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健康医学院章程序 言上海健康医学院是上海市属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2015年由原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和上海健康职业技术学院组建而成。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前身是 1999 年成立的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卫生技术学院;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 1960 年由卫生部创建;上海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前身是 1950 年成立的上海职工医学院。学校以“健康”命名,立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和国家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求,围绕“应用型、特色性、国际化”办学定位,培养服务医药卫生一线医学及相关人才,努力建设成为特色鲜明、服务于人类健康的高水平应用型医学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敦行依法治校,规范办
2、学行为,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上海健康医学院,简称“上健医” ;英文全称 Shanghai University of MedicineHealth Sciences,英文缩写“SUMHS”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周祝公路 279 号。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运行,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
3、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第六条 学校的校训:厚德至善 健行康民。第七条 学校以“健康促进”为使命,培养具有健康心理、独立人格、充满智慧,在知识结构、能力体系及职业态度上均烙有鲜明特色,具有行业引领潜质的健康促进者。第八条 学校为应用型特色性医学院,以医学为主体,理、工、管协调发展,构建医工、医药、医理、医管等交叉融合、相互支撑、协同发展的学科体系和专业布局,突出医工结合(医疗与器械结合) 、医保结合(医疗与保健结合) 、医养结合(医疗与养老结合) ,重点培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水平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第九条 学校实施高等医学职业教育,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教育、专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4、,建立“高等职业专科-应用技术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贯通式一体化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适度开展继续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社会发展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设置、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第十一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校接受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 举办者按照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学校实际,支持与鼓励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办学经费,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第十三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需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第十四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
5、利:(一)组织开展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三)依法招收学生。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四)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学位;(五)根据需要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组织机构,确定人员配备;(六)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工资和津贴等收入;(七)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八)依法同企
6、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运用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九)依法开展与国(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二)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医学人才、研究成果和社会服务;(三)依法建立申诉等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 生
7、第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和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二)依法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社会实践等各类社会活动和文体活动;(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其他证书;(四)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按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
8、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八)获得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创业指导;(九)对纪律处分和其他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十)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国家、学校的荣誉和利益;(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努力学习,完成学业,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因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而产生的相应的义务;(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
9、和生活设施;(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 学校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和与学生权利及义务有关的重大改革、重要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二十一条 学校支持学生组织(学生会等)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以及其他形式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按学校相
10、应规章制度约定。第四章 教职员工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第二十四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依规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三)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七)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建设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八)就职务评聘、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九)公平获
11、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十)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五条 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国家、学校荣誉和利益;(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五)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与聘用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工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奖惩机制。第二十七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鼓励支持教师开展教学创新、科研创新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二十八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人员,依据法规、政
12、策、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第五章 管理体制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健康医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
13、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
14、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基层组织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经费使用,党委成员按照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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