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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制度》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docx

1、 1附件 2: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我部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 25 号,以下简称新制度)。原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 201330 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高等学校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高等学校执行新制度及关于高等学校执行的补充规定 (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 2019 年月日起,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2、。(二)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 1、附表 2)。2.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立 2019 年 1 月 1 日的新账。1本规定所指高等学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2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 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

3、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 2019年 1 月 1 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 2019年 1 月 1 日资产负债表。(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一)将 2018 年 12 月 31 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资产类(1)“库 存现 金” 、“财政应返还额度”、 “短期投资”、 “应收票据”

4、、“应 收 账款 ”、“无形资产” 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 现金” 、“财政应返还额度”、 “短期投资”、“应 收票据 ”、“应收账款” 、“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上3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库 存 现金 ”科目余额 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 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现 金” 科目下“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2)“银 行存款 ”科目新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 ”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银 行存款” 科目。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银行存款” 科目中核算的属于新制度 规定的其他 货币资

5、金的金额,转入新账的“ 其他货币资 金” 科目;将原账 “银行存款 ”科目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其他货币资金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银行存款” 科目。其中, 还应 当将原账的“ 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 银行存款” 科目下的“受托代理 资产” 明细科目。(3(“预付账 款” 科目新制度设置了“预付 账款” 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 预 付账 款” 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 ,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 预付账 款” 科目余额转入新 账的 “预付账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受托代理 资产” 科目,高等学校在原 账的“预 付 账款 ”科目中核算了使用受托

6、代理 资金的 预付账款的,应当将原账的“ 预付账 款” 科目余额中使用受托代理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的“ 受托代理 资产应收及 暂付款” 科目。(4)“其他 应 收款” 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其他 应收款” 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4原账的“其他 应收款 ”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 科目余 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品 ”科目,高等学校如果有在原 账“其他应收款 ”科目中核算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款项,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 ”科目余 额中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款项金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品” 科目。

7、新制度设置了“受托代理 资产” 科目,高等学校如果有使用受托代理资金支付其他应收款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 科目余 额中使用受托代理 资金的金 额转入新账的“ 受托代理资产应收及暂付款”科目。(5)“存 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 ”和“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设置了“ 存 货” 科目。 转账时 ,高等学校应当将原 账的“存货”科目余额中属于在加工存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 科目;将原账的“存 货” 科目余 额减去属于在加工存 货的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 库存物品 ”科目。高等学校在原账的“存货” 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 规定的受托代理物资的,应当将原账的“存 货” 科目余

8、 额中属于受托代理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 资产” 科目。(6)“长 期投 资” 科目5新制度设置了“长期股 权投资” 和“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原制度设置了“ 长期投 资” 科目。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长 期投 资 ”科目余额中属于股权投资的金 额转 入新账的“长期股权投资” 科目及其明 细科目;将原账的 “长 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债券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 长期债券投资” 科目及其明细科目。高等学校原账的“长 期投资” 科目核算的内容中,如果有被投资单位属于非企业法人单位的,应当在转账时先将对非企业法人单位出资的金额从原账的“长期投 资” 科目余额转出,借记原账的“ 非流

9、动资产 基金长期投 资” 科目, 贷记原账的“长 期投 资 ”科目。(7)“固定 资产 ”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固定 资产” 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 固定 资产 ”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 ,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 固定资产 ”科目余额转入新 账的 “固定资产”科目。高等学校有使用受托代理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的,当将原账的“固定 资产” 科目余额中使用受托代理资金购买固定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 受托代理资产 固定资产” 科目借方。(8)“累 计折旧 ”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固定 资产累计折旧” 科目, 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 累计折旧 ”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学校已经计提

10、了固定资产折旧的,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6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科目。高等学校有使用受托代理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并计提了折旧的,应当将原账的“ 累计折旧” 科目余 额 中对使用受托代理资金购买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 科目。(9)“在建工程” 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 ”和“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 科目,原制度设置了“ 在建工程”科目。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 在建工程” 科目余 额(基建“并账”后的金额,下同)中属于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预 付 账款 ”科目相关明 细科目;将原账 的“ 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减去预付备

11、料款、预付工程款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高等学校在原账“在建工程 ”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 规定应当记入“ 工程物 资” 科目内容的,应 当将原账 “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 科目。(10)“累计摊销 ”科目新制度设置了“无形 资产累计摊销” 科目, 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 累计摊销 ”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学校已经计提了无形资产摊销的,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摊销”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 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科目。7(11)“待处 置资产损 溢” 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待处 理财产损溢” 科目, 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 待处置

12、 资产损溢” 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待处置资产损 溢” 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待 处理财产损 溢” 科目。(12)“零余 额账户用款 额度” 科目由于原账的“零余额账户 用款额度” 科目年末无余 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2.负债类(1)“短期借款” 、“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预 收 账款 ”、“长期借款” 、“长期应付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 ”、“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票据”、“应 付 账款 ”、“预收账款” 、“长期借款”、 “长 期应付款” 科目,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学校

13、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2)“应缴 税 费” 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 值税” 和“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原制度设置了“ 应缴税费 ”科目。转账时,高等学校 应当将原账的“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余额,转 入新账“ 应交增值税”科目中的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应缴税 费” 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缴增值税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 其他应交税费” 科目。8(3)“应缴 国 库款” 、“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应缴财 政款” 科目,原制度 设置了“应缴国库款” 、“应缴财 政专户款”科目。转账时,高等学校 应当将原账的“ 应缴 国 库款” 、“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余

14、额转 入新账的“ 应缴财政款”科目。(4)“其他 应 付款” 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其他 应付款” 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 其他 应 付款” 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其他 应付款” 科目余额, 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 科目。其中,高等学校在原账的“ 其他 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负债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 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 负债的余 额,转入新账的“ 受托代理负债”科目。(5)“代管款项” 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受托代理 负债” 科目,原 账的“代管款项”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了受托代理负债的内容。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中“ 代

15、管款 项” 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负债的余额转入新账的“ 受托代理负债” 科目;将不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余额,根据偿还期限分别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 ”和“ 长期应付款”科目。3.净资产类(1)“事 业基金 ”科目9新制度设置了“累计 盈余” 科目。该科目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 事业 基金” 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 ,高等学校 应当将原账的“ 事业 基金” 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 “累计 盈余”科目。(2)“非流 动资产 基金 ”科目依据新制度,无需对原制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 科目对应内容进行核算。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余 额转 入新账的“ 累计

16、盈余 ”科目。高等学校有使用受托代理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的,转账时,应当将“ 非流动资产 基金固定 资产”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固定资产原值的金额转入新账的“ 受托代理负债” 科目。(3)“专 用基金 ”科目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 ”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 专 用基金 ”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 ,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 专用基金 ”科目余额转入新 账的 “专用基金”科目。(4)“财 政补 助结转”、 “财政补助结余”、 “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新制度设置了“累计 盈余” 科目,该科目的余 额包含了原账的“ 财政 补助结转 ”、“财政补助结余”、 “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余额内容。

17、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 、“财 政 补助 结余” 、“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 余额 ,转入新账的“ 累计盈余”科目。(5)“经营结余” 科目10新制度设置了“本期盈余 ”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经营结 余” 科目的核算内容。新制度规定“本期盈余”科目余额最终转入“ 累 计盈余” 科目,如果原 账 的“经营结余”科目有借方余额,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经营结余” 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新账的“ 累计盈余” 科目借方。(6)“事 业结 余” 、“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由于原账的“事业结 余” 、“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年末无余额,这两个科目无需进行转账处理。4.收

18、入类、支出类由于原账中收入类、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高等学校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新账的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高等学校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的工作分录,作为转账的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科目余额及分拆原科目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二)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应收股利高等学校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 201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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