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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十一五”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表(草稿3).doc

1、开平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6 年 本 )1开平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6 年本)管理说明为推动我市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促进企业投资便利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开平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6 年本)(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一、负面清单依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的意见(试行)、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江门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6 年本)以及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开平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二、负面清单适用于开平

2、市市域范围内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三、根据国家、省、江门市投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平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负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四、负面清单所列禁止准入类项目,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禁止投资的其它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质监、公安消防、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五、负面清单所列限制准入类项目,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限制投资的其它项目,允许在限制措施范围内投资,各镇(街)、翠山湖管委会、赤坎古镇管委会、各部门要按照2“各司其职 、依法监 管” 的原则,加

3、强对 投资活动的监管。六、负面清单以外的项目,按照“非禁止即可行” 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承诺准入和告知性备案。承诺准入项目目录按照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的意见(试行)的规定执行。七、负面清单执行过程中,对禁限措施的解释由市发展改革局统筹,具体分工如下:(一)产业结构调整中“统筹区域环境容量” 的“实施区域煤炭减量替代”由市 发展改革局会同市环境保 护局负责,其余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提升节约 集约用地水平” 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由市 环境保护局会同市 发展改革局、科工商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二)潭江流域保护中“林业生态保护” 由市林 业园林局负责,“水土保

4、持 ”由市水务 局负责,其余由市 环境保护局负责;(三)负面清单所列附图,仅为示意,其中开平翠山湖科技产业园园区范围由市科工商务会同翠山湖管委会负责解释,潭江流域范围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畜禽养殖区划图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四)其余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解释。重大问题报开平市政府研定。八、如国家、省、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开平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5 年本)废止。3开平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6 年本)序号 主题词 禁止或限制措施描述一、禁止准入类1、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1526号)规定:负面清单中的禁止准入项目包

5、括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新建、扩建项目和禁止类项目,以及法律、法规 、国务院决定、省政府决定禁止投资的其它项目。今后,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指导目录作出修订,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直接与之衔接。2、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 年修订)、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 年本)的通知的规定执行。3、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的项目,要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 号),各 镇(街)、翠山湖管委会、赤坎古镇管委会、各部 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

6、目,各相关部 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 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等相关业务,并合理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4、适用于特定范围或有特定要求的,在禁止事 项后用“()”说明。(一)主体功能区重点开发区 列入广东省重点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 年本)的禁止类项目以及限制类新建、扩建项目优化开发区 列入广东省优化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 年本)的禁止类项目以及限制类新建、扩建项目生态发展区 列入广东省生态发展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 年本)的禁止类项目以及限制类新建、扩建项目1禁止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包括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这类

7、区域在不破坏生态环境、文化古迹、天然景观和污染环境的条件下,允许适当建设必要的旅游,生态环保,古迹及天然景 观维护,教育、科研、试验,病虫害防治,野生濒危动植物培育、驯养、 抢救等机构设 施;允许建设符合该区域规划要求的必要的基本交通、通讯、水、 电、热、气、 环境、防灾等基础设施;允许适当发展自然生态旅游、文化景观游、古迹游、天然景观游等旅游产业及其依附文化古迹的文化创意产业;允许开展必要的科学实验、生态建设、景观维护、教学实验、教学实习、科普教育、参观考察等活动;允许适当发展符合景区规划的生态种植业和濒危植物培育和保护服务,以及濒危野生动物驯化和繁殖业。所有设施建设和产业项目必须和自然景观

8、相协调。该区域除以上允许类项目外,严禁在区域内建设各类开发区, 严禁各类房地产、 娱乐场所、体育场所等服务业项目,以及任何工业和其他农业项目。禁止开发区的核心区禁止开展包括上述允许类项目在内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布局任何产业项目,严禁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资源无关的任何其他建筑物,已经建成的要按规定迁出。 4开平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6 年本)序号 主题词 禁止或限制措施描述(二)产业结构调整不再新建、扩建炼化、石化项目(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粤环201427 号)、 广东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

9、14-2017 年)的通知(粤府20146 号)不再新建、扩建炼钢、炼铁、有色冶 炼项目(依据粤环201427 号)不再新建、扩建水泥熟料(以处理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项目及依法设立定点基地内已规划建设的生产线除外)(依据粤环201427 号)不再新建、扩建平板玻璃项目(特殊品种的优质浮法玻璃项目除外)(依据粤环201427 号)不再新建、扩建焦炭项目(依据粤环201427 号)不再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项目(依据粤环201427 号)禁止新建、扩建燃油燃煤火电机组和企业自备燃煤电站(列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的背压式燃煤热电联产项目除外)(依据粤环201427 号、 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燃煤发电项目建设有关

10、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能电函20154022 号)不再新建废旧塑料基地(仅优化开发区(核心区)适用)(依据粤环201427 号)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 20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 10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依据粤府20146 号、粤环201427 号)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含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和经国家、省政府批准设定的各类工(产)业园区新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依据粤府20146 号、粤环201427 号)2 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禁止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依据粤府20146 号)5开平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6

11、年本)序号 主题词 禁止或限制措施描述(三)潭江流域保护该项禁止措施实施区域以潭江流域为主;所列禁止措施适用于潭江流域以外区域的,则潭江流域以外区域也同时执行。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一切畜禽养殖场(小区)。(依据开府办 201652号)3 畜禽养殖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和擅自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行畜禽养殖总量控制,并逐步削减现有饲养规模。(依据开府 办201652 号)4 林业生态保护林业生态红线级保护区域:实行全面封禁管护,禁止各种生产性经营活动,禁止狩捕野生动物和采挖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原则上禁止改变用途(1、对计划建设的公路、铁路、油气管道等省级以上重点线性工程项目需穿越

12、级保护区域的,要在通过项目建设合法性、必要性、选址唯一性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权威专家评审等有关程序,并制定将环保风险降至最低程度的相关技术措施后,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2、林 业生态红线 I 级保护区域是重要生态功能区内予以特殊保护和严格控制生产经营活动的区域,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特有自然景观为主要目的。包括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世界自然遗产地范围内的林地;国家一、二级保护动植物集中分布的原生地、重要水源涵养地、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土壤侵蚀达到严重侵蚀程度的林地;森林分布上限与高山植被上限之间的林地;国际重要湿地和湿地公园)(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方案的

13、通知(粤府办201444 号)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 年)的通知(粤环201313 号)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 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粤环201313 号)禁止向河流排放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粤环201313 号)禁止在水质超标的河段接纳其它地区转移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粤环201313 号)5 水污染防治及水资源保

14、护禁止在供水通道(潭江干流大泽以上、西江干流、西江干流水道、西海水道、磨刀门水道)新建排污口,或者给现有排污口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粤环201313 号)6开平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6 年本)序号 主题词 禁止或限制措施描述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

15、保持法)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6 水土保持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其它7 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自 2013 年 7 月 15 日起,5 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扩建、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依据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 号、粤 办发201320 号)8纳入保护山体范围的山体保护纳入保护山体范围的涉及开挖山体、破坏山体植被的项目(确因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需要以及建设登山路径、公厕、休憩、管理用房等必

16、要的配套设施除外)(依据关于印发江门市区山体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1310 号)9开平碉楼与村落世界文化遗产地保护在遗产地核心区内,除特殊需要进行建设的项目外,不得进行其它建设工程。因特殊需要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依据开府办2008 34 号)10 生态发展镇保护限制开发型镇(无工业)内不得新建工业园区、规划不得新增工业建设用地,其他相关规划原有的工业用地可以保留,现状已有且无污染的工业可以保留。(依据江府2016 5 号)11 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规定的其他禁止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 业务等7开平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17、2016 年本)序号 主题词 禁止或限制措施描述二、限制准入类1、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1526号)规定:负面清单中的核准准入项目包括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的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省 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今后, 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作出修订,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直接与之衔接。2、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政府决定规定需经批准方可建设的其它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批准。3、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 年修订)、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

18、目目录(2014 年本)的通知规定执行。4、适用于特定范围或有特定要求的,在限制事 项后用“()”说明。(一)核准准入12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项目列入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项目,须由相应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二)产业结构调整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又无法通过区域削减等替代措施腾出环境容量的地区,不得建设新增超标污染物的项目(依据粤环201427 号)13 统筹区域环境容量耗煤项目要实施区域煤炭减量替代(依据粤环201427 号)14 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进入我市省级工业园区和各中心镇及其他区域的项目,投资强度不得低于 200万/亩,单位土地面积产出税收不低于 15 万

19、元/ 亩年(依据江府201316 号)8开平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6 年本)序号 主题词 禁止或限制措施描述暂停审批(或核准、备案)制浆造纸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改建、扩建除外,改建、扩建项目要达到国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实现增产减污;在 2015 年 4 月 16 日之前已经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除外。)(依据粤环201427 号)暂停审批(或核准、备案)印染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改建、 扩建除外,改建、扩建项目要达到国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实现增产减污;在 2015 年 4 月 16

20、 日之前已经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除外。)(依据粤环201427 号)暂停审批(或核准、备案)电镀(含配套电镀)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改建、扩建除外,改建、扩建项目要达到国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 实现增产减污;进入合法定点基地、“1+6 园区” 建设的符合国家和省 产业、 环保等政策、符合定点基地准入条件的项目,按照粤环201427 号文的规定执行;在 2015 年 4 月 16 日之前已经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除外。)(依据粤环201427 号)暂停审批(或核准、备案)鞣革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

21、项目改建、 扩建除外,改建、扩建项目要达到国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实现增产减污;在 2015 年 4 月 16 日之前已经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除外。)(依据粤环201427 号)暂停审批(或核准、备案)铅酸蓄电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改建、 扩建除外,改建、扩建项目要达到国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实现增产减污;在 2015 年 4 月 16 日之前已经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除外。)(粤环201427 号)暂停审批(或核准、备案)陶瓷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改建、 扩建除外,改建、扩建项目要达到国际先进

22、清洁生产水平,实现增产减污;在 2015 年 4 月 16 日之前已经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除外。)(依据粤环201427 号)暂停审批(或核准、备案)拆船项目(在 2015 年 4 月 16 日之前已经取得合法建设手续或列入相关规划的除外)(依据粤环201427 号)暂停审批(或核准、备案)新建电镀、印染 统一定点基地(依据粤环201427 号)暂停上报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符合规划的热电联产项目除外)(依据粤环201427 号)暂停上报陆上风电项目(列入国家、省风电专项发展规划的或在 2015 年 4 月16 日之前已经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项目除外)(依据粤环201427 号)15 实施差别化环保

23、准入限制天然气化工项目(依据粤环201427 号)9开平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6 年本)序号 主题词 禁止或限制措施描述(三)潭江流域保护该项限制措施实施区域以潭江流域为主;所列禁止措施适用于潭江流域以外区域的,则潭江流域以外区域也同时执行。林业生态红线级保护区域:实施局部封禁管护,鼓励和引导抚育性管理,通过补植套种和低效林改造,改善林分质量和森林健康状况。严格控制商品性采伐,区域内的商品林地要逐步退出,并划入生态公益林管理范围(1、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征收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改变用途。湿地因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征占用的,须按占补平衡原则恢复同等面积的湿地。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

24、的,从其规定。2、林 业生态红线级保护区域是重要生 态调节功能区内予以保护和限制经营利用的区域,以生态修复、生态治理、构建生 态屏障为主要目的。包括除 I 级保护区域以外的一、二 级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林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国家级森林公园、严重石漠化地区、沙化土地封禁保 护区和沿海防护基干林带、自然保护小区范围内的林地;重要交通干线(铁路、国道、省道、高速公路) 、重要河流( 西江) 两侧 1 公里范围内的林地;重要湖泊水库(恩平锦江水库)周 边 1 公里范 围内的林地;城市规划区内坡度 25以上区域的林地;天然湿地。级保护区域。)(依据粤府办201444 号)林业生态红线级保护区域:严格控制占

25、用征收有林地,适度保障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乡建设用地,从严控制商业性经营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其他项目用地。重点商品林地实行集约经营、定向培育。生态公益林林地在确保生态系统健康和活力不受威胁或损害下,允许适度经营和更新采伐。鼓励人工恢复、增加湿地面积。(林业生态红线级保护区域是维护区域生态平衡和保障主要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区域,包括除 I、级保护区域以外的生态公益林林地;未纳入 I、级保护区域以外的国有林 场林地;省级以下森林公园、天然阔叶林以及国家、地方规划建设的优质用材林、木本粮油林基地范围内的林地;人工湿地。)(依据粤府办201444 号)16 林业生态保护林业生态

26、红线级保护区域:严格控制林地、湿地非法转用和逆转,控制采石取土等项目用地。推行集约经营、 农林复合经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安排各类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挖掘林地生产潜力。(注:林业生态红线级保护区域是需予以保护并引导合理、适度利用的区域。包括未纳入上述I、 级保护 区域以外的各 类林地、湿地。)(依据粤府办201444 号)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项目实施现役源 2 倍削减替代,新建排放可吸入颗粒物的项目,从实施等量替代逐步过渡到减量替代(依据粤府20146 号)17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我市河流域内新建、改建、扩 建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

27、革、农药、电镀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依据开府办201658 号)(四)其他19开平碉楼与村落世界文化遗产地保护在遗产地缓冲区内进行建设工程, 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及其 详细规划,其形式、规模、高度、材料、色调等应当与遗产地及其生态环境相协调,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依据开府办2008 34 号)18 生态发展镇保护适度开发型镇(保留少量工业)内原则上不得新增工业项目,新增工业项目需要在拆除原有旧工业项目基础上新建,并且要符合省、市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实现工业用地总量拆建平衡。(依据江府 20165 号)20 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规定的其他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 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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