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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讨论《中山大学章程》、《中山大学学术.doc

1、 关于组织讨论中山大学章程 、 中山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各科室: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中山大学拟将中山大学章程、中山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提交中山大学第八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十九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学校制定中山大学章程既是履行法定义务、落实教育部的要求,更是实现学校依法治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内在要求,对学校的长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制定中山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构建了校学术委员委,明确了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请各科室认真组织对中山大学章程、 中山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进行讨论, 讨论意见电子版于 4 月 30 日前发送到。附件:1.中山大学章程2.中山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3.

2、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工会2014 年 4 月 24 日附件 1 内部资料注意保存中山大学章程(草案第 7 稿)2014 年 4 月目 录序 言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2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4第四章 教学科研单位 .13第五章 教职 工 .15第六章 学生 .17第七章 学校与附属医院 .19第八章 学校与地方政府、社会 .19第九章 资产 .21第十章 学校标识 .22第十一章 附则 .23序 言中山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举办的重点综合性大学,有着一百多年办学历史,由孙中山先生创办。中山大学的办学历史最早可追溯至 1866 年创建的博济医学堂和 1888 年创建

3、的格致书院。1879 年,博济医学堂更名为南华医学堂,1886 年,孙中山先生入南华医学堂习医。南华医学堂、格致书院后发展为岭南大学。 1924 年,孙中山先生将国立广东高等师范学校、广东公立法科大学、广东公立农业专门学校合并组成国立广东大学。1926 年,为纪念孙中山先生,更名为国立中山大学。其后,广东公立医科大学、国立广东法科学院、广东省立勷勤大学工学院先后并入。1952 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中山大学与岭南大学等高校的部分系科合并,成为一所以文理学科为主的综合性大学,定名为中山大学。与此同时,两校的医学院合并,组建专门的医科院校,后又有广东光华医学院并入,几经扩展、易名后定名为中山医科大

4、学。2001 年,中山大学和中山医科大学合并成为新的中山大学。学校秉承孙中山先生亲笔题写的“博学、审问、慎思、明辨、笃行” 校训 ,培养胸 怀振兴中华、造福人 类的抱负,具有人文情怀、开拓创新精神和国际视野的社会英才,建设勇于创新的学术重镇。学校以培养人才、研究学术、服务社会、弘扬文明、追求真理为宗旨,致力于建设综合性、创新性、开放性、具有广泛国际影响的世界一流大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明确学校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推动学校的有序发展,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

5、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山大学,英文名为 Sun Yat-sen University ,简称中大,英文缩写为 SYSU。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 135 号。学校设有四个校区。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址及校区。第三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山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六条 学校是文理医工多学科全面发展的现代综合性大学,采用现代教育理念和制度,面向国内外开放办学。第

6、七条 学校全面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通过思想传播、知识传授和技能培训,培养服务国家、社会和人民的人才。第八条 学校促进学术研究,弘扬学术自由,推动学科间交叉融合,建设优势特色学科群,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学术创新能力和服务社会水平。第九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 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并可自主调整管理模式。第十条 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辅以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修业

7、年限与学分相结合的弹性学制。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有权授予名誉学位或荣誉称号,授予对象为在促进社会进步或推动学校事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十三条 学校与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制定各学科、专业招生方案,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授予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学科。(二)开展

8、人才培养活动,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并对学生进行管理、奖惩及学位授予等。(三)开展各种学术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四)与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合作活动。(五)设立、变更和撤销教学单位、学术研究机构、学术管理组织、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各机构的人员配备;聘任和解聘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教育职员,评定聘用人员的职务;制定、执行和调整收入分配制度。(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中央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

9、产享有所有权。(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积极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二)履行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各项职能。(三)建立校内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四)实行办学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教职工、学生、校友、校外人士的监督和评议。(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六)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中山大学

10、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基本管理制度、经费预算使用等重大事项,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学校党委的组成、职责、运行等事项按相关章程、制度和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执行。第十七条 校长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产生和任命,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各项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二)组织学校招生、教学、学术研究、社会服务、管理运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决定相关具体规章制度。(三)拟

11、定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拟定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筹措办学资金。(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协调、处理、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七)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及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校长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校行政或学术事务中的个别事项有酌情处理权。校长可授权副校长、校长助理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设立专门领导小组、专门委员会管理有关工作。各副校长、校长助理、专门领导小组、专门委员会根据校长授权履行职责。第十八条

12、 校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校长指定的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或直接由常务副校长代行校长职权,直至校长能够履行职责为止。第十九条 校长办 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处理学校教学、学术研究、学科建设、人事人才、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制定学校重要制度;对应由学校党委决定的事项,向学校党委提出决策方案建议,并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校长指定的常务副校长或副校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决议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校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能采纳时,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自行做出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校长办公会

13、的其他事项按照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第二十条 监察部 门是学校行使监察职能的机构,对校内各单位、教职工等依法进行监察。监察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体监察办法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按照国家规定程序集体研究决定。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 设立各类学术管理组织,管理有关学术事务。各学术管理组织可按照实际情况,分学科领域设立相应的二级学术管理组织,并在各实体院系设立相应下属机构,履行处理有关学术事务的职责。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 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权,由按规定程序产生的各学科领域内具有代表性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在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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