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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警官学院财务管理办法.doc

1、0云南警官学院文件云警院发201668 号关于印发云南警官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院属各部门: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云南警官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6 年 10 月 18 日1云南警官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和会计行为;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厉行节约,严禁奢侈

2、浪费;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经方针、政策,维护财经纪律。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科学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 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为学院党委及领导提供决策依据。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专项基金管理、资产

3、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和会计档案管理2等。第四条 会计人员任用的条件: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掌握教育财务管理等相关科学知识,熟悉财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会计人员应当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电算化证书,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在财会工作中能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守准则,不做假账。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严守财经纪律,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从事会计工作,严守财经秘密,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完善学院内部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 学院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归口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 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

4、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院 财务管理工作实行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对学院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负全部责任。第七条 学院财务装备保障处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中管理学院的各项资金,以及经费争取和院属部门补充经费的核算管理工作,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学院不设置二级财务管理。第八条 学院财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税务、物价等部门的领导、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3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九条 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5、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第 十 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 总原则。收入 预算坚持积极 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厉行节约,向教学、科研倾斜的支出预算原则。第十一条 学 院 的 经 费 预 算 按 国 家 教 育 事 业 改 革 发 展 计 划 要求 编 制 当 年 度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财 务 收 支 计 划 。第十二条 学院财务装备保障处应根据学院年度重点工作内容、院属各部门的预算计划和工作需求,科学合理的编制预算方 案 ,报 送 院 领 导 审 定 后 ,提 交 学 院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和 学 院

6、党 委 会 议批 准 ,由财务 装备保障处执行。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的方法:以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上年度事业实际支出为依据,根据本年度学院改革发展计划和任务、结合学院实际财力、收支情况进行编制。第十四条 预算的上报下达:院属部门年度经费预算( 包 括日 常 公 用 经 费 和 专 项 业 务 经 费 )实 行 包 干 管 理 ,具 体 经 费 包 干 管 理办 法 经院长办 公会议和党委会议批准后, 对院属各部门实行一次性额度分配,同时下达部门包干使用计划,公用经费节约留用,超支不补。第十五条 预算经费的管理:经费预算确定后,由财务装备保障处进行指标跟踪管理。院属各部门要制定包干经费内部管理制度

7、;各部门应建立公用经费、专项业务经费等项目的开支台账,对各项开支实行分项专人登记,及时掌握本部门的各项经费4预算、开支和节余情况。支用各种款项时,按资金审批权限签审后到院财务部门办理额度审核及报销手续。第十六条 上级机关临时部署的重大教育培训活动和不可预见的突发性专项工作所需经费支出,责任部门根据实际情 况 ,拟 定 经 费 支 出 计 划 ,经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和 党 委 会 议 批 准 后 ,纳 入 学院 机 动 经 费 管 理 范 畴 由财务装备保障处执行。第四章 收入管理第十七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院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

8、入、科研经费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第十八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一)必须按规定的渠道、标准取得收入,不得违反规定通过非正常渠道组织收入。(二)各项收入应按规定管理,对财政拨入经费要按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对行政性收费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执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财政监督。(三)院属部门收入必须统一纳入学院财务装备保障处核算,不得设立“ 小金库” 或 账外账。(四)各项收入要统筹考虑,综合安排,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五)根据收入类别,合理设置明细账,并及时、准确地记账,防止收入流失,提高核算的准确性度。第十九条 院属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5织收

9、入。各项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需财务装备保障处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取得收费许可。第二十条 院属各部门各项收入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合法票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印制、使用违规票据。如发现使用违规票据收费,除没收违规款项外,还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院属部门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 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截留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不得用收入抵冲支出,坐支现金。各部门收入实行专款管理,单独核算,参照专项业务经费审批程序报批使用。第二十二条 其他收入纳入学院预算统筹安排使用,作为财政预算拨款的补

10、充,但取得其他收入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不得违法取得。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对其他收入要如实填报,不得瞒报、不报或虚报。第二十三条 学院鼓励各部门在确保日常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本着遵守国家政策并有利于学院教学和科研事业发展的原则,积极开拓渠道争取资金,除按规定收归学院统筹管理的项目外,可作为部门补充经费。部门补充经费(学院职能部门在工作职能范围内的收入除外)归口该部门参照专项业务经费管理规定和审批权限开支,专款专用。第二十四条 凡 利 用 学 院 资 产 资 源 (包 括 学 院 名 称 、人 员 、技术资料、器材设备、资金、场地等)对外开展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得擅自挂靠存放在院外单位,否则一经

11、查出,严肃处理。第二十五条 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必须根据法人资格条件,6经项目责任人、审计、财务部门审核后,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专人与对方签订。第五章 支出管理第二十六条 支 出 是 学 院 开 展 教 学 、科 研 、行政管理、学生事务、后 勤 保 障 、对外服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院支出包括:教育和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等。第二十七条 支 出 管 理 的 任 务 是 :维 护 学 院 的 正 常 运 转 ;保 证学 院 基 本 工 作 任 务 的 完 成 ;节 约 使 用 各 项

12、 资 金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第二十八条 支 出 管 理 的 要 求 是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的 方 针 、政策 和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坚 持 适 度 从 紧 、实 行 保 障 与 控 制 并 重 的 原 则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支 出 管 理 制 度 ,增 强 支 出 管 理 的 科 学 性 ,积 极 采 取措 施 ,强 化 支 出 管 理 ;深 化 支 出 改 革 ,优 化 资 源 配 置 ,提 高 资 金 使用 效 益 。第二十九条 学 院 各 项 支 出 必 须 纳 入 预 算 ,各 项 支 出 由 财 务装 备 保 障 处 负 责 办 理 ,实 行

13、 统 一 归 口 管 理 ;院 属 其 他 部 门 不 得 在 财务 部 门 管 理 之 外 设 立 账 外 账 或 “小 金 库 ”。财 务 装 备 保 障 处 在 审 核办 理 各 项 支 出 时 ,要 严 格 执 行 学 院 批 准 的 预 算 ,包 括 开 支 数 额 、开支 项 目 等 ,不 得 超 预 算 安 排 支 出 ,不 得 将 批 准 的 预 算 项 目 ,特 别 是专 项 支 出 自 行 变 更 或 废 止 ,将 资 金 挪 作 他 用 。第三十条 对 金 额 较 大 或 专 项 支 出 项 目 的 立 项 、审 批 等 决 策性 工 作 ,要 建 立 和 完 善 审 批

14、 制 度 ,严 格 审 批 程 序 。要 严 格 按 照 主 管7部 门 制 定 的 基 本 建 设 投 资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大 宗 物 资 采 购 的 规 定执 行 。学 院 的 重 大 支 出 由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和 学 院 党 委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并 列 入 学 院 预 算 和 财 务 计 划 予 以 实 施 ,防 止 多 头 审 批 或 造 成 无 计划 开 支 和 损 失 浪 费 。对 需 要 报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的 ,要 履 行 报 批 手 续 。第三十一条 财 务 装 备 保 障 处 要 如 实 反 映 财 务 情 况 ,严 格 按照 财 政

15、 部 门 提 出 的 有 关 要 求 ,对 各 项 资 金 的 安 排 使 用 分 别 予 以 反映 ,并 做 到 反 映 及 时 、情 况 真 实 、符 合 要 求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规 定 的开 支 范 围 和 标 准 ,不 得 自 行 扩 大 开 支 范 围 和 提 高 开 支 标 准 。用 于职 工 待 遇 方 面 的 支 出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人 事 、劳 动 、财 政 部 门 规 定 的范 围 和 标 准 ,执 行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的 个 人 福 利 待 遇 政 策 。对 违 反 财经 纪 律 和 不 合 理 的 开 支 一 律 不 得 支 付 。第三十二条

16、 支 出 管 理 要 重 点 保 证 人 员 经 费 和 学 院 正 常 运 转所 必 须 的 开 支 ,严 格 执 行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预 算 ,对 批 准 的 人 员 经费 支 出 和 维 持 学 院 基 本 运 转 的 公 用 经 费 支 出 要 予 以 落 实 。在 预 算执 行 过 程 中 ,要 尽 量 控 制 和 压 缩 大 型 设 备 购 置 及 大 型 会 议 等 支 出 ,努 力 保 证 国 家 规 定 所 必 需 的 人 员 经 费 支 出 ,保 证 学 院 正 常 运 转 和完 成 基 本 工 作 所 必 需 的 公 用 经 费 和 专 项 业 务 经 费 支

17、 出 。第三十三条 学院经费支出的具体规定:完 善 学 院 财 务 制 度和 预 算 管 理 ,加 强 经 费 支 出 管 理 ,厉 行 节 约 ,充 分 发 挥 资 金 使 用 效益 ,根 据 财 政 部 行 政 单 位 财 务 规 则 、行 政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和 学 院各 部 门 历 年 经 费 支 出 的 执 行 情 况 ,结 合 院 属 各 部 门 业 务 工 作 的 需要 ,在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末 制 定 下 一 会 计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具体分为人员经费管理、各部门公用经费 管 理 、学 院 专 项 业 务 经 费管 理 和 学 院 机 动

18、 经 费 管 理 。(一)人员经费81、人员经费管理包括学院在编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费、职工福利费和离岗退养人员、提前退休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的提取、支付和学院代管款项、财务费用等经费收支。2、人员经费严格按财政和相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执行,并根据学院调整方案进行及时调整。调进调出人员和新录用人员的工资支付时间及标准按规定执行。3、人员经费支出由学院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支付,不列入各部门包干经费管理范围。4、人员经费在年度交接阶段,财务部门负责及时协调合作银行,做到按规定列支本年度经费的同时,确保离退休人员等经费在本年度按时下发,不在上一年度列支。5、人员经费的审批权限。经办人员严格按财

19、政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政策及规定执行。支出时需财务装备保障处负责人和分管财装院领导签字同意,并经财务审核后支出。(二)公用经费1、部门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公用经费实行包干管理办法,包干到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招待费、固定电话通讯费、印刷费、维修(护)费(含 1000 元以下办公设备维修)、会议费、水票费用、食堂餐费及院内宾馆住宿费等日常一般性支出。公用经费中列支固定资产购置,需报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采购。2、部门公用经费核定标准。院属部门年度公用经费按年初在编在册实有人数和核定标准(人均 4000 元年)包干到各部门。部门公用经费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年内增减人员、临时借

20、调人员不再另行增加经费指标,由各部门自行调剂安排。根据云9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学院取消院属部门车辆保障经费预算。(1)部门公用经费支出,必须强化定额管理,坚持民主理财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各部门应严格控制招待费及购买办公用品费用支出,根据云南省省级部门预算定额标准规定,招待费不得超过本部门公用经费年初核定额的 2%,办公费用不得超过本部门公用经费年初核定额的 20%。(2)各级领导按照公用经费包干额度严格控制本部门经费开支,财务部门严格审核,不办理无计划开支,不办理超标准开支,不办理审批手续不全的开支。(3)各部门需严格控制“三公” 经费开支,鼓励 节约。公用经费

21、年度结余(1000 元以下不予结转)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本年度部门公用经费超支部分原则上在下一年度公用经费额度中扣减。3、部门公用经费中的招待费。因工作需要产生的招待费用,应严格执行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精神和学院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校内审批和报销制度,简化公务接待,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礼品、纪念品。 4、部门公用经费中的差旅费(1)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云南警官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警院发2014 59 号)、 关于转发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交纳伙食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云警院发2014 80 号)、学院转发的关于调整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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