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闽 江 学 院 教 务 处 文 件(2017)闽院教 129 号关于印发闽江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 的通知各院(系):为进一步加强产学合作,完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将新修订的闽江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闽江学院教务处2017 年 10 月 6日闽江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是由学校有关部门或院(系)与校外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联合在校外建立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能够实施相关专业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
2、、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单位或场所。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可以丰富学生实践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产学研结合,是加强学校和社会的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的重要途径。第二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是实践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发挥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规范第三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应以满足专业实践教学需要为出发点进行建设。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应由学校有关教学单位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具备相应实践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按照
3、互惠互利、义务分担的原则,友好合作,共同建设。第四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应选择能满足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各项要求的共建单位。有适合开展相应实践教学的科研生产项目、技术装备和适度的生产经营规模,有较高素质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能满足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第五条 学校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1、学校应主动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的合作,结合该单位实际和发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计划,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共同制定实习计划,组织实施实践教学。 2、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学校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学生就业等方面对
4、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优先提供服务。 3、学校应免费向社会宣传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单位。学生去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之前,应专题介绍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与相关注意事项。4、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能够为学校提供教育支持,提供实习场地和实习指导,为学校提供科研合作项目或共同申报科研课题,使实践教学基地成为产学研教学基地。5、在教学期间,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教育,以保证学生、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的安全。6、双方可根据需要开展丰富多样产学研活动,如定期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开发课程、建立校内实习基地等。第六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协议书的签订1、在
5、符合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条件的基础上,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经协商可由学校教务处或相应院(系)与基地所在单位签署明确双方有关合作内容、权益和职责的合作协议书。2、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3 年,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第七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挂牌 学校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在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挂“闽江学院实践教学基地”标牌。第三章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第八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采用校、院(系)两级管理,以院(系)管理为主的原则。院(系)负责制订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有关事宜,并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
6、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等要求,具体实施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第九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立项、建设、撤销等需报教务处审批。第十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日常管理由院(系)统一进行,教务处或院(系)负责代表学院与实践基地组织和实施有关的协议内容,定期与实践基地负责人联系、沟通,维持双方的良好合作关系,适时邀请实践基地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到学院为学生举办讲座或商议其它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教务处或院(系)负责与基地企业的联络和人员来往工作,安排为基地企业的服务与宣传工作。校外实践期间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为了保证校外实践教学的实际效果,并
7、能够为基地单位做出贡献,指导教师要根据基地单位的要求有选择地安排学生,并对学生进行指导与管理。 第十二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是一项创新性工作,学校和院(系)要积极鼓励教师参与基地建设工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不定期到实践教学基地检查、评估教学情况,或给与必要的协助和指导。对基地建设管理、运行成绩突出的院(系)予以表彰;对建设成效不大、不能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基地,提出整改要求。第四章 附则第十四条 各院(系)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分 送 : 闽 江 学 院 教 务 处 办 公 室 2017 年 月 日 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