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一、武宣县水利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第一条 为保证依法执行公务,公正、公平、公开有效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相对人有权申请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回避:(一)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二)行政执法结果可能影响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利益的;(三)行政执法人员私自会见行政执法其他相对人及其委托的人员,或者接受其他相对人及其委托的人员
2、请客送礼的。第四条 执法人员申请回避:符合回避条件的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主办人员向分管领导提出回避申请,由分管领导审核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分管领导应向局长提出回避申请,由局长审核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行政执法相对人申请回避:行政执法相对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参加行政执法活动的执法人员具有法定回避情形,应当以书2面形式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有关执法人员不得参加特定的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第五条 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局长、分管领导应在3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申请回避人员在申请未答复前,应当暂时不参与有关事项的工作。案件需采取紧急措施除外。第六
3、条 有关执法人员被确定必须实行回避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或影响特定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七条 应当回避未主动申请回避或者故意不回避的,予以批评教育,如果未回避给行政执法公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3二、武宣县水利局行政执法听证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水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听证制度。第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
4、听证。局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三条 行政许可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
5、申请的工作人员以4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四条 行政处罚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
6、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5三、武宣县水利局行政强制措施制度第一条 为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行政执法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指法定的行政强制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措施以及为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已发生
7、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而通过强制方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条 实施的行政强制主要包括对涉嫌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实施查封、扣押等措施。第四条 在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选择适当方式,坚持以最小侵害,以最大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为原则。第五条 实施非强制性管理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如果当事人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额较小的,不得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第六条 执法人员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在实施查封、扣押当事人财产前,应事先将案情情况及查封、扣押依据报告局分管负责人,经局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方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6第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申请。
8、执法人员(2 人以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认为符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条件时,应当提出申请,说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理由及依据,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查。第八条 行政强制措施批准。局分管负责人接到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报告后,应认真询问执法人员有关情况,包括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查封、扣押物品的依据。根据了解的情况作出是否查封、扣押的决定。第九条 执法机构在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告知。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采取的强制措施种类、理由、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第十一条 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有当事
9、人在场,对有关物品应当场制作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分别签名、盖章,并分别交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所在部门保存。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由在场的第三人签名作证,有条件的进行现场摄影和拍照。办理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向当事人交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证据保存清单上签名、盖章。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加封“武宣县 水利局查封年 月日”的封条。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在77 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1.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人;2.违法事实成立,应予以没收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没收;3.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将案件连同相关物品移
10、送有关部门处理;4.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或依法不应予以没收的,解除强制措施;5.其他有关法定措施。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措施备案。办案人员应当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附于案卷备案归档。第十四条 行政强制案件需要公开公示的,依法应在武宣县水利局办公大楼公布栏公布,或者在武宣政府网站公布。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8四、武宣县水利局行政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明确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办案行政执法责任,提高我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水平和办案质量,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局查处行政违
11、法案件,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由执法单位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执法人员担任主办人员,由其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并不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由执法单位按本制度实行个案指定。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勇于负责;(二)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及相关业务知识;(四)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五)身体健康。9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12、案件主办人:(一)尚在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的;(二)政治、业务素质不适合担任的;(三)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第七条 执法单位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可以履行下列职责:(一)担任案件调查组组长;(二)组织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三)根据调查工作进展临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调查取证措施;(四)依照本机关的法定权限并根据法定程序,带领协办人依法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证据;(五)案件查证终结,负责组织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罚建议;(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执法单位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负责办理立案报批手续;(二)负责办理依法
13、采取强制措施、证据登记保存报批手续;(三)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件材料按规定送核审机构核审;(四)对本单位领导、核审机构提出的意见及时组织实施;10(五)负责依法向当事人办理告知事项;(六)听取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负责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八)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参加听证,经本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允许,向当事人提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进行质证、辩论;(九)负责组织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十)督促、教育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十一)对当事人拒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负责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十二)负责所办案件执法文书的立卷;(十三)所在单位交办相关事项。第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对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取消其案件主办人资格;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及赔偿责任外,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涉嫌的移送司法机关:(一)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或者程序的;(二)以伪造、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野蛮执法、打击报复或者故意放纵违法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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