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读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黄 元 龙 二 O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立法过程 2013年 12月,省人大常委会将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列入立法计划 2014年 9月 , 省人大第一次审议 2014年 12月 ,省人大 第二次、第三次审议 2015年 1月,省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在立法过程中:省委高度重视 2014年 12月 15日 省委常委会听取汇报科学民主公开透明共八章五十六条。其中:第一章 总则 共 九条( 19 )第二 章 居家养老 服务 共七条( 1016 )第三 章 机构养老 服务 共十条( 1726 )第四 章 养老服务 人员 共七 条 ( 2733 )第五 章 养老服务激励 保
2、障 共 十二 条 ( 3445 )第六 章 养老服务监督 管理 共六 条 ( 4651 )第七 章 法律责任 共四 条 ( 5255 )第八 章 附则 共 一 条 ( 56) 总体结构第一 章 总则 总则部分明确了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各方职责。 立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 适用范围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 定义 :( 第二条第二款) 本条例所称社会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和互助性服务、企业的市场化服务共同组成的为老年人养老提供的社会化服务,包括居家养老服务、
3、机构养老服务等。第一 章 总则 原则 :( 第四条 )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 职责 : 这是本章的重点,也是 条例 的重点和亮点之一。 家庭责任: 赡养、扶养老年人是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这一条从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引用而来。 政府责任: 从第五条开始到第九条第一款,包括了横向的政府部门责任,也包括纵向的层级政府责任。县级以上政府职责(第五条): 领导 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养老服务 工作 。 制定 社会养老服务发展 规划 和 设施 建设规划 ; 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相应的增长机制。 保障人人享有 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财政补贴、政
4、府购买服务等制度,完善特困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保障机制; 制定 鼓励扶持 政策措施。第一 章 总则 部门责任:(第六条) 民政部门主管 :政策管理。具体事务的承担者在第三款:设区的市、县(市、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承担社会养老服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和审核、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和检查等有关具体工作。其他部门的职责:一是 老龄工作机构 : (第九条第一款) 负责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社会养老服务的相关工作 ;二是其他部门: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具体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一 章 总则 乡镇 ( 街道)政府 : 负责本区域内的社会养老服务工作。 具体承担者(第七条
5、第二款)是 养老服务中心 : 应当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指导村 (居) 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协助做好社会养老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从服务职能走向服务和管理并重 缙云的做法第一 章 总则 社区:(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具体承担者: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 其职责在第十三条:建立 健全老年人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和服务项目登记制度,协助建立老年人互助合作组织,联系居家养老服务专业组织、企业、志愿者等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社会: 工会 、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
6、参与相关社会养老服务工作。第二章 居家养老服务本章 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实现形式、设施建设标准、服务提供主体等。 家庭养老支持政策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并通过组织开展免费培训等形式,向家庭成员普及照料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的护理知识和技能 。 设施建设 :( 第十一条 ) 推进 坡道、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鼓励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有 失能、失智老年人 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 家庭以及有重度残疾老年人的家庭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的 ,政府 应当给予资金补助 。第二章 居家养老服务 设施建设 :( 第十 四 条 )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和省规定的社会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无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或者现有用房未达到省规定的社会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解决居家养老服务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