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办事处喇叭口农贸市场管理服务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采购项目名称: 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办事处喇叭口农贸市场管理服务 采 购 人: 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办事处 政府采购编号 : NXCG-JZ-201803300192 委托代理编号: HGZC-CG-2018-061 采购代理机构: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 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二一八年 五 月 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办事处喇叭口农贸市场管理服务 谈 判文件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2 - 目 录 第一章 谈判通知 . 3 第二章 谈判须知 . 4 谈判须知前附表 . 4 谈判须知正文 .12 一、说明 .12 二、谈判文件 .
2、14 三、响应文件 .15 四、响应文件的 递交 .18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谈判 .18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22 七、其他规定 .23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24 第四章 采购需求 .27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27 一、谈判响应声明 .30 二、保证金 .33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34 四、服务方案 .37 五、技术 /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39 六、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 .40 七、经销、或代理货物、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 .41 八、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42 九、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44 十、最 后报价 .45 宁
3、乡市历经铺街道办事处喇叭口农贸市场管理服务 谈 判文件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3 - 第一章 谈判通知 (被邀请 供应商 名称 ): 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办事处 的 喇叭口农贸市场 管理服务 (政府采 购编号:NXCG-JZ-201803300192, 委托代理编号: HGZC-CG-2018-061)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经谈判小组确定,通知你单位参加谈判。 1、请你单位于 2018 年 5 月 3 日上午 8:00 12:00,下午 2:00 5:00(北京时间,节假日休息 ),持谈判通知 、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到 宁乡市玉潭
4、街道花明北路与二环路交汇处(中央领御) 2栋 1108 号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部 购买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售价: 400 元 /本,售后不退 。 2、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9 日 14 时 00 分 (北京时间 ),地点为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3、 逾期送达或者不按 谈判 文件要求密封或者不 按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保证金的响应 文件, 采购人或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 收。 4、采购人同意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向本 项目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5、 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请于 2018 年 5 月 3 日 17 时前来函以确认是否参加谈
5、判。 6、 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办事处 联 系 人: 刘志江 电 话: 0731-87790089 地 址: 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大湾岭村 采购代理机构: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彭 娅 电 话: 0731-87887809 地 址: 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与二环路交汇处(中央领御) 2 栋 1108 号 保证金汇至: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政府 采购保证金专户 开 户 行: 宁乡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 7310214000000002404 购谈判文件款、采购代理服务费汇至: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 湖南宁乡农村
6、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 80081040029037862012 二一八年 五 月 二 日 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办事处喇叭口农贸市场管理服务 谈 判文件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4 - 第二章 谈判须知 谈判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一、说明 第二章第1.1款 采购项目 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办事处喇叭口农贸市场管理服务 第二章第2.1款 采购人 名称: 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办事处 地址: 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大湾岭村 电话: 0731-87790089 联系人: 刘志江 第二章第2.2款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与
7、二环路交汇处(中央领御)2栋1108号 电话: 0731-87887809 联系人: 彭 娅 第二章第2.3款 供应商的 邀请方式 (1)发布邀请公告 (2)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3)随机从省级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抽取 购买谈判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1) 谈判通知; (2)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二章第3.1款 供应商 资格条件 (1)基本资格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2)特定资格条件: 无 。 第二章第6.1款 联合体形式 不接受 接受 第二
8、章第6.2(3)款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第二章第7.1款 现场勘察 自行踏勘 第二章第8.1款 采购进口产品 本项目 拒绝进口产品 本项目已经 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办事处喇叭口农贸市场管理服务 谈 判文件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5 - 第二章第9.1款 政府采购 强制采购: (1)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2)其他。 否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内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第二章第9.2款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1)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2)环境标志产品; (3)两型产 品; (4)支持 中小企业发展; (5)其他。 (1)采购产品为节能产品政
9、府采购清单(第 期) 内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的,应给予5% -10%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2)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内的:应给予5% -10%的 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3)采购产品为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内的,应给予5% -10%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4)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 -10%的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6 。 给予联合体2% -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给予中型企
10、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 -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 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3 。 第二章第9.6款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有融资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1所列银行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有履约担保或融资担保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2所列担保机构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格式见附页3。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湖南政府采购网 (www.ccgp -)查询 二、谈判文件 第二章第10.3款 谈判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无 第二章第11.1款 谈 判文件的提供期限 2018年 5 月 3 日 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办事处喇叭口农贸
11、市场管理服务 谈 判文件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6 - 第二章第12.1款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018年 5 月 9 日 14 时 00 分 (北京时间)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第二章第16.5款 采购项目预算 560000.00元 /两年 (人民币)。 第二章第17.4款 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第二章第17.5款 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 不要 求提供 要求提供,提交的时间: 、地点 。 第二章第18.1款 保证金 不要求提供
12、要求提供: 1、 保证金数额: 1.1万元(人民币)。 2、缴纳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等形式缴入如下账户,查询已经到账,视为已缴纳。 账户名: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 宁乡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7310214000000002404 3、 保证金查询联系人: 左 会计 移动座机: 15274817528 4、 到账时间:投标截止前(含),以银 行到账回单为准。未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 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必须在银行进账单上注明“XX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如果没注明是“XX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由此造成无法查实是否到账的,后
13、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第二章第19.1款 响应文件有效期 90日(日历日) 第二章第20.1款 响应 文件 份数 4份(1正 3副,副本可为正本复印件,正副本均可双面打印,响应文件须胶装。)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办事处喇叭口农贸市场管理服务 谈 判文件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7 - 第二章第21.2款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 政 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包或品目名: 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 第二章第23.1款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第二章第37.1款、 财政部门指定的
14、媒体 中国湖南长沙市政府采购网 http:/changs.ccgp- 第二章第39.3款 履约担保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 金额为: 。 七、其他规定 第二章第41.1款 采购代理服务费 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按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见附页4)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不足 6000元的按6000元收取 。 第二章第42.1款 其他规定 无 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办事处喇叭口农贸市场管理服务 谈 判文件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8 - 附页 1 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 银行名称 联系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刘 波 名城支行客户经理
15、13874998873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肖勇光 分行高级经理 13755192647 中国民生银 行长沙分行 黄飞燕 营业部总经理 13308463468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蒋寒奇 营业部中小企业客户经理 13548982975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刘栅延 支行行长 13337316405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蒋修远 支行客户经理 18607310422 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 邓永胜 岳麓支行副行长 13617319650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蔡学军 公司银行部负责人 13055167195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宋学农 银行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0731-845822141 附页 2 湖 南省
16、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 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信用担保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中国投资担保公司 何 嘉 010-88822659/13718642233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蔡建雄 0731-84172390-201/15573193555 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彭 球 邓霞英 0731-89761702/13875980906 0731-89761706/13574125851 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办事处喇叭口农贸市场管理服务 谈 判文件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9 - 附页 3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
17、签定编号为 的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 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 (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 /提供服务 /完成工程的; ( 2) 。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 元(大写
18、),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 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 /完工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 /提供服务 /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 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
19、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办事处喇叭口农贸市场管理服务 谈 判文件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10 - 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 工程 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 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20、。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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