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1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七月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2目 录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6三、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 管职责 .7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9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2六、基金财产 的保管 .13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6八、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19九、基金申购、赎回 与分红安排 .21十、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24十一
2、、基金收益分 配 .30十二、基金信息披露 .32十三、基金费用 和税收 .34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6十五、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7十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8十七、禁止行 为 .41十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3十九、违约责任 .45二十、争议解决方式 .47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 .48二十二、其他事项 .49二十三、托管协议的签订 .50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3鉴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银华抗通胀
3、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 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4一、基金托
4、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中二办公楼 15层邮政编码:100738法定代表人:彭越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8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邮政编码:
5、100140法定代表人:郭树清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5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银华抗通胀主题
6、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6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 5号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与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其他有
7、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四)解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7三、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1.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8、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2.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3.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5.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6.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8.按照有
9、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其指定的境外托管人名义登记资产;9.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10.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2.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3.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三)基金托管人、
10、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财产严格分开。(四)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8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托管人按照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9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11、,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允许的、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 ETF)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为了便于本基金所投资相关基金的清算和托管业务,本基金投资范围中所涉及的非场内交易的基金仅通过美国存托与清算公司(DTCC)的 Fund/SERV 系统或者比利时欧洲清算银行有限公司
12、(Euroclear Bank)的 Fundsettle 系统购买。 (二)本基金成立之前及成立之日起每隔六个月,本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本基金拟投资的抗通胀主题基金库,基金托管人按照该基金库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4)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5)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的资产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 60%,其中不低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10于 80%投资于抗通胀主题的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抗通胀主题的基金指跟踪
14、综合商品指数的 ETF,跟踪单个或大类商品价格的 ETF,业绩比较基准 90%以上是商品指数的共同基金,以及主要投资于通货膨胀挂钩债券的 ETF 或债券型基金。 (6)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形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6)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若因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基金投资限制中前述(1)至(6)项中的任何限制规定被
15、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三)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七条第九款第(1)至第(4)项及第(7)至第(10)项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督和报告。(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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