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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發展的原則和程序的法律問題之二.doc

1、1香港政制發展的法律問題Legal Questions concerning the 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of Hong Kong戴耀廷 Benny Y.T. Tai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 Faculty of Law, University of Hong Kong摘要 香港特區政制發展專責小組提出了基本法中有關政制發展的一些法律問題。在香港討論香港特區政制發展時,也有人提出其他的法律問題。這些法律問題涉及政制發展的立法程序、諮詢程序、政制發展的原則和其他相關的法律問題。本文擬詳細探討這些法律問題,並根據法律解釋的原則

2、詮釋有關基本法的條文。雖然任何法律的理解必然涉及政治的取態,但法律問題之為法律問題而非政治問題是在於法律理解仍需依據一定的法律原則。一方面法律條文為法律解釋定下一個範圍,任何解釋都不能超越法律文字所可以承載的。另一方面,法律的解釋原則是建於理性的基礎,需符合一定的合理性和邏輯性。Abstract:The Task Force on 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of the HKSAR Government put forward a series of legal questions concerning the 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3、of Hong Kong. Some other people have also raised other legal questions. All these legal questions concern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and consultation process of 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principles of 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and other related legal questions. The article aims to analyze these ques

4、tions in details and provides interpretations to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Basic Law according to principles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Even though legal interpretation inevitably involves political choices, legal questions are still only legal questions but not political questions for their resoluti

5、on are still based on legal principles. On the one hand, the legal text sets a limit to possible interpretations so that any interpretation cannot give a meaning, which the text cannot bear. On the other hand, principles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must be built on a rational basis and they must be reas

6、onable and logical.2前言香港特區政制發展專責小組提出了基本法中有關政制發展的一些法律問題。在香港討論香港特區政制發展時,也有人提出其他的法律問題。涉及香港特區政制發展的條文包括基本法第 45 條、第 68 條、附件一和附件二。 基本法第 45 條第二款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第 68 條第二款規定: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附件一第七節規定:二零零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

7、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附件二第三節規定:二零零七年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需對本附件的規定進行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這些法律問題涉及政制發展的立法程序、諮詢程序、政制發展的原則和其他相關的法律問題。本文擬詳細探討這些法律問題,並根據法律解釋的原則詮釋有關條文。法律解釋有關香港特區政制發展的爭議,很多人認為實在是政治的問題而非法律的問題。故此解決也是在於政治的妥協而非法律的仲裁。的確,法律的方法不可以解決政治上的爭

8、議,但若我們是相信法治的話,法治會為法律解釋定下了基本的規則,法律至少為政治的爭議定下了界線和最起碼的標準。因此在解釋基本法相關的條文時,我們不能以政治的考慮點來任意扭曲條文的意思以達到其政治目的。當然我們不得不承認法律也只能定下一個規範,而在這規範內仍是可以容下超過一個法律的解釋。要選取那一個解釋,還是離不了政治。香港特區終審法院首先在吳喜玲案 1,然後再在莊豐源案 2確認了普通法對基本法條文的解釋原則:法院根據普通法解釋基本法時的1 Ng Ka Ling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1999 1 HKLRD 315.2 The Director of Immigra

9、tion v. Master Chong Fung Yuen (FACV No. 26 of 2000)3任務是詮釋法律文本所用的字句,以確定這些字句所表達的立法原意 。 法院的工作並非僅是確定立法者的原意。法院的職責是要確定所用字句的含義 , 並使這些字句所表達的立法原意得以落實法院不會把有關條款的字句獨立考慮,而會參照條款的背景及目的。法律釋義這項工作需要法院找出有關條款所用字句的含義,而在這過程中需要考慮該條款的背景及目的。這是一種客觀的探究過程。法院必須避免只從字面上的意義,或從技術層面,或狹義的角度,或以生搬硬套的處理方法詮釋文字的含義,也不能賦予其所不能包含的意思。 有人認為基本法

10、是中國法律,所以不應以普通法的原則來解釋。但我們若看中國法律解釋法律的原則,會發現其實相差不大。中國法律還未有對法律解釋原則有權威性表述如上述香港特區終審法院所定的原則。 3但在參考幾位中國法律專家的著作後 4,中國法律的解釋原則可以總結為以下幾點:(1) 任何法律條文之解釋必須從文義解釋入手。(2) 若採用文義解釋方法後,如沒有出現多於一個的法律解釋的可能性,那就只可以文義來解釋。(3) 若採用文義解釋方法後,出現多於一個的法律解釋的可能性,就要參照條文在整份法律中的地位,即依其編、章、條款、項之前後關聯位置,或相關文的意思,闡明其規範意旨來選取適當的解釋。(4) 也可以用立法解釋方法,探求

11、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所作的價值判斷及其所欲實施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意思來選取適當的解釋。(5) 若還不能確認法律的解釋,可以採用目的解釋方法,找出法律規範的目的,並以此為依據來闡釋法律有疑問的地方。(6) 但無論如何,任何解釋不得超過法律條文文義可能的範圍。因此,無論是普通法或是中國法律的解釋原則,我們也可以得出近似的解釋原則,那就是以法律條文的文義來定出一個最起碼的框框。在這框框內,政治的觀點可能會影響在解釋時應採用那一種解釋方法;或是給與甚麼比重予不同的解釋方法;或是在引用不同的解釋方法時有不同的結論。不過,任何的解釋都不可以超越法律條文的文義來定出的那一個框框。 5循序漸進3 2000

12、年 3 月 15 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只是規定在下列情況:(1)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和(2)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全國人大會常委會可解釋法律(見第 42 條) 。但立法法卻沒有規定法律解釋的原則。4 梁慧星著:民法解釋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213-247 頁;蕭金明著:立法解釋基本問題,在周旺夫編:立法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李閩著:立法解釋若干問題研究,在周旺夫編:立法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5 Walter Sinnott-Armstrong and Su

13、san J. Brison, “A Philosophical Introduction to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in Walter Sinnott-Armstrong and Susan J. Brison (ed) Contemporary Perspectives on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1993).4第 45 條和 68 條為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定下兩個原則:循序漸進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涉及政制發展原則的其中一個法律問題是循序漸進包含甚麼要點。第一、 循序假設了一個序 ,這序也可以說

14、是發展的次序或時間表。附件一和附件二正為特區首十年定下了發展的時間表。不過這時間表所規定的時期到 07/08 年就完結。正如當一個學期結朿,學校就得制定新的時間表而不能用上一學期的時間表上課,所以我們必須為 07/08 年後的產生辦法再定一個新的時間表。第二、 漸進的漸是相對性的,可以快一點可以慢一點。但進卻是有絕對性的意思,進必是向前而不能後退和停頓。這進也必然是朝向普選發展的。第三、雖然漸進的漸是可以快一點也可以慢一點,但這個漸的發展速度也要符合基本法其他條文的理解。最直接的就是附件一和附件二本身。從附件二我們可以看到立法會中由普選產生的議員由 20 人(三份一)進到 24 人( 五分二

15、)再進到 30 人(二份一) 。每一屆都是有進展的。依此理解漸進是每屆都要有進展的,而不會是進一屆停一屆的。同樣,從附件一我們看到由400 人的推選委員會進到 800 人的選舉委員會,也是每屆皆有進展的。因此行政長官 07 年和立法會 08 年的產生辦法必然要較之前的產生辦法更為與普選貼近。簡單來說,循序漸進這原則告訴我們 07/08 年的產生辦法必然要與之前的產生辦法不同,而另一原則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則是涉及這漸進的發展速度而言。既然如此,政制諮詢是必要在 07 年前儘早進行,以使特區有充足的時間為 07/08 年新的產生辦法立法和讓各方部署選舉。第四、 漸進的漸雖然是相對性的,可以快一點可

16、以慢一點,但這個漸的發展速度也要符合基本法其他條文的理解。附件一和附件二提供了最直接的參照。根據附件二立法會中由普選產生的議員由 20 人(三份一)進到 24 人(五分二)再進到 30 人( 二份一) 。不單每一屆都是有進展,而且每一次進展的幅度都是有所遞升的。第二屆進到第三屆的幅度是較第一屆進到第二屆的幅度為大。因此第三屆進到第四屆的幅度又當比第二屆進到第三屆的幅度為大。而進程的方向都是以朝向全面普選而發展的。以此推算,第四屆立法會至少要有 40 人(三份二)的議員是由普選產生。這是循序漸進的原則為 08 年立法會選舉定下了最起碼的進程。在 08 年我們能否在這最起碼的進展再向前走至立法會全

17、部議員由普選產生,就視乎另一個原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而定了。同樣根據附件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由 400 人的推選委員會進到 800 人的選舉委員會,也是每屆皆有進展的。我們也看到這進展是朝向行政長官最終由普選產生的。細看這進程,不單是人數有所遞升,而更是在產生辦法上是有質的轉變的。推選委員會的成員都是由全國人大設立的香港特區籌委會挑選的,5香港市民並沒有直接的參與權。但選舉委員會有部份成員是由香港市民普選產生如由普選產生的立法會議員。部份香港市民也可直接選舉他們所屬界別的代表進入選舉委員會。要繼續產生辦法需質變和變化幅度較之前的轉變更大這進程,只是擴大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是必然不符合循序漸

18、進的原則。即使是把選舉委員會四個界別的組成比例改變也不能符合這原則。要符合最起碼的進展的要求,選舉委員會的成員得全部是由香港市民普選產生。這由市民普選產生的選舉委員會應如何組成或可否更進一步讓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則視乎另一個原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而定了。依此理解,政制諮詢當以三份二的立法會議員由普選產生和選舉委員會的成員全部是由香港市民普選產生為起點,再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來決定可否在07/08 年就實行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和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另一個政制發展的原則是第 45 條和 68 條所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的實質意思是甚麼。第一、產生辦法是要依據香港特

19、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這兩個原則來規定的。這也是說有關規定是要同時符合兩個原則而不能只符合其中一個原則或是以一個原則來規限另一個原則。因此我們不能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來作為不需循序漸進的理由。若循序漸進的理解是要 07/08 年的產生辦法必然與之前的產生辦法不同,並且也已定下了最起碼朝向普選的進展幅度,那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的理解就只能用於厘定在 07/08 年可否就實行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和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第二、 基本法規定實際情況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而非籠統地說實際情況。因此台灣總統大選的結果,台灣民眾對一國制的想法甚至北京政府領導人對香港民主發展的看法也不應考慮因

20、它們都不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有人說香港政制發展屬中央與香港特區關係的問題,這可能是對的但中央與香港特區關係卻不能是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時要考慮的因素。香港政制發展屬中央與香港特區關係是體現在附件二的修改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和附件一的修改要得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第三、要理解和引用一些法律原則,決策者必需考慮所有有關的因素,也不能考慮任何無關的因素。甚麼是這法律原則有關的因素和無關的因素,就視乎法律原則的上文下理。 6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就是現在要引用的法律原則,而它的上文下理是關於:(1)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的規定;(2) 這些辦法都是朝向以最終由普選產生

21、為目標;及 (3)這目標要循序漸進6 Wade and Forsyth, 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8th ed. 2000) p 377-385.6來逹到。換句話說,有關的因素只能是那些涉及這三方面的因素,其他都一律是無關的因素。以此推論,下列的因素在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這法律原則時,當屬有關的因素:(1) 香港特區的政治、社會及經濟情況是否可支持香港在 07/08 年就實行全面普選;(2) 香港特區的選民素質 (如教育水平) 是否可支持在 07/08 年就實行全面普選;(3) 香港特區市民是否有強列的訴求希望在 07/

22、08 年就實行全面普選;和(4) 香港特區現行的政治體制是否存在根本的問題 (如政治認受性薄弱而影響到管治)而須透過全面普選來解決。兩個政制發展原則,孰優孰次?有人提出在兩個政制發展原則之間,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應優先於循序漸進。 7這理解的後果是若某種發展是符合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的話,那循序漸進的原則可以有限度地不用跟從。提出者多是認為 07/08 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就可全面由普選產生。但這說法的問題是它既可支持在 07/08 年就全面進行普選,但它也可反過來支持 07/08 年不用全面普選,一切就完全視乎如何理解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這說法也假設了 07/08 年全面進行普選是不符循序漸進的原

23、則,故以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優於循序漸進的原則來支持 07/08 年就可進行全面普選。但從有關條文的結構看,這說法並不成立。雖然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是置於循序漸進之前,但那並不表示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必然是優先於循序漸進。兩個原則是以和這個連接詞連系在一起的。較合文義和簡單的理解是兩個原則都同等重要。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法辦法的規定要同時符合兩個原則。兩個原則之間也是存在一些分別的。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這原則本身是沒有可直接執行的部份,而需透過進一步的詮釋以掌握甚麼實質的考慮是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如何把這些實質的考慮引用於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法辦法。至於循序漸進這原則,其內容至少有一些部份是可以直

24、接被引用的。如上所述,進是有一個絕對性的意思,是可以直接引用於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法辦法。同樣,那個序若是存在的話,它也是可以被直接引用。循在意思上可能有多一點的詮釋空間,但大體上其意思是較明確的,故在引用時也應可以較直接。惟一需進一步詮釋的是漸的意思。這漸的速度有多快就需要依靠另一個原則或基本法的其他條文來確定。7 湯家驊:實際情況才是主導原則:解讀蕭蔚雲旋風,明報,論壇版,2004 年 1 月21 日。7若兩個原則是平排的、是同等重要的,而其中一個原則有一部份是可以直接被引用的,那任何的解釋都應先符合這些可直接被引用的部份。以原則中不可以直接被引用的部份來縮減己可直接引用部份是不合理的

25、。在引用了可直接引用的部份後,那已可把可能的解釋減少,只要再繼續詮釋兩個原則中其他需要進一步解釋的部份,以兩個原則來互相引証,並以基本法的其他條文來協助選取適當的解釋,那就能把可能的解釋的範圍進一步縮小。以此來理解兩個政制發展原則之間的關係和實質上去說,循序漸進可為香港特區政制發展定下一個起碼的進程,確定 07/08 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法辦法起碼要發展到某一個階段。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的理解則用於確認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能否在 07/08 年就全面以普選產生。政制發展的立法程序政制發展專責小組提出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中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當用甚麼立法方式處理。小組提出了幾個立法的可能性

26、:(1) 經基本法第 159 條的修改程序修改附件一及附件二;(2) 修改附件一及附件二原則性的規定,然後以香港特區本地立法配合落實新規定;(3) 修改香港特區本地的選舉法例。就第一個選擇,原則上所有基本法的條文都得依據基本法第 159條由全國人大才能修改。基本法的附件也應是基本法的條文,故此修改附件的程序原則上也應依據基本法第 159 條的規定,除非基本法的條文另有規定。基本法第 18 條就是另有規定的一個例子。第 18 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對列於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附件三的內容是可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而非由全國人大依據基本法第 159 條來修改。現在的問題是附件一及附件二所述的修改程

27、序是否屬另有規定。姬鵬飛主任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及其有關文件的說明非常清楚指出行政長官的具體產生辦法由附件規定是要讓修改可以比較靈活,方便在必要時作出修改。 同樣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由附件規定, 也是考慮到這樣比較靈活,方便必要時作出修改。 依此理解,制定基本法時,立法的原意應是讓附件一和附件二可以用較靈活的方法來修改。因此附件一和附件二所列的修改程序應是另有的規定,要修改附件一和附件二的內容是不用先由全國人大依據基本法第 159 條來修改。再且,附件二第三節是訂明:如需對本附件的規定進行修改 ,那就得根據附件二第三節所列的程序。這明顯是指附件二的修改程序是在基本法

28、第159 條以外的規定。雖然附件一第七節只是說:二零零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 ,少了附件二的對本附件的規定 ,但在上面所引述8姬鵬飛主任的說明,他並沒有區分附件一和附件二。所以若附件二可以不用依據基本法第 159 條來修改,附件一也應可以不用依據基本法第 159 條來修改。它們同樣地都可以依據其本身所列的程序來修改。即使有人不同意這說法,認為附件一有別於附件二是要由全國人大依據基本法第 159 條來修改,但要修改 07 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卻不一定涉及修改附件一。附件一第七節是說二零零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 ,而不是說附件一如需修改。 正因附件一沒有如附

29、件二用上對本附件的規定的說法,因此要修改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甚至不用修改附件一。就第二個選擇,有人認為附件一及附件二中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屬憲法層面,故得先對附件一及附件二作原則性的規定,然後以香港特區本地立法配合落實新規定。不論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中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是否屬憲法層面,但在法律上要修改附件一及附件二卻不一定要先作原則性規定的安排。基本法其實已有修改附件的安排,並且有修改附件的實例。基本法第 18 條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對列於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全國人大常委會在 1997 年 7 月 1 日及 1998 年 11 月 4 日先後兩次通過關於 對附件三所列全

30、國性法律增減的決定。 8全國人大常委會並沒有在作出這兩個決定前先對附件三作出原則性的規定,或是先制定修改附件三的程序細則。附件三如是,那麼沒有理由要對附件一和附二的修改有不同安排。在處理基本法其他涉及程序安排的條文如基本法第 17 條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報全國人大會常委員備案;甚至一些沒有明文規定的程序安排如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 43 條和第 48(2)條向國務院提交報告,再由國務院向全國人大會常委員提請解釋基本法 ,我們都見不到要先作原則性的規定才依基本法所訂的程序來執行或實施有關的安排。再且,這些原則性規定應由國務院、全國人大常委會或是全國人大來作出,基本法竟然完全沒有提到。我們很難

31、想像制定基本法時起草委員會和全國人大會如此大意沒有把這麼重要的程序安排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在修改附件一及附件二中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前,對附件一及附件二作原則性的規定是並不需要的。其實最簡單直接的解釋就是只需根據附件一和附件二各自所定的修改程序就應可以改變有關的產生辦法。在解釋法律時,若有簡單直接的解釋就能處理問題,我們就不用找上複雜甚至是會產生不明確理解的解釋。雖然在憲制上可簡單直接引用附件一和附件二各自所定的修改程序,但在香港本土就不能只是修改香港特區本地的選舉法例。在此以外,香港特區立法會的議事規則也要作出相應修改。第一、有關議案的會議規則可能要修改加入8 1997 年 7 月 1 日

32、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及 1998 年 11 月4 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9通過涉及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議案的程序。第二、議事規則關於立法會所通過法案交行政長官簽署和行政長官向立法會提出議案的規定也要修改以包括附件一和附件二的相關修改,這就能顧及修改建議是由行政長官向立法會提出或是立法會先通過修改議案再交行政長官同意這兩種情況。如上所述, 基本法現已有程序是關於立法會就所制定的法律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9。把這擴大至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交附件二的修改議案作備案和附件一修改建議待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否批准,應沒有什麼原則上的問題。同樣行政長官也可

33、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交附件二的修改議案作備案和附件一修改建議待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否批准。全國人大常委會可通過決定批准或拒絕批准由香港特區所交來的修改建議,這並不涉及香港特區的法律,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也不用額外制定新的法規。在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或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並取得批准後,香港特區就可制定相關的選舉法律了。二零零七年以後另一個法律問題是基本法附件一中二零零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是否包括 07 年那一任行政長官。若二零零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不包括07 年那一任行政長官,那麼香港特區就不需在 07 年前就對行政長官產生辦法進行諮詢。這條文的句式是以一個時間單位來指定一個時間以後的安排。時

34、間單位可以是年、月、日,時間單位不同不會改變解釋的原則。有關的法律解釋原則主要有三個。第一個原則是看文字表面的意思,要了解文字表面的意思,我們可以日常用法為例:女兒說謊,但因她肯認錯故爸爸原諒她對她說:爸爸原諒妳,但今日以後不要再說謊了。 假若女兒以二零零七年以後不包括 07 年來理解這話,她就只需由明天開始不說謊,在今日她仍可以繼續說謊。這種理解完全違反日常的用法,是文字表面意思不能接納的。第二個原則是看文字的上文下理, 基本法在其他條文也有相類似的句式。基本法第 24 條第 3(1)款規定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包括: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全國人大通過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35、的決定中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設立香港特區,那也是說香港特區成立是指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若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或以後並不包括九七年七月一日,那麼那一日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將不享有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這種解釋會製造一個法律上的真空。與附件一更有關連的上文下理就是附件二關於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條文。附件二也有相類似規定:二零零七年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同樣的9 見基本法第 17 條。10問題是 07 年後立法會是否包括 07 年那一屆立法會。若非設立臨時立法會,第三屆立法會的任期會與第二任行政長官的任期同時在 07 年屆滿。若立法時希望二零零七年以後立法會不包括 07 年那一屆,附件二應

36、包括第四屆立法會的產生和組成方法,但附件二卻只包括了第二及第三屆的產生和組成方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都是有關香港特區政制重要部份的產生辦法,理解上應一致。第三個原則是看立法的目的,我們可從立法的背景文件看到立法的目的。基本法的立法背景文件必然包括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向由全國人大提交關於基本法的說明。在說明中,姬鵬飛主任說:附件一對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作了具體規定,在一九九七年至二零零七年的十年內由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此後如要改變選舉辦法,由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姬鵬飛主任明確指出附件一只是對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在 1997 至 2

37、007 年的十年作了具體規定,關鍵的是他明顯有十年的概念,若二零零七年以後不包括 07 年,那他應說十五年。從幾個法律解釋的原則來看,我們都可得出同樣的結論:二零零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是包括 07 年那一任的行政長官,所以檢討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諮詢應立即展開,不宜再拖。 啟動機制有人提出解釋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有關 07/08 年以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認為條文中如需修改這條件是由中央來判斷。 10這解釋能否成立是關於要啟動政制改革諮詢有甚麼法律條件。第一、若解釋會帶來含糊不清的後果,這解釋不可能是立法原意。 11上述的解釋所指的中央非常含糊。在基本法中曾提及的中央政府機構包括了全國人大

38、、全國人大常委會和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在每一處涉及中央的條文都是清楚指明是由那一個中央政府機構來行使有關權力。若基本法的原意是由中央的政府機構來決定如需修改這條件是否成立,那必會指明是由那一個中央的政機構來行使這權力而不會那麼含糊地只是指由中央來決定。第二、法律條文尤其是涉及程序或機制的條文,在解釋時必須避免使運作出現混亂。 12如需修改這條件若是由中央的政府機構來決定,那中央的政府機構在決定有需要修改時,它也應同時提出實質的修改建議。若不是這樣,那就可能產生混亂,因在沒有明確規定下香港的政府機構如立法會或行政長官10 前草委許崇德接受香港電台的訪問提出的意見,見明報,2003 年 12 月 6 日。11 Bennion,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Butterworths, 4th ed, 2002), p 682.12 Bennion,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Butterworths, 4th ed, 2002), p 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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