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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0625-房地合一新制介绍.ppt.ppt

1、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壹、現制缺失貳、改革目標叁、修正條文內容肆、預期效益伍、配套措施23壹、現制缺失壹、現制缺失1. 房地交易分離課稅,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計徵土地增值稅,不課所得稅;大多房屋交易係按房屋評定現值計徵所得稅,致稅負偏低。2. 同年度內買賣土地沒有土地增值稅負擔,亦無所得稅,幾無任何租稅負擔。3. 納稅義務人透過房地價格安排,壓低房屋售價以規避所得稅。房地交易稅負有欠公平合理 。炒作房地造成房價高漲 ,引發 民怨 , 影響居住正義。過多資源投入不動產市場 , 影響經濟 。擴大貧富差距。4貳、改革目標貳、改革目標 改善現制缺失 與國際接軌 特銷稅轉型 避免社會資源過度集中增加之稅收用於

2、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有助改善貧富差距 自住減免 長期優惠 非自住、短期稅負合理調整訂定日出,逐步推動叁、修正條文內容叁、修正條文內容 修正修正 所得稅法部分條文所得稅法部分條文(新增新增 10條條文,修正條條文,修正 1條條文條條文 ) 增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增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第 6條之條之 15 所得稅法部分條文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課稅範圍 (4-4)免稅範圍 (4-5)個人部分 自住房地免稅優惠 (4-5) 稅基、稅率及盈虧互抵 (14-4) 重購退稅 (14-8) 報繳期限 (14-5) 未申報或未提示成本費用 (14-6) 未申報案件處理、稽徵程序 (14-7) 罰則 (108-2

3、)營利事業 (24-5)稅收用途 (125-2)施行日期 (126)6適用新制範圍 :105年 1月 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 (第 1項 )105年 1月 1日以後取得103年 1月 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 2年以內 (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14-4第 4項 )個人 於 105年 1月 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 (第 2項 )土地不再免所得稅 。 (第 3項前段 )農舍不適用新制仍按現制課稅 。 (第 3項後段 )個人採分離課稅 (14-5); 營利事業仍合併申報 (24-5第 1項 ) 。 (本條說明 )不適用新制者仍適用現行課稅

4、規定 。 (本條說明 )8取得日期 出售日期 適用新制 or舊制99.02.13 105.05.06103.03.24 104.12.20103.03.24 105.12.20104.08.15 105.06.06104.03.26 105.06.06105.03.24 106.01.019個人自住房地免稅優惠 (第 1項第 1款)。符合農業發展條例 第 37條及第 38條之 1規定 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第 1項第 2款)被 徵收 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 土地 及其土地改良物。(第 1項第 3款)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 公共設施保留地 。(第 1項第 4款)第 2至 4款房地交易損失,個人不適用盈虧戶抵規定,亦免申報;營利事業不得自其所得額中減除。第 1款房地交易,無論盈虧均需依規定申報。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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