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 2:劳动合同法培训讲座(提纲)一、 劳动合同法的起草背景和过程(一)劳动法体系中的劳动合同法1994 年 8 月 22 日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法的意见第十部分“关于完善劳动 体系问题 ” 中指出:“劳动法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要使其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得到很好的贯彻,还必须制定与之配套的促进就业法、 劳动合同法、 工资法、 安全生产法、 劳动保护法、职业技能开发法、 社会保险法、 劳动争议处理法、 劳动监察法等单项法律和法规,形成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 ”(二)劳动合同法立法启动和起草制定过程(1)2004 年 9 月 16 日(初步讨论稿劳动部)(2)2004 年 10 月 8 日(征
2、求意见稿劳动部)(3)2005 年 1 月 4 日(送审稿劳动部报送国务院)(4)2005 年 5 月 7 日(修改稿国务院)(5)2005 年 11 月 26 日(初审稿国务院报全国人大 12 月 28 日初审)(2006 年 3 月 20 日4 月 20 日向社会征求意见,共计2191849 件意见反馈)(6)2006 年 12 月 24 日(二审稿)(7)2007 年 4 月 10 日(三审稿)(8)2007 年 6 月 24 日(四审稿)(9)2007 年 6 月 28 日(五审稿正式稿)(10)2007 年 6 月 29 日(表决稿)(11)2007 年 6 月 29 日(通过稿)二
3、、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主旨在开始进入劳动合同法研究学习时,需要澄清的几个问题(第一章)(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劳动法于 1994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2007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二)立法位阶关系(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劳动标准、劳动基准、最低劳动条件(三)劳动合同关系中对劳动者一方的倾斜性保护(第一条),注意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谐社会的提法:3(初步讨论稿)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
4、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本法。(征求意见稿)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法。(送审稿)为了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修改稿)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初审稿)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二审稿)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
5、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法。(三审稿)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四审稿)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四)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第三条):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重点:公平社会利益价值趋向的矫正;诚实信用社会公平和正义)4(五)集体合同和集体协商(第五、六条)(第一稿有“劳动争议” ,第二稿以后删除,增加“ 集体合同” 一节) 劳动关系法律保护的三个基本层面(三重保护手段)三、劳动关系(一)主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
6、经济组织、个人承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初步讨论稿)“本法所称的 劳动者,是指基于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招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工作并获得工资报酬的人员。 ”“本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基于劳动合同招用劳动者,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劳动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下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照本法的规定确立劳动关系:1.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其招用的劳动者;2.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其招用的人员;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招用的不属于国家确定的本单位编制内的人员;4.外国使领事馆、外国企业办事机构和其招用的人员;5.军队和其招用的无军籍人员。 (第七、八、九条)(修改
7、稿)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但是,用人单位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和履行职务,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所招用的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5依照本法执行。(初审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二审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8、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依照本法执行。(三审稿)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四审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工商局民办非企业单
9、位、社会团体民政局事业单位人事局国家机关公务员注册会计师财政局(特殊主体)6(二)调整对象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调正对象类型多样化正式的非正式的(事实)劳动关系企业的非企业的劳动关系全日的非全日的劳动关系直接的非直接的(间接用工)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关系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聘用合同关系到底属于劳动争议还是人事争议(使用劳动法,还是其他法)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国人民解
10、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7的争议。(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三)劳动关系建立(确立)的时间(第七条、第十条)1.用工之日付出具体劳动之日(形式上的非确定性证据要求)2.合同订立之日法律形式第七条 用人单位
11、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观点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劳动关系建立,用工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劳动关系建立3.劳动关系不可逆劳动合同的无效主体无效资质(法人资格、用工登记、涉外雇佣) 童工、未成年工内容无效违法8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
12、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力交换已经完成,应支付劳动对价(即使是童工)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四)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劳动合同的内容1.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先订立合同,后用工,自用工之日建立劳动关系 订立合同与用工同步 先用工,后订立合同 只用工,不订立合同第八十二条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第四
13、款)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 劳动合同的条款9必备条款 双方的基本信息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双方约定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
14、(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10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3.劳动合同的期限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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