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条例原条文 修订草案条文 修改理由及依据第一条 为促进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提高城市的核心竞争力,建 设创新型城市,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一条 为促进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提高城市的核心竞争力,建 设创新型城市,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创新,是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学技 术成果推广应用的活动。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创新,是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学技 术成果推广应用的活动。第三条 坚持把自主创新作为珠海城市发展的主导
2、战略,建立以政府 为引导、企 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第三条 坚持把 创 新 驱动发 展 作为珠海城市发展的 核心 战略,建立以政府为引导、企 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 政 产 学研 资 相 结 合 的科技创新体系 。1、在新的历史时期,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到城市发展的核心战略,是珠海城市发展的主动选择,符合国家和省对我市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的总体要求。2、产学研相结合进一步扩展到政产学研资相结合,体现国家关于“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 链”的科技体制改革要求。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
3、科技创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 科技创新工作的行政管理和统筹协调,组织实 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 财政、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 科技创新工作的行政管理和统筹协调,组织实 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 财政、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将各部门的职责定位从“ 支持和促 进” 修改为“负责”,更准确表达科技创新是政府各部门协同的工作,更有利于 发挥各部门的主体责任和工作主动性。范围内,支持和促进科技创新工作。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融资服务体系,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支持从事创新和创造的 经
4、济活动,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范围内, 负责 相关的科技 创 新促 进 工作。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融资服务体系,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支持从事创新和创造的 经济活动,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科技进步考核制度,对有关 职能部门及下级 政府进行考核。科技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和创新成效等纳入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绩效评价及其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科技进步考核制度,对有关 职能部门及下级 政府进行考核。科技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和创新成效等纳入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绩效评价及其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财政对科技投入
5、的稳定增长机制,财政科技投入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年增长幅度,并逐步提高科技投入的总体水平。市、区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财政科技投入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五以上,其中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的比例应当达到当年一般预算支出的百分之三以上。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财政对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财政科技投入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年增长幅度,并逐步提高科技投入的总体水平。市、区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财政科技投入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五以上,其中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的比例应当达到当年一般预算支出的百分之三以上。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进一步整合市财政各类专项科
6、技资金,分项管理,规范、统筹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进一步整合市财政各类专项科技资金,分项管理,规范、统筹使用,建立无 偿资 助与有 偿资 助并行、事前支持与事后 补 助 结 合、 竞 争性分配和重点扶持 协调的 财 政科技投入机制, 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投入的方向,以无偿资助降低研发成本和风险,以股权或债券投入的有偿资助撬动研发资金的供给;以事前资助强化政府引导方向,以事后资助强化市场选择作用;竞争性经费主要面向创新型企业,效率。 稳定支持主要面向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载体。依据: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健
7、全竞争性 经费和稳定支持 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机制”。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更多运用财 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 发攻关。 ”第八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绩效评估机制,完善 对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的投诉处理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第八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 分 类评 价、 导 向明确、激励 约 束并重的 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绩效评估机制,完善对财政科技 经费使用的投进一步明确绩效评价的方向是“分类评价、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理由是科技投入应该根据不同的支持对象和支持领域而
8、相应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项目评估标准,完善科技项目验收机制。诉处理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项目评估标准,完善科技项目验收机制。设定不同绩效目标。依据: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推进科技评 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制定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评价标 准”第九条 市政府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科技型初 创企业和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第九条 市政府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科技型初 创企业和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第十条 列入国家级、省 级重点新产品计划的新产品,经鉴定投
9、产后,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用于鼓励企业创制新 产品的科技研发活动。第十条 列入国家级、省 级重点新产品计划的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用于鼓励企业创制新 产品的科技研发活动。第十一条 市政府建立自主创新产品优先采购、首 购和订购制度。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自主创新产品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确定并公布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施动态管理。 对纳入自主创新产 品目录的产品和服务,在性能、技 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采购人应当 优先购买。各 级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项目支出已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对首次投向市场的市内企
10、业或者科研机构自主创新的产品和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和服务,应当通 过政府采购方式第十一条 市政府建立自主创新产品优先采购、首 购和订购制度。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全市 经济 社会 发 展重大 战 略需求和政府 购买实际 需求, 实 施 创新 产 品与服 务远 期 约 定政府 购买 政策,促 进创 新 产 品的研 发 和 规 模化 应 用。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仅靠税收减免或研发补助等供给方式不一定能有效促进科研成果的市场转化,还应配合运用需求政策工具拉动创新。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 号)第三条“创新产品与服 务远期约定政府 购买政策” 的内容。中
11、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鼓励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 标采购方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 ”2、关于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和购买的具体由采购人首先采购。政府采购的产品和服务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予以订购。操作细节可根据实际工作调整,建议不需要在条例中明确。参考:深圳市在修订科技创新条例时也将相关内容删除。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产品在本市推广、示范和应用。本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为本市自主创新产品提供推广、示范的渠道和途径。第十二条 鼓励
12、和支持自主创新产品在本市推广、示范和应用。本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为本市自主创新产品提供推广、示范的渠道和途径。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水平、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等达到一定要求,市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其项目建设用地,并可给予一定的建设资金支持。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水平、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等达到一定要求,市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其项目建设用地,并可给予一定的建设资金支持。第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 投资企业,引 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属于本市鼓励发展范围的初创企业。第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
13、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 投资企业,引 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属于本市鼓励发展范围的初创企业。第十五条 市政府支持 设 立科技 银 行、科技支行、 科技小 额贷 款公司、融 资 租 赁 公司等金融机构或 组织 ,为 科技型中小微企 业 提供 专业 的科技金融服 务 。(一)商业银行因受其本身的商业模式、信贷审批制度和风控机制等制约,难以有效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方面。因此,国家和省均鼓励发展科技银行(或科技支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来增加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供给。依据: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选择符合条件的 银 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 投资、股 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 。2、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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