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的,适宜野生生物生长、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并纳入湿地名录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 沼泽、湖泊、河流、滞蓄洪区、滩涂、水库、池塘、水稻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原生地和生物多样性等自然湿地或人工湿地。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
2、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第四条 【保护原则】 湿地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分类管理、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湿地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固碳释氧、防风固沙、改善空气质量、美化环境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2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湿地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建立湿地保护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将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目标管理】 市、县(市
3、)、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划定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面积总量不减少。实施退耕还湿、新建湿地以及修复退化湿地,提升湿地质量,改善湿地功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第七条【管理体制】 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市、县(市)、区林业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县(市)、区林业、水务、河务、城管、园林、农业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卫生和计划生育、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4、,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3第八条【保护宣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和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众湿地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举报和投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社会参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湿地保护和湿地科学研究,推广湿地保护的先进技术。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 【规划编制】 市林业部门应 当在湿地资源调查的基础上会同发展改革、水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财政、旅游、河务、农业等部门,编制本
5、市湿地保护与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区林业部门应当根据市湿地保护与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与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林业部门备案。湿地保护与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十一条 【规划编制要求与衔接】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湿地保护与建设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综合4规划、水功能区划、农业发展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应当与湿地保护与建设规划相衔接。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时涉及湿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林业部门的意见。湿地保护与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湿地分布、保护范围、生态功能、野生动植物资源、
6、土地利用状况等实际,明确湿地总体布局、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目标、保护重点、保障措施和利用方式,依法划定湿地生态红线。编制或者修改湿地保护与建设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第十二条【规划内容】 湿地保护与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湿地 资源分布情况、 类型及特点、生 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二 )保 护和利用的 总体要求、目标、措施;(三 )湿地生 态保 护重点项目与建设 布局;(四 )生 态、社会以及 经济效益分析和 评价;(五 )保障措施。第十三条【规划的公布和修改】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与建设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第十
7、四条【规划的执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湿地5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并落实湿地保护与建设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列入湿地保护与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建设资金。第十五条【湿地新建与恢复】市林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有关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为建设或恢复湿地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建设和恢复湿地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采用自然或者生态的材料和工艺,符合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种植湿地植物品种、数量。第十六条【红线管控】实行湿地生态红线管控制度。市林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在全市湿地资源调查的
8、基础上,确定湿地生态红线管控目标、分解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划入湿地生态红线的湿地,应当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所辖县(市)、区湿地生态红线管控情况进行考核。第十七条【专家咨询机制】 建立湿地保护专家咨询机制。市人民政府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库,对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制定湿地保护方案、评估湿地资源,以及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和利用等活动提供咨询。湿地保护专家的意见应当作为决定湿地保护重要事项的参考。6第十八条 【湿地政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社会投资建设或者恢复湿地。投资建设或者恢复湿地的单位
9、和个人,可以优先依法利用该湿地景观,开发与湿地功能相适应的项目。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在集体土地上恢复或者重建湿地,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十九条 【分级、分类保护】本市湿地保护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制度。按照湿地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将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市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的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保护规划划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第二十条【湿地名录内容】本市对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
10、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的确定和调整,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和调整,由市林业部门会同水务、河务、城管、园林、农业、城乡规划等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7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保护部门、责任单位等事项。第二十一条【市级重要湿地认定】 除省级以上重要湿地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市级重要湿地:(一) 面积六公顷以上的湖泊湿地和沼泽湿地;(二) 宽度十米以上、长度十千米以上的河流湿地;(三) 库容量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库塘湿地;(四) 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未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重要湿地的,认定为一般湿地。第二
11、十二条【保护标志】 对纳入湿地名录的湿地,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其保护范围设立界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掩埋、移动、损毁或者破坏界标。第二十三条 【湿地公园的建立条件和类别】 生态特征典型、自然景观适宜、历史和人文价值独特,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的湿地,可以建立以保护湿地生态功能为主,兼顾开展科普宣传教育和生态旅游为目的的湿地公园。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和市级湿地公园。第二十四条 【湿地公园建立程序】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部门编制湿地公园规划,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林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林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意见,报市
12、人民政府批准。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第二十五条 【湿地公园建立条件 】 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湿地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的湿地。(二)规划面积在 15 公顷以上,湿地面积不应低于 50%,应当能够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周围风貌。(三)规划区域内的土地权属明晰,湿地公园边界与自然保护区无重叠或者无交叉。第二十六条 【湿地公园建设要求】湿地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湿地公园规划,维护湿地区域生物多样性以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周
13、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或者污染湿地、自然景观和地质遗迹的工程设施。 第二十七条【湿地保护小区和湿地多用途管理区】具有湿地自然保护区部分特征,但面积较小、尚不适宜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湿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湿地保护小区和湿地多用途管理区,制定保护方案,采取必要的政策、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第二十八条 【保护措施】在重要湿地保护区域内,禁止9从事与湿地保护、防洪、防汛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对该区域内现有的企业、居民和与湿地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征收所占湿地,逐步迁出。第二十九条 【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市
14、、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需要,建立和完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因保护湿地生态需要,致使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应当给予补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应当专款专用,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条【利用原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湿地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科学、节约利用湿地资源,引导、扶持、发展生态产业。在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内引导生产经营者从事种植业、水产业。采取生态养殖,控制鱼、蟹、虾、菱、莲等动植物的种养规模和养殖方式;对纳入鸟类栖息地的农作物种植区,提倡种植鸟类友好作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提高湿地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第三十一条【合理布局】在
15、湿地保护区域内,从事旅游、餐饮、住宿、娱乐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与建设规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市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根据湿地保护级别、功能区划和湿地生态资源等情况,对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方式和时间等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10第三十二条【临时占用湿地】 临时占用市级重要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根据湿地保护与建设规划制定湿地保护和修复方案,经县(市)、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核准。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临时占用湿地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按照保护和修复方案及时修复湿地。第三十三条【
16、占用湿地规定】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少占市级重要湿地;确需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占用。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的,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河务和水务等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占用省级以上重要湿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四条【补建和修复】 经批准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湿地保护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行施工,减少对湿地生态环境的影响。占用湿地的,应当缴纳湿地生态补偿费用,专项用于湿地保护、建设、管理。缴纳补偿费用的标准,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实行。第三十五条【黄河湿地特别规定】 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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