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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doc

1、1附件贵州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 9 号)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按国家能源局有关要求,为规范贵州省电力市场交易秩序,保证贵州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实现电力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主动接受监督管理,严格履行各项义务和职责,遵章守纪、诚信经营。不得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切实维护电力市场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交易。第三条 电力市场交易是指已在贵州电力交易

2、中心(以下简称“电 力交易中心 ”)注册的市场主体,通 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交易。各类市场主体均应满足国家及省节能环保要求,符合产业政策。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和省有关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电力市场监管职责,对电力市场和电力交易及2电力市场成员实施监管,可以派员参加贵州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 场管理委员会” )有关会 议并对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结果行使否决权。第二章 市场成员第五条 市场成员包括在贵州参与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市场主体指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含配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含供电企业)等。其中,电网企业指运营和维护输配

3、电资产的输配电服务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中心和电力调度机构。第六条 为电力市场交易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应在电力交易中心注册成为市场主体。进入省级政府准入目录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应到交易中心注册成为市场交易主体。参加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发电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参与相应的电力交易。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及售电企业的准入由贵州省政府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七条 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符合准入条件但未在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电力用户,其用电价格按国家目录电价执行。第八条

4、市场主体应按规定向电力交易中心缴纳相关费3用,主要包括注册费、年费、交易手续费。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一)发电企业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严格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享有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严格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享有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二)电力用户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严格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享有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电费(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享有市场交易相关信息;服从电力调度机构

5、的统一调度。(三)售电企业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严格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享有公平的输配电服务,按规定支付电费;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享有市场交易相关信息;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责任。(四)电网企业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严格履行输配电合同;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无歧视向售电企业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按约定履行保底供应商义务;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在交易中心组建初4期,维持电网企业提供结算服务的方式不变;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如对欠费用户按规定实施停限电措施、对违约用户收取违约金等。第十条 市场运营机构及

6、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一)电力交易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拟定电力市场运营细则及实施办法;按规定组织和管理各类电力市场交易;编制年度和月度市场交易计划;负责市场交易主体的注册管理;根据交易结果和执行结果,出具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配电服务费等结算凭证,并按规定承担结算职能;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经授权在特定情况下干预市场;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交易技术支持系统;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按规定向市场成员收取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注册费、年费、交易手续费;对市场主体进行相关培训。(二)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安全校核和阻塞管理;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电力系统电力电量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7、;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电力交易中心履行市场运营职能,在组织各类市场交易前,按规定及时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供关键通道输电能力、关键设备检修计划等电网相关信息;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经授权按规定暂停执行市场交易结果;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5(三)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电力交易中心章程、交易和运营规则;确定电力市场交易电量规模并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研究提出电力市场建议,参与起草或修订电力市场方案设计;讨论涉及市场主体利益的重要事项,听取市场主体诉求,提出合理意见建议;监督贵州电力交易中心的合规性和运营效率;及时反映电力市场运营和交易规则执行中出

8、现的异常情况,并协调相关重大事项。第三章 市场交易合同、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已出台的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及有关规定,电力交易中心可制定统一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电能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分为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市场主体按照自主自愿原则,可对交易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交易合同。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签订市场化交易合同应在生效前的7 个工作日到电力交易中心登记。交易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交易的市场主体名称及地址、用电性质、用电容量、履行期限、合同电量及分解电量计划、计量方式、交易价格(可

9、为分时交易价格)、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电网企业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6交易合同签订后,电力交易中心应分别报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贵州省能源局备案。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生效后,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在不影响已执行合同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协议补充,并在合同补充协议生效前 5 个工作日提交电力交易中心。第十四条 电力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和跨省跨区交易等。(一)直接交易指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和发

10、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配电服务。(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是指在不影响电力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实现市场主体之间合同电量的有偿出让和买入。(三)跨省跨区交易指以市场化交易方式与周边省份的电力交易。政府框架协议外的跨省跨区交易可由电网企业或发电企业与购电方直接签订交易合同,开展交易。第十五条 市场化交易主要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和挂牌交易等方式进行。(一)双边协商交易。市场主体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电价,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交易意向协议,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7(二)集中竞价交易。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集中申报

11、需求和价格,由系统按照申报价格排序原则进行交易匹配,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三)挂牌交易。市场主体按规定将电量和价格等交易信息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对外挂牌,由满足需求的一方摘牌,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第十六条 各类交易品种可以按多年、年、季、月交易周期开展,具备条件后可按周、日前及日内组织交易。第四章 交易价格第十七条 市场交易价格是由市场交易主体通过自愿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市场化方式成交的价格,非因法定事由,不受第三方干预。第十八条 电力直接交易市场主体结算价格(一)电力用户、售电企业购电价格(结算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二)发电

12、企业售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和国家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组成。(三)电网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四)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第十九条 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应按照无功就地补偿原则,确保功率因数达到要求。功率因数考核执行国家规定。第二十条 合同执行期间,遇有国家调整输配电价、政府8性基金及附加,电力用户购电价格相应调整。第二十一条 市场交易主体交易报价每千瓦时申报最小单位为 0.01 分。第五章 交易组织第二十二条 开展年度交易时遵循以下顺序:首先确定政府间协议的跨省跨区电量合同,其次确定计划电量合同,再次开展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最后开展集中竞价交易或挂牌交易。开展月度交易

13、时遵循以下顺序:在年度合同分解到月的基础上,首先开展月度双边交易,其次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或挂牌交易。第二十三条 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用电企业以全部工业用电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若用电企业同时参加多种交易,以合同签订时间先后顺序优先结算。第二十四条 若用电企业同时与多家发电企业签订市场化交易合同,在双边协商和集中竞价交易履行过程中存在偏差的,以签订的合同电量比例分摊相应发电企业的市场交易电量,在挂牌交易中以摘牌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市场交易电量。第二十五条 每年 11 月 10 日前,电力交易中心综合考虑用电形势、发供电计划和上年实际,拟定次年电力交易方案报市场管理委员会,交易方案包括次年开展交易的交易规

14、模、交易品种、交易周期、交易方式、交易次数、交易时间及9交易约束条件等。每年 11 月 20 日前,市场管理委员会将次年电力市场交易规模报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 电力交易中心根据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的方案,制定交易工作计划,并根据交易执行情况对交易工作计划进行动态调整。第二十七条 按照交易约束条件,电力交易中心公示可参加交易的市场主体、接入的电网电压等级及对应的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次年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各机组剩余可发电量上限以及交易主体的履约、信用等信息。第二十八条 双边协商交易(一)电

15、力交易中心发布双边协商交易公告。(二)由市场主体自主寻找交易对象、自行协商,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形成双方交易意向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合同意向协议书进行交易登记。(三)电力交易中心对交易意向协议进行汇总,按照备案的交易方案和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符合条件的交易意向进行梳理和预审,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四)电力调度机构对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的无约束交易结果进行安全校核和阻塞管理,电力调度机构应在规定时间10内完成安全校核并反馈至电力交易中心。(五)交易结果经校核后,由电力交易中心审核并发布。(六)市场主体根据交易结果在规定时

16、间内完成交易合同签订,并将交易合同提交电力交易中心备案。第二十九条 集中竞价交易本条仅适用于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集中竞价交易规则另行制定,合同电量转让主要通过双边协商和挂牌方式开展。(一)根据发用电形势、来水情况、已签订交易合同履行情况等,研究确定是否开展集中竞价交易。确定开展集中竞价交易的,电力交易中心应在集中竞价交易开市前 5 个工作日发布交易公告,明确交易规模以及开市、闭市时间。(二)已签订的市场交易合同连续 2 个月履约率低于60的市场主体原则上不得参与集中竞价交易;欠电费 1 个月及以上的电力用户(除已签订还款协议并达成一致的)不得参与集中竞价交易。(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申报交易电量、电价,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申报作为最终申报数据。电力用户申报价格为电量电价,用户申报电价扣除对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后(下称“用户申报折算价格” )作 为报 价排序依据。(四)申报截止后,电力交易中心对申报数据进行汇总,按照“ 价格 优先原则 ”对发电企业申报价格由低到高排序,用户申报折算价格由高到低排序。按照“ 发电企业申报价格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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