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佛山市排污权交易规则与流程(试行)(修改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权交易行为,保障排污权交易依法、有序开展,维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广东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排污权政府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 试行) ,制定本规则与流程。第二条 本规则与流程 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本规则与流程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本规则与流程所称的
2、排污指标,是指排污单位通过政府分配或市场交易等途径获得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约束性指标。本规则与流程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2“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 ”)对依法取得的排 污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第 3 条 本规则与流程适用于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高明区、三水区全部五个行政区内的上述四项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活动。第四条 排污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 交易主体及交易方式第五条 排污权交易主体按参与方式,分为出让方、转让方和受让方。出让方是指拥有排污权政府储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
3、的管理机构。转让方是指合法拥有可转让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受让方是指:(一)需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或排污单位; (二)为达到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三)对排污指标进行回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管理机构。第六条 排污权交易主体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管理机构以外的排污单位的,须经核发排污许可证3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参与交易。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和维护交易系统,受理全市范围内排污权出让、转让、受让等排污权交易业务,为排污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鉴证等服务,在市环境保护、财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市场交易。第八条 排污权
4、交易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网上竞价,是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价格成为竞争唯一标准的情况下,通过交易平台挂牌交易、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分轮连续报价,确定每轮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交易方式;(二)协商交易,是指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价格的交易方式;(三)定向出让,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向民生保障工程、政策扶持、新增排污指标较小或其他经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受让方,以固定价格出让政府储备排污权的交易方式;(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三章 交易委托(登记)程序第九条 出让委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管理机构按相关程序,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
5、交佛山市排污权出让委托书4委托交易标的。上次交易中没有成交(或成交后剩余的)的排污指标,根据需要可相应叠加到本次的出让标的中。第十条 转让委托(一)转让方在转让委托前,应当取得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管理机构对排污权转让的审核通过意见。(二)转让方在审核通过意见的规定期限内,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排污权转让委托。排污权转让委托应提交以下材料:1.佛山市排污权转让委托书;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管理机构审核通过的排污权转让申请文件;3.排污许可证正、副本;4.工商营业执照;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6.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佛山市排污权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
6、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7.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采用 A4 纸,转让方签名、盖章,多页须页签或盖骑缝章,复印件须带备原件核对。(三)转让方应在佛山市排污权转让委托书中明确以下事项:51.明确拟转让排污指标的名称、数量以及意向交易方式(符合面向社会公开交易转让条件的,可选择面向社会公开交易、指定意向受让方或政府回购;应由政府回购的,只可选择政府回购)等信息。2.明确是否同意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有效期内自动连续委托。同意自动连续委托的,交易结束后排污指标没有全部成交的,剩余的排污指标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继续组织交易,转让方不需再次委托。不同意自动连续委托的,交易结束
7、即本次委托结束。(四)转让方对其所提交的转让委托信息及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转让委托一经提交,即视为对交易规则与流程无异议并全部接受。(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材料进行核对,确认材料的有效性、齐全性、合规性。经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佛山市排污权转让委托受理回执。(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有规定期效,转让方应在规定期效内完成转让(以签订合同的时间为准)。规定期限内转让方可多次委托直至排污指标全部成功转让。排污指标未全部成功转让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已过期失效的,转让方须重新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申请,
8、再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转让委托。6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受让登记(一)排污单位受让方在受让登记前,应当取得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管理机构对排污权受让的审核通过意见。(二)排放单位受让方在排污权出让(转让)公告规定的受让登记时间内,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办理排污权受让登记。排污权受让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1.佛山市排污权受让登记书;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管理机构审核通过的佛山市排污权受让申请文件;3.排污许可证正、副本(新建项目可不提供);4.工商营业执照;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6.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佛山市排污权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7.
9、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采用 A4 纸,受让方签名、盖章,多页须页签或盖骑缝章,复印件须带备原件核对。(3(排污单位受让方应在佛山市排污权受让登记书中明确拟受让排污指标的名称、数量和意向交易方式(符合网上竞价受让条件的,应选择当期挂牌标的;符合定向出让7条件的,可选择政府定向出让;指定协商交易的,应明确转让方)等信息。(四)排污单位受让方对其所提交的受让登记信息及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意向受让方在排污权交易信息披露期间应充分了解交易标的情况,受让登记一经提交,即视为对交易规则与流程无异议并全部接受。(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材料进行核对,确认材
10、料的有效性、齐全性、合规性。经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佛山市排污权受让登记受理回执。(六)成功办理受让登记后,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有效期内意向受让方可多次受让登记直至实际受让量达到意向受让量。意向受让量仍有剩余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已过期失效的(以签订合同的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重新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受让申请,再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受让登记。第 4 章 确定交易方式第十二条 出让(转让)公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受理出让(转让)委托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对排污指标进行归类,并在佛山市排污权交易8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 统”
11、 )、佛山市公共 资源交易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发布出让(转让)公告,公开披露排污权交易信息。委托进行交易公告期不少于 10 日。交易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交易标的名称;2.交易标的权属人;3.交易标的起始价格;4.受让登记时限;5.受让主体的资格条件;6.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第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委托登记情况,遵从以下原则确定交易方式:(一)委托为网上竞价的,需进行公开征集:经公开征集,同一种类的排污指标,如产生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交易方式确定为网上竞价,网上竞价程序见第五章;经公开征集,同一种类的排污指标,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交易方式确定为协商交易
12、,协商交易程序见第六章。(二)委托为协商转让、定向出让或申请政府回购的,则交易方式按委托方式确定,具体交易程序见第六章。(三)没有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暂不组织交易。9第五章 网上竞价程序第十四条 确定为 网上竞价交易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根据意向受让登记统计情况确定交易标的数量,其中:属于排污权政府储备出让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管理机构根据统计情况,确定各排污指标的出让数量;属排污单位转让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排污单位转让委托书确定转让数量。第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交易公告规定的意向受让登记时限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出具佛山市排污权交易网上竞价通知书,通知
13、交易方式、交易数量、具体交易时间及地点。第十六条 数字认证交易方式确定为网上竞价的, 佛山市排污权交易网上竞价通知书应明确告知使用 CA 数字证书 等事项。(一)参加排污权网上竞价的必须使用 CA 数字证书,意向受让方应凭有效证件资料到数字证书认证中心业务受理点申请办理 CA 数字 证书(如已有 CA 数字证书且已开通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功能的无需重新申请,但必须确保 CA 数字证书有效)。(二)首次使用 CA 数字 证书参加排污权网上竞价的,意向受让方须自行登陆交易系统办理注册绑定。(三)CA 数字 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向受让方必须10凭有效证明文件,到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办理相关手续:1.C
14、A 数字 证书或密 码丢失,交易主体须重新申领的;2.交易主体累计连续 6 次输错密码,交易系统自动锁定该用户的相关权限,交易主体需解除锁定的。第十七条 网上竞价(一)意向受让方应于佛山市排污权交易网上竞价通知书要求的交易时间凭 CA 数字证书登 陆交易系统,参加网上竞价。参加排污权网上竞价的意向受让方,以下称竞价人。(二)网上竞价以输入单价方式进行,竞价数量为竞价人受让登记时填报的意向受让量。竞价人应严格按照以下报价规则参加竞价:1.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此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 1 个增价幅度或以上的价格,每个增价幅度为 100 元)2.竞价人可按增价幅度的整数倍加价,也可在递增 1 个增价幅度的基础上手动输入报价; 3.竞价人可多次报价。只有满足报价规则的报价方为有效,交易系统才予以确认并即时更新目前最新报价。竞价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三)网上竞价时,交易系统以 3 分钟为竞价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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