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_关连交易规则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公司_香港 上海 北京 仰光目录1. 引言 .12. 定义 .13. 不与关连人士进行交易的关连交易 .74. 财务资助 .85. 涉及关连人士的选择权 .86. 涉及关连人士的合营公司 .107. 关连交易及持续关连交易的分类 .108. 关连交易规定 .109. 持续关连交易的规定 .1210. 获豁免遵守关连交易规定的情況 .131 易周律师行1. 引言有关关连交易的规则于主板上市规则第 14A 章列载。其意图为:a) 确保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一附属公司在订立关连交易时,上市发行人考虑股东的整体利益;及b) 为防止董事、行政总裁及大股东(或其联
2、系人)利用其地位提供保障。这通过独立股东批准关连交易的一般规定来实现。第 14A 章最近于 2014 年 7 月 1 日进行修订。第 14A 章可于https:/.hk/chi/rulesreg/listrules/mbrules/documents/chapter_14_sc.pdf 阅览。一般而言,关连交易是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与关连人士之间的任何交易。就类别而言,联交所可将全部在同一个 12 个月期内完成又或彼此有任何其他关连的连串交易合并计算(上市规则第 14A.81 条) 。联交所在厘定是否将关连交易合并计算时考虑的因素包括:i. 该等交易是否为上市发行人与同一方进行,或与互相
3、有关连/联系的人士进行;ii. 该等交易是否涉及收购或出售某一特定公司或集团公司的证券或权益;iii. 该等交易是否涉及收购或出售某项资产的组成部分;或iv. 该等交易会否合共导致上市发行人大量参与一项并非其先前主要业务活动组成部分的新的业务(上市规则第 14A.82 条) 。联交所可考虑将与同一关连人士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合并计算(上市规则第 14A.83 条)。关连交易亦可为须予公布的交易。若如此,上市发行人须遵守主板上市规则第 14 章及第 14A 章之规定。2. 定义交易的定义就关连交易而言的“交易” ,包括以下所述,而无论任何该等交易是否为收益性质及是否于集团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 收购
4、或出售资产,包括上市规则第 14A.29 条所载的视作出售情况; 涉及收购或出售资产的一项选择权或认购证券的任何交易; 订立或终止融资或营业租赁; 作出赔偿保证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2 易周律师行 订立任何形式的合营企业; 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发行新证券; 提供或接受服务; 共用服务; 提供或购入原材料、半制成品及制成品;及 合资格地产收购(上市规则第 14A.24 条)。持续关连交易指涉及提供货物、服务或财务资助的关连交易,该等交易持续或经常发生,并预期会维持一段时间。关连人士的定义“关连人士”的定义包括:(a) 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持有 10%或以上的投
5、票权),或任何该等人士的联系人;与上市发行人“非重大附属公司”有关连的人士并非关连人士。“非重大附属公司” 指一家附属公司,其总资产、盈利及收益相较于上市发行人集团而言均符合以下条件:(i)最近三个财政年度的有关百分比率每年均少于 10%;或(ii)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有关百分比率少于 5% (上市规则第 14A.66 条)。(b) 过去 12 个月曾任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或该人士的联系人;或(c) 关连附属公司“关连附属公司” 是:(i) 符合下列情况之上市发行人旗下非全资附属公司:即发行人层面的关连人士可在该非全资附属公司的股东大会上个别或共同行使 10%或以上的表决权;该
6、 10%水平不包括该关连人士透过上市发行人持有该附属公司的任何间接权益;或(ii) 该非全资附属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注:上市发行人的 全资附属公司不是 关连人士。3 易周律师行A 公司及 C 公司之所以是上市公司的关连人士,是因为 A 公司为非全资附属公司,而在发行人层面的关连人士(B 董事)持有其 10%的股份。C 公司作为 A 公司的附属公司(全资或非全资),亦具关连。个人的联系人如关连人士是个人,其联系人包括:a) 其配偶;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 18 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各称“ 直系家属”)( 上市规则第 14A.12(1)(a)条);上市公司 B董事A公司(上市公司的非
7、全资附属公司)C公司A公司的附属公司 (全资或非全资)10% 或以上权益4 易周律师行b) 以其本人或其直系家属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受托人” )(上市规则第 14A.12(1)(b)条)。如有以下情形,雇员股份计划或职业退休保障计划的受托人不是关连人士的“联系人”:(i) 该计划为广泛的参与者而成立;及(ii) 关连人士于该计划的合计权益少于 30% (上市规则第 14A.12(1)(b)条);c) 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30%或以上的表决权或控制董事会的大部分组成之公司,或该公司旗
8、下任何附属公司;(上市规则 第 14A/12(1)(c)条)。若关连人士及其联系人除通过上市发行人集团持有的权益外,他们/它们另行持有该实体的权益合计少于 10%,该公司不会被视作该名人士的联系人(上市规则第 14A.14 条)。下图中,A 公司及 B 公司均非 X 的联系人,因为 X 直接持有的权益少于 10%。 X X50%发行人A 公司30%发行人B 公司10% 10%30% 50%5 易周律师行d) 与其同居俨如配偶的人士,或其子女、继子女、父母、继父母、兄弟、继兄弟、姊妹或继姊妹(各称“家属”)(上市规则第 14A.12(2)(a)条);e) 由家属(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或由家
9、属连同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持有 50%或以上的表决权或控制董事会大部分组成的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第 14A.12(2)(b)条);f) 关连人士的配偶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姊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及外孙、父母的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及兄弟姊妹的子女(各称“亲属” );该人士与关连人士之间的联系,令联交所认为建议交易应受关连交易规则所规管 (上市规则第 14A.21 条); 及g) 由亲属(个别或共同)持有或由亲属连同关连人士、受托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家属共同持有 50%或以上表决权或控制董事会大部分组成的公司,或该公司旗
10、下任何附属公6 易周律师行司;该公司与关连人士之间的联系,令联交所认为建议交易应受关连交易规则所规管(上市规则 第 14A.22 条) 及上市规则第 14A.21(1)(b)条)。公司的联系人如关连人士是公司,其联系人包括:a) 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该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统称“ 集团公司”)(上市规则第 14A.13(1)条);b) 以该公司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的受托人(“受托人” )( 上市规则第 14A.13(2)条 );c) 该公司、集团公司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能:(i) 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30%或以上表决权;或(ii)
11、 控制董事会大部分组成之公司;及d) (c)段所述受控公司旗下的附属公司。7 易周律师行视作关连人士如有以下情形,联交所有权将一名人士或一家实体视作发行人的关连人士:1. 该人士或实体已进行或拟进行下列事项:(i) 与集团进行一项交易;及(ii) 就交易与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过去 12个月曾任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达成协议、安排、谅解或承诺(不论正式或非正式、亦不论明示或默示);及2. 联交所认为该人士或实体应被视作关连人士(上市规则第 14A.21 条)。3. 不与关连人士进行交易的关连交易购入公司权益 (上市规则第 14A.28 条)8 易周律师
12、行集团向一名非关连人士购入某公司(“目标公司”)的权益,若目标公司的主要股东属以下人士,该项交易会构成一项关连交易:(i) 该主要股东现时是(或拟成为)一名控权人(即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控股股东);或(ii) 该主要股东现时是(或因交易而将成为)上市发行人的一名控权人(或建议中的控权人)之联系人。若交易涉及的资产占目标公司资产净值或资产总值 90%或以上,购入目标公司的资产亦属一项关连交易。联交所或会将控权人及其联系人于目标公司的权益合并计算,以厘定他们合计后是否属目标公司的主要股东。若控权人或其联系人,纯粹因为透过上市发行人集团持有目标公司的间接股权,而合计后属目标公司的主要股东
13、,则上市规则第 14A.28 条不适用于上市发行人建议中的收购项目 (上市规则第 14A.30 条)。4. 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包括授予信贷、借出款项、或就贷款作出抵押或担保(上市规则 第 14A.06(17) 条&第 14A.24(4) 条)。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向以下人士或实体提供的财务资助将构成关连交易:a) 关连人士;或b) 共同持有的实体。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接受以下人士或实体提供的财务资助将构成关连交易:a) 关连人士;或b) 共同持有的实体。术语“共同持有的实体” 指一家公司,其股东包括以下人士:a) 上市发行人集团成员;及b) 任何发行人层面的关连人士,而该(等)人士可在该公司股东大会上个别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以上表决权;该 10%不包括该(等)人士透过上市发行人持有的任何间接权益( 上市规则第 14A.27 条) (“共同持有的实体”) 。5. 涉及关连人士的选择权涉及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及关连人士之授出、购入、转让、终止、行使或不行使选择权,属关连交易,并参照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进行分类(上市规则 14A.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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