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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容貌规定.doc

1、1揭阳市区城市容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容貌,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的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户外广告、照明、公共场所、水域、社区等的容貌,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容貌的监督管理工作,住建、规划、环保、水务、公安、消防、交通、公路、工商、邮政、电力、电信、园林、交警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道路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桥梁、人行地下通道、道路附属设施、停车场等

2、。 第五条 本规定按城市容貌要求将城市道路划分为一、二、三、四 4 个等级。一级道路为城市主干道和重要景观道路,二级道路为城市次干道,三级道路为城市小街小巷道路,四级道路为城乡结合部支路和居民社区街巷道路。 第六条 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第七条 城市道路应进行日常清扫、保洁、冲洗、清洗,保持整洁,不得乱扔烟头、纸屑、瓜皮果核;不得乱倒垃圾、2粪便、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任意焚烧垃圾、杂草等废弃物;不得随意抛撒冥纸、燃放鞭炮。禁止白天进行冲洗作业,道路污染应及时清除。各等级道路清扫保洁工作质量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八条 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

3、完好,便于通行。出现坑洞、网裂、拥包、溢水、塌陷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养护维修工作(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 第九条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开挖或新建、扩建、改建道路等施工作业应按规定报批,施工现场要设置高度不低于1.8 米的实体围档,并设置警示标志。建设工地出入口路面应硬化,在出入口建有洗车设施,对进出的车辆进行清洁,做到净车出工地;工地渣土运输(含生活垃圾)应采用密闭式车辆运输,严禁滴、撒、漏。建设工地的施工材料、机具及建筑垃圾等应置于围档范围之内;建筑垃圾堆放不得超过围档高度并应及时清除;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并应采取浇湿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施工完毕后应及时

4、清理现场、拆除围档。 第十条 临街建筑物门店要落实“ 门前三包”责任制,保持门前整洁,严禁出店经营、占道经营、店外作业、店外堆物及店外倾倒垃圾。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包括各种站、亭、屋)。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第十二条 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行道、广场、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场地从事公益、商业宣传活动。经批准的公益、商业宣传活动,应在指定位置进行,保持场地整洁,及时清扫、处置垃圾。活动使用的

5、各种器材设备及广告设施不得出现污损,摆放应整齐,活动结束后应立即移走;经批准临时搭建的设施,活动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第十三条 人行道路面应平整、牢固、畅通。禁止在无障碍通道上设置任何设施,人行道及临人行道的空坪隙地上不得堆放杂物垃圾、晾晒衣物等,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在划定区域内有序停放(摆放)。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泊位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规划、住建、交通等部门提出施划方案,并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后划定。第十五条 在收费 停车泊位停放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第十六条 一切车辆不得在停车泊位之外占用城市道路停放;因上客或者下客需要临时停车的,不得

6、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上客或者下客完毕后应当立即驶离。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护坡应保持整洁,坡上无垃圾、杂物,无涂画、张贴、张挂等现象。 第十八条 桥梁外观应保持美观、完好,出现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桥梁的护栏、扶梯、桥塔、悬索、桥墩等部位应定期进行清洗或涂装。桥梁下的地面应进行硬化或绿化,不得4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城市重要交通道路上的江河桥上禁止垂钓、放风筝等。 第十九条 人行地下通道出入口造型应与路面景观相协调,设置的遮阳(雨)棚应选用透光的材质,出入口之间的顶台应适当绿化。人行地下通道的设施应整洁完好,不得

7、出现污损、积水等现象。人行地下通道内及出入口应保持秩序良好,无摆摊设点、兜售商品、乞讨留宿等现象。 第二十条 城市每个路口 应设有路铭牌。路铭牌应按规定制作设置,做到清晰醒目,准确规范。路铭牌出现污损、倾斜等情况应及时清洗、维护,路名变更时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一条 城市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隔离墩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标准。城市交通护栏、隔离墩应经常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倾斜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城市交通设施立杆、交通护栏、隔离墩应每年进行一次刷新。 第二十二条 路缘石应排列整齐,出现隆起、移位、缺失、塌陷、错台等现象,应及时修复。禁止在路缘石设置踏步。 第二十三条 路面上的各类井

8、盖应与路面平齐,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修复、补缺。 第二十四条 道路的排水、排污设施应保持畅通,及时清捞疏浚,雨后路面无积水。禁止将垃圾、杂物等弃置于下5水道。 第二十五条 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符合国家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交通标志上不得设置单位指示标志。交通标志应整洁、完好,出现损坏、破旧、倾斜等应及时维修、刷新或更换。交通标线及道路上机动车辆临时停靠点的标线应完整、清晰,因路面磨损、维修等出现不清晰和残缺时,应重新标识。 第二十六条 停车场内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垃圾、杂物等。停车场车位线应做到清晰醒目,无残缺、覆盖;场内其它设施应当整洁、完好,使用正常;场内机动车辆、非

9、机动车辆应按指定位置有序停放。所有建筑物的附属停车场及地下停车场不得挪为它用。 第三章 建(构)筑物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指建(构)筑物包括建筑外墙面、屋顶、防护栏、阳台、外走廊、门窗、空调架、油烟排放口、遮阳(雨)棚、围墙等。 第二十八条 城市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形式等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建(构)筑物外形应完好、整洁。保护性建(构)筑物、标志性建(构)筑物、临街建(构)筑物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和历史环境,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和装修。临街建(构)筑物外部污损、残破的,应及时清洗、粉饰、6维修。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外墙面(含玻璃幕墙、玻璃门窗内侧)上严禁有碍观瞻的涂写、刻画、粘贴、吊挂等

10、现象。建筑物外墙面进行装饰或者维修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台阶、过道、行道进行规划设计以外的搭建和改造。位于一、二级道路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采用玻璃幕墙的每年至少清洗一次;采用涂料装饰的每三年至少粉刷一次;采用其它形式的每两年至少清洗一次。位于三、四级道路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采用玻璃幕墙的每两年至少清洗一次;采用涂料装饰的每四年至少粉刷一次;采用其它形式的每三年至少清洗一次。 第三十条 建筑物屋顶的轮廓线、颜色、形态不得擅自改变,屋顶设施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现象,保持整洁、美观。 第三十一条 城区内建筑物的阳台、窗户上安装的防护栏必须符合规划

11、、消防等要求。临街建筑一、二层窗户、阳台、外走廊、护栏,按住宅系统通用技术要求规定,只能设置内嵌式防盗窗或隐形防盗网,三层以上一般不设置防盗窗,如确需安全防护的也只能设置不影响城市美观的隐形防盗网。内嵌式防盗窗或隐形防盗网的设置应符合消防逃生和保证安全的要求,同一栋楼应采用相近的材料、色彩、式样。一、二级道路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衣被等物应晾晒在阳台、平台、外走廊内。7建筑物临街的门窗、门帘应经常清洗,出现脱漆、破损等现象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第三十二条 新建和改造的建筑物应预留有供空调外机安装的位置和供空调机冷凝水统一排水的管道,空调机冷凝水应接入统一安

12、装的排水管道,不得直接流向建筑物的外墙面或凌空排放。空调外机临街安装时,不得占用人行道,外机下缘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 2 米,并做到每单栋统一,规范美观。空调外机应保持外观整洁,表面无尘垢,顶端无垃圾和杂物。空调外机使用空调机罩的,机罩出现污损、破旧时应进行清洗或更换。 第三十三条 住宅楼应设有统一的烟道供厨房油烟排放。餐饮单位、加工制作场所应安装油烟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临街的油烟排放通道应隐蔽安装,被污染的建筑物应及时进行清洗。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临街立面不得安装遮阳(雨)棚。非临街面设置遮阳(雨)棚的应做到单栋统一,整洁美观,底部离地面高度应大于 2.4 米,宽度

13、不得超过 1.5 米。遮阳(雨)棚应保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破烂应及时清洗和更换。 第三十五条 临街单位应选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形式与道路分界,因使用功能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尽量采用通透式围墙,高度控制在.6 米以下。采用透景或半透景的8围墙内的空地应进行景观绿化。建设和待建施工工地应设置钢性围档,围档高度不得低于 1.8 米。围档外档面应保持整洁有序、完好无损,不得有污迹和乱张贴、张挂、涂画;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档内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档顶部。 第四章 公共设施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公共设施包括电力、邮政、通讯、供水设施、公交线路站、的士停靠站、人行天桥、公共

14、厕所、公共垃圾站(点)、废弃物收集箱、交通(治安)岗亭等。第三十七条 公共设施应按规划设置,使用正常,外观完好,无污渍、破损、残缺、锈蚀,不得随意涂画、张贴、悬挂。第三十八条 依附城市道路设置的管线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通讯等)应设于地下。未设于或不能设于地下的架空线路应排列整齐有序。对不能设置于地下的配电箱、电讯接线箱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损、干净美观。临街建筑物、门店外墙不得安装自来水龙头或将自来水引出墙外。消火栓应每年油饰一次,无锈蚀和滴、漏水现象。路灯杆、架设线路的杆柱,应保持直立,发生倾斜、断裂、倒地、废弃时应及时扶正、更换或清除。 第三十九条 报刊亭应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15、批准设置,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移动设点,不得亭外经营,不得随意设置招牌、广告,不得在亭外堆放物品、垃圾等。报刊亭、公用电话亭、邮箱等应造型美观,设置合理,保9持清洁。 第四十条 公交线路站、的士停靠站点的设置应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交线路站设置的候车亭、的士停靠站点牌应设置合理、体量适当、造型简洁、整洁美观。线路指示牌与站内广告牌应分开设立。线路指示牌应清晰醒目,方便阅读,无广告内容,有条件的应配有照明设施。 第四十一条 人行天桥、立体交叉桥、城市道路和铁路两用桥外观应保持美观、完好,出现损坏时应及时维修。天桥的护栏、扶梯、桥墩等部位应定期进行清洗或涂装。桥下不得出现乱搭乱建、乱拉乱

16、挂、乱设摊点等现象。 第四十二条 公共厕所应为水冲式或环保型,公共厕所及周围区域应每天清扫保洁,无粪便外溢和垃圾、蝇蛆、积水、臭气等。独立式公共厕所的外部结构、造型、风格、材料、色彩等应与周围环境和景观相适应。 第四十三条 公共垃圾站(点)应采用符合密闭运输和倾倒条件的集装箱收集形式或其他能避免产生垃圾二次污染的形式。公共垃圾站(点)的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站(点)外不得弃置垃圾、堆积废品,站(点)周围区域应进行清扫保洁,无垃圾二次污染现象发生。公共垃圾站(点)外墙面及门窗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粉刷。 第四十四条 道路两侧和广场、休闲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应设置废弃物收集箱。10废弃物收集箱应造型美观,

17、使用方便。废弃物收集箱应及时清理清洗,确保箱外干净,箱内无膨溢,周围无废弃物,地面无明显污迹。 第四十五条 交通(治安)岗亭应经常清洗,保持整洁,不得在亭外堆放物品、垃圾等。废弃的交通(治安)岗亭应及时拆除,不得改作它用。 第五章 园林绿化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园林绿化包括植物、园林建筑、小品及景观水系工程等。 第四十七条 公园、广场应严格按等级实施管理,养护到位,保持设施良好、清洁美观。 第四十八条 行道树、绿地管养到位,长势良好,无缺株、死树枯枝现象,无病虫害。道路绿化带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清理。护桩、保湿、防晒、防冻设置整齐,无破损。树穴无黄土裸露,树穴防护盖板和侧石无缺损,树穴内的泥土应低于侧石 3-5CM。绿篱、草坪修剪及时,整齐美观,无明显灰尘。花坛、绿带内泥土应低于侧石 3-5CM,侧石整齐无缺损。因自然灾害、自然老化倾倒的树木应及时清理。 第四十九条 景观水体应达到设计水位,水面清洁,无污染,无漂浮杂物。 第五十条 园林建筑和小品、座櫈、垃圾箱、游路、景观灯等完好无损,出现破损、蒙尘等影响原有风貌、功能和观瞻时,应及时维修、更换和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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