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交通大学第二轮修志史志知识简编(4)资料长编编写要求编纂行文暂行规定北京交通大学 校志办公室二零一零年十月ii关于印发资料长编编写要求和 编纂行文暂行规定的通知北京交通大学志各编写组:现将资料长编编写要求和编纂行文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修志工作中遵照执行。北京交通大学志编委会办公室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三日iii目录北京交通大学志资料长编编写要求 .1北京交通大学志编纂行文暂行规定 .3一、 指导思想 .3二、文稿体例 .3三、文体文风 .4四、时空断限 .4五、辅文及标题设置 .5六、时间表述 .5七、称谓术语 .6八、数字运用 .8九、计量单位 .11十、文字词语 .12十一、标点符号 .
2、12十二、引文注释 .13十三、表格、图照 .14十四、文本格式 .151北京交通大学志资料长编编写要求为适应北京交通大学志进入资料长编编写阶段的需要,提高资料长编的编写质量,特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编写组应在掌握现有资料的基础上,抓紧做好资料的拾遗补缺工作,对所有资料来源进行深入地发掘和利用,力求做到“本单位资料清、档案资料清、报刊资料清、年鉴资料清、口碑资料清” ,然后及时转入资料长编的编写,并在编写过程中根据需要不断地补充所缺资料。二、编写资料长编前,资料必须基本齐全,即“面” 、 “线” 、“点”的资料,反映具体事务在断限内来龙去脉的资料,反映所记事业兴衰起伏发展变化的资料,反映事业发端
3、、转折和现状几个关键点的资料必须基本齐全,做到“纵不断线” 。资料中有关时间、地点、人物、事件、情节、因果关系,以及结果、效果等要素不能缺漏,所用资料要认真鉴别、考证、核实,做到准确无误。三、选用的资料和篇目要符合、对应,做到篇目和资料的统一。四、充分发挥照片、图、表等资料的作用。图因注明出处,照片应配好文字说明,时间、地点、事件及主要任务等资料要素必须齐全、准确无误,并应注明拍摄者和照片出处,如确实无法查找出拍摄者,可注明照片提供者或照片来源。五、一般资料的出处可以不标,但重点事件、以事系人、口碑资料和两说并存的资料出处必须标注。可采用在选用资料后加括号2标注的方法。六、各编写组在编写资料长
4、编前,要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志篇目研讨会的精神,对现有篇目进行一次研究,并组织编写人员学习资料长编的编写要求和方法。篇目需要修改的,要以北京交通大学志篇目(讨论稿)为基础,适当调整。总体要求是:门类齐全、要项不漏、科学划分、层次清楚、标题合理、重点突出,体现北京交通大学的特点和时代特色。修改后的篇目于 11 月 29 日前报编委会办公室。七、资料长编编写采用有利于保持原始资料面貌的纂辑型。八、各编写组应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资料长编的编写工作。首先,要确定执笔人,熟悉、分析、消化、吸收资料;其次,选择一个最低层次的竖写单元试写,书写单元可以是目或节;再次,完成初稿后,在编写组内部组织评议,按志书编写
5、原则逐一对照检查,总结经验,找出规律,然后再写其他章节。总述(无题概述)、无题序、无题小序或各篇章完成后及时组织撰写。九、编写资料长编字数一般可按入志稿文字量的 35 倍控制。十、资料长编的文字统一使用 WORD 软件进行计算机处理,使用A4 纸、5 号宋体字打印。若使用其他文字软件处理,应转为文本文件。十一、初稿完成后,各编写组要组织评审,发现质量问题的要进行修改,然后送单位领导审阅签字、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文件一并报北京交通大学志编委会办公室备案。3十二、在编写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可与北京交通大学志校志办公室协商。北京交通大学志编委会办公室北京交通大学志编纂行文暂行规定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地方志
6、工作条例 ,确保北京交通大学志的编纂质量,参照国家颁布的有关出版、语言文字、数字使用、计量单位等国家标准及地方志编纂规定,制订北京交通大学志 (简称校志 ,下同)编纂行文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一、 指导思想编纂校志 ,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唯物辩证的历史观点,为促进北京交通大学发展进行科学决策,开展爱国爱校和革命传统教育,促进学校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校园提供科学依据和相关的历史资料。编纂校志 ,要遵循存真求实原则,全面、系统、客观、真实和具备较为祥实的资料性,围绕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改革创新,推动学校
7、进步这个主链,体现北京交通大学发展过程中的时代特点,力求使之成为一部符合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涉外、民族、宗教、保密等政策规定,并能经得起历史检验、经世致用的资料性文献。二、文稿体例以志体为主,灵活运用“述” (总述、各篇无题序、各章无题小4序) 、 “记” (校志大事记) 、 “志” (对主体内容分类划分后进行记载) 、“传” (人物传) 、 “图” (即图片、照片、插图) 、 “表” (文中辅表) 、“录” (附录)等各种载体,科学地反映北京交通大学历史和现状的资料性志述。遵循按类横排、依时纵写的编纂方法,力求做到横向分类不缺主项,纵向写事不断主线的原则。横分门类必
8、须“事以类从” ,逐级分类横排,分解适度,避免繁杂,不影响事物的完整性;以时间先后记述事物的发端、转折及现状,客观反映事物发展变化的起伏脉络,避免写成事无巨细的编年体、流水账。力求图文并茂、文表相辅,科学、合理、恰当地运用图表资料,提升存史价值,力戒以表代文或图文不符。三、文体文风采用规范的现代汉语语体文(白话文,书面语) 、记述体。语句使用陈述句,以过去时态、第三人称记述事物发展历史,不加评论,力戒臆断,寓观点于史实记述之中。语言力求做到准确、严谨、朴实、简明、流畅、规范。叙事可用顺叙、分叙等法,不用倒叙、插叙。即做到:语法规范、语义明确、概念准确、逻辑严谨、文理通畅。避免使用浮文、空话、套
9、话;力戒总结报告式、教科辞书式、科研论著式、宣传广告式、新闻报道式、艺术夸张式及花边文学式、对联式、歇后语式等语言;除引用历史古籍外,不使用文言文和文白夹杂的文字;避忌口语、方言、土语;不使用冷僻的专业术语;不滥用模糊词语、泛指词语、抽象5词语;不使用语义不明的缩略语或简称,不卖弄文辞、堆砌词藻。四、时空断限记述史料严守时间界限和空间界限,防止越时而书和越界而书,即记载史料发生的时间和社会环境应处于本校志时空断限范围内。志书时间上限为 1998 年,下限为 2010 年末;空间界限为北京交通大学。五、辅文及标题设置校志辅文设编纂委员会及编纂机构人员名单、总序言、凡例、总目(节略、中英文)和修志
10、始末等(根据大纲确定) ,可依据要求设编辑说明,编后记。各篇、章、节、目、子目,均以事命题,高度概括,一般采用名词或名词性词组,简明扼要。各篇、章、节所记述内容应准确涵盖在标题所界定的范围之内。处理各篇间交叉的内容,需准确把握撰写角度,做到既不相互重叠,又不产生缺漏、形成空白。同一事物的记述口径应统一。送审稿各级标题层次按以下标序方法统一规定:北京交通大学志书内层次为:第篇,第章,第节,一、二、三、(一) (二) (三)1.2.3.六、时间表述时间表述力求准确,除非引文,不得使用“今年” “去年” “本月” “近年” “最近” “从前” “多年前” “数月后” “前不久” “解放前(后) ”“
11、半个多世纪以来” “多年来” “以后” “正在” “将来”等时6间基准不确定的时间用语。纪年一律使用公元纪年,用阿拉伯数字全称,不可省略前两位,也不必加“公元”二字,若撰文有必要交代当时的朝代纪年时,在公元年代后以括号形式注朝代纪年,括号中清代纪年用汉字,民国纪年用阿拉伯数字。如:1875 年(清光绪元年) ,1937 年(民国 26年) 。在同一段撰文中,包括的同一朝代纪年,可只留首注,后边可略去。公元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分、秒的表述用阿拉伯数字。如:19 世纪 20 年代、1949 年 10 月 1 日 12 时 30 分。星期一至星期日分别用 “一六、日” ,不用阿拉伯数字。中华
12、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本应全文记述,但为避免重复之赘,可在凡例中注明,简记为“建国前” 、 “建国后” 。称“解放”则应指明“解放”所指的地域。如:1949 年 1 月 31 日北平解放。 括注人物生卒时间,省略“年” 、 “月” 、 “日” ;生卒时间延续用“”号表述,占半个字符。如:毛泽东(1893-12-261976-09-09) 。在表述时间时,要准确把握时间的概念含义。力戒使用模糊或笼统含义的时间概念。 七、称谓术语1.校志中的各类称谓一律用第三人称。除引用原文外,不用“我党” 、 “我国” 、 “我校” 、 “我院” 、 “我系”等第一人称。2.各种机构、组织、会议、著作等名称,首
13、次出现一律用全称,7不用简称或俗称,过长的可注明简称,但应准确,无歧义,以便下文续用。3.对各历史时期的机构、职官、地名、党派、军队等称谓,均以记事时代的称谓为准,并因时而异,不冠以褒贬用语,不用现代替代。首次出现,括注现名。例:孙中山在南京建立的中央政府称南京临时政府,袁世凯任民国大总统后,称北京政府或北洋政府,1927 年 4 月 18 日国民党在南京成立的政府称国民政府。1927 年国民革命政府成立次年,1928 年 11 月 1 日成立铁道部,至 1938 年 1月 1 日复归交通部所辖。北京 1927 年后称北平,1949 年 10 月 1 日后复称北京。4.校志中人物一律直书其名不
14、加任何褒贬词。除引文外,现名之后不加任何称呼,如:同志、先生、校长、主任等。必要时可在人名前加其职务名称。如果人物为有字、号的中国人,且在社会上常以字号相称时,可在首次记述时注其字号。5.记述历史朝代、政府及学校机构、组织、设施专称时,采用当时称谓。如:清政府,不称满清;民国时期的政府分别称北洋政府或国民政府,不称旧政府、反动政府;日伪傀儡政府称“日伪政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台湾地区“政权”称台湾当局,运用国外及港台资料时需将“中华民国” 、 “国府”的称谓改为“台湾当局” ,涉及台湾当局的政权机构应加引号。6.民国时期的军队依其政治性质,大革命时期称国民革命军,1927 年大革命失败后称国民党军、国民党地方武装、国民党顽固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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