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介绍2015.8 1 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 2015年第 3号 )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41号) 3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 5号 )政策文件 境外旅客, 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 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有效身份证件, 是指标注或能够采集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期的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离境口岸, 是指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正式对外开放并设有退税代理机构的口岸。几个重要概念
2、退税物品, 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 不包括 下列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所列的 禁止、限制出境 物品;退税商店销售的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的物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几个重要概念文件主要内容 退税商店 采用备案制。备案条件包括: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纳税信用等级 B级以上; 3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4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5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帐,并准确核算。文件主要内容 退税代理机构 :具备以下条件的 银行(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退税商店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退税商店标识,便于境外旅客识别。 退税代理机构应当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设置专用场所,并在显著位置用中英文做出明显标识。 文件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