料名称材料类型原件数复印件来源渠道 决定依据及描述1 成立的书面申请 纸质件3 申请人提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2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文件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纸质件1 2 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无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3 住所使用证明 纸质件1 2 房屋产权部门(住所为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住所为其他法人、自然人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协议证书及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住所为租用的,提供租用协议及住所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4 验资

5、报告及捐资承诺书 纸质件3 验资报告由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捐资承诺书由申请人按示范文本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 民政部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699号)5 理(董)事会会议纪要 纸质件3 申请人提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6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纸质件3 申请人按示范文本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7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纸质件3 申请人按示范文本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8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

6、位负责人备案表纸质件3 申请人按示范文本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9 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纸质件3 申请人按示范文本填写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 (中办发201551 号) 、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中办发201646号)十、申请接收1.窗口接收联系电话:89188030/89188031办公地点:重庆市渝北区民安大道 489 号,重庆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2.网上接收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http:/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申请人向市民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咨询、申请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接收市民政局社

7、会组织管理局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批复或不予许可批复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向申请人送达同意成立登记批复;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不予许可批复。十二、办理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十三、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60 日承诺办结时限:20 日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审批结果同意成立登记批复;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十六、结果送达窗口直接送达。申请人无法联系的,邮寄送达。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人有权一次性获知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有权要求作出相关说明和解释; 2.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十八、咨询途径1.窗口咨询。2.重庆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咨询。3.网上咨询: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http:/ 489 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上午 9:00-12:00,下午14:00-18:00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1.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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