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桂林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国家高新区七星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朝阳乡、各街道、华侨旅游经济区,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政府令第6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经会议讨论同意,对我区原桂林国家高新区七星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2018 年 2 月 日2桂林国家高新区七星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 68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产权登记及纠纷处理等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 行国家所有, 单位占有、使用,政府监管的管理体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
3、合(4(资产管理与责任管理相结合。第四条 区财政局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资产配置标准; (二)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处置、产权变动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以及担保等事项审批; (3(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 督、管理; (4(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 、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第五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事 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或者同级人3民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组织本部门及
4、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报告,日常监督检查;(二)负责权限范围内审核或者审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 (三)负责权限范围内审核或者审批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四)负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调剂; (五)督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资产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 统计报告等;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和出借等事
5、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办理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报批手续; (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等。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 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 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八条 区国资办具体负责区国有资产管理日常事务,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应当与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与财力状况和预算管理相结合,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4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年度经
6、费预算时,应填制资产购置计划表(附1)与部门经费预算一并上报财政部门,区国资办审批后将资产购置经费直接列入部门经费预算中,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原则上不允许购置,特殊情况的报区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时,应认真填写高新区七星区固定资产增加报告单(附 2),作为财务部门(含统一核算及独立核算的各级财务部门,下同)的记账依据,财务部门进行经费核算时,要认真对照经费开支内容,督促单位做好固定资产登记手续,手续未完善的一律不予报销,并根据国资办审核的资产(增加、减少、调拨)报告单,按资产明细进行核算及账务处理。第十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 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因特殊业务, 现有标准
7、确实不能满足其履行职能需要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另行审批。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各单位要求配置资产时,国资办应对其单位的资产存量情况进行分析,非特殊情况不得重复购置或超编超配购置,通用设备在全区闲置资产中可通过调剂或者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以及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购置资产的,需先将资产购置计划报国资办,国资办在全区闲置资产中无法调剂的,按追加预算经费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进行资产购置时,经主管部门审核和国资办审批后,按现行经费审批权限报批。
8、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国资办备案。 事业单位用非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应当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国资办备案。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报国资办备案并及时5入账。 区机关部门为下属单位采购的资产,由下属单位直接填制高新区七星区固定资产增加报告单,并由该机关部门及拟配置部门领导核准后到国资办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将资产购置计划报国资办审核后办理政府采购。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上级配发、自购及调剂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
9、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业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含购置、上级配发、捐赠、调配等形式取得)时应做以下工作:(1(按照规定认真填写高新区七星区固定 资产增加报告单,交国资办记账备案,并取得相应资产的条形码。(二)将条形码张贴至物品的显眼处,并严格按照存放地点进行存放。(三)填制(修改)并张贴好资产管理责任卡(附 3)。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定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严格责任区分,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资产管
10、理负总责,分管领导及资产管理员负管理责任,使用人及保管人负具体责任。2.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妥善保管和使用好本单位的资产,严防资产丢失、流失、浪费和造成其它损失。3.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因工作调离本单位时应填写个人使用物品退还表(附 4),经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及分管资产领导签字后,报国资办审核盖章;分管资产领导及资产管理员调离本单位时除填写个人使用物品退还表以外,还需对本单位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填列单位资产明细表并6报国资办核实盖章后,办理交接手续;单位领导调离本单位时,国资办会同审计部门,将资产列入其离任审计中。4.各行政事业单位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的资产年度报表及资产明细表经
11、单位领导及分管区领导确认并签字后交至区国资办。 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报经国资办批准。合同的签署必须由区政府或者由区政府书面授权的单位法人代表对外签订,合同须经区法制办审核后方可签订,并将合同交至国资办备案。第十六条 管委、政府各部门(含下属的国有企业、公司)通过购买、征地等形式取得的房产、地产,要及时办理相关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权证交至国资办统一管理,各单位需要使用权证时需经单位填写房产证、土地证借用备案表(附 5),经单
12、位领导及分管区领导批准后到国资办办理借用手续。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 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税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 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 换 、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闲置资产, 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
13、资产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一、资产处置(不含区内部门间调拨)审批权限:7(1(原总值低于 1 万元(含 1 万元)的,经 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并报区国资办备案;(2(原总值 1 万元至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 报区国资办批准后执行;(3(原总值 10 万元至 50 万元(含 50 万元)的, 报国资办核实,经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4(原总值 50 万元以上的,经国资办核 实后报区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政府办公会批准后方可执行。二、区内部门间资产调拨审批权限:(一)原总值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报国资办批准后执行;(
14、二)原总值 10 万元至 50 万元(含 50 万元)的,报国资办核实,经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三)原总值超过 50 万元以上的,经区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核实后;报区长批准后方可执行。三、区外资产调拨审批权限:(一)原总值低于 1 万元(含 1 万元)的,报国资办批准后执行;(二)原总值 1 万元至 50 万元(含 50 万元)的,经国资办核实,报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三)原总值超过 50 万元以上的,经区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核实后,报区政府办公会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二十一条 管委、政府各部门(含下属的国有企业、公司)通过购买、征收等方式取得的房屋、土地,属于原房产、地产上的附着
15、物以及设备设施等,由取得部门负责管理、处置,处置其相关资产按区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实行,并报国资办备案。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要采用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各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资产应提出申请,填写高新区七星区国8有资产处置申请单(附 6),按相应审批权限审批后,由国资办对其需处置资产进行核实后方可实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领导审批意见填写高新区七星区固定资产减少报告单(附 7)、高新区七星区固定资产调拨单(附 8)作为财务部门记账凭据,报废物品由各单位提出处置意见,报国资办批准后自行组织处置,处置残值经国
16、资办认可后由各单位自行上交至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每月将残值交至区非税收入账户。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及置换房屋、土地、车辆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将评估报告报国资办核准或备案。在资产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 90%时,应当停止交易,在获得同级国资办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 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 应当对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造册,报国资办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国有资产转移手续。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 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成
17、立公物仓库,由国 资办负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和工作需要设立的临时机构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和临时机构撤销时对资产进行清点,将资产交至区公物仓库,并与国资办管理移交手续,资产由国资办统一调配使用。 第五章 资产评估、清查与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五)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9(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
18、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1(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 无偿划转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之间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的;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国资办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 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区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区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核准;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行政事业单位报国资办备案。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
19、定执行。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上级工作要求或者区组织国有资产清查;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国有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国资办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资办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三
20、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 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国资办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动态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10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产权登记由国资办按照国有资产权属关系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资办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由国资办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区财政局申请调解或者裁决。 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组织或者个
21、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 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 (三)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担保; (4(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其他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国资办及各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员和资产使用人在配置、处置和资产变动事项及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中违反本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含区直属的国有企业、公司)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照相机等资产管理,出现丢失、损坏的,按下列情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1.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停放位置不当,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车辆被盗的,经公安交警部门查实,除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及其直接领导责任外,并对当事人处以按车辆使用年限折旧后价值的 10%赔偿(已保险车辆,按 车辆使用年限折旧后价值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后的 20%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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