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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大学生物资源暨农学院.doc

1、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教師升等審查細則95 年 6 月 12 日本院第 213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95 年 7 月 11 日本校第 2440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8 年 3 月 24 日本校第 256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0 年 1 月 11 日本校第 265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0 年 7 月 5 日本校第 2676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1 年 1 月 17 日本校第 2701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1 年 5 月 29 日本校第 271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1 年 12 月 18 日本校第 274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細則依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

2、設置準則第八條訂定之。第二條 提請升等之教師須符合教育部所規定之最低年資及下列各條件:、 本院專任教師,並在本校支薪者。當學期有在校實際任教授課之 事實者。二、升副教授須任助理教授滿四年以上,或獲得博士學位從事相關研 究工作滿五年以上者。升教授須任副教授滿四年以上,或獲得博士學位從事相關研究工作滿十年以上。若有其他特優情形, 並符合教育部規定之基本條件,得經系所推薦,並經院長提名。三、助理教授升副教授及副教授升教授須具有博士學位,講師升助理教授須具有碩士學位,但在學術上有特殊貢獻者不在此限。第三條 提請升等之教師須經過審查,其項目如下:一、教學與服務成績。二、研究成績。第四條 各審查項目之評分

3、比重規定如下:教學與服務成績佔百分之四十、研究成績佔百分之六十。第五條 第三條中二項之總分最高定為一百分。評定總分不滿七十分者,不予升等。第六條 本院教師符合第二條所列各條件者,得於每學年第二學期向各系所提出升等申請。第七條 初審工作由各系所辦理之,審查及格者,提院複審。複審工作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由院長聘請院內相關系所的教授若干人組織遴薦委員會按本辦法辦理,並提出評審結果報告;第二階段由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行使審核權後向校方推薦。第八條 遴薦委員會之權責如下:一、複審各申請升等教師之各項評審資料。二、綜合評定由各系所自行評分之項目,必要時並做適當之增減。第九條 院長須將遴薦委員會的評審結果函

4、告有關系所及升等申請人。若當事人對評審結果發生疑義,得於文到後十天內檢具事實文件經系所送回遴薦委員會,要求重審。第十條 教師評審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對升等人行使審核權,獲得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者為通過。如通過人數超過本院分配名額時,以得票數決定推薦升等人選。第十一條 教師國內服務年資之計算,以教師證書所載年資起算之年月日期為準。第十二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者,其服務年資應予扣減:一、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不予計算。二、因故離校一次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其離校年資不予計算。三、專任教師曾為研究生者,其為學生期間之年資折半計算。第十三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者,其服務年資應予增減:一、留職及原職在國內

5、外學術研究機構進修滿三個月以上者,其年資折半計算。若進修滿三個月以上而未拿到學位者,此折半計算之年資不得超過一年。二、副教授留職及原職在國內外進修獲得博士學位者,計其年資一年。三、助理教授若獲有博士學位,但原以講師起聘者,於升等副教授時,計其講師年資一年。四、講師獲得博士學位者,其博士學位抵充年資三年。五、進入本校前在國內公私立大學及國外著名大學擔任同級專任教師之連續年資得予採計,但在國內私立大學的此項計算年資不得超過二年。六、在國內、外著名研究機構之同級連續研究年資,可折半計算,其計算年資不得超過二年。七、在本校同級連續之兼任教師年資,可折半計算,但不得超過一年。並不得與本條第六款之年資重複

6、計算。第二章 教學與服務成績第十四條 講師、助理教授及副教授之教學成績按授課時數、教學效果及論文指導三項評定之。第十五條 授課時數以學校核定者為準。教師請依各系所教師授課時數調查表填報,每週平均授課時數每學期計算一次,取其現職內最近五學年度平均(或其具實際年資之學期數計算) ,符合規定者講師給予二十分,助理教授及副教授給予十分,少於規定者,每短少一小時減一分,超過者不予加分。一門課程如由二位或二位以上教師合授者,其時數按參加教師人數平均分配或授課週數比例分配計算之。至專題討論一科,若各位教師每次均參加討論者,每人均按一小時計算。第十六條 教學效果包括近五學年度(或其具實際年資之學期數計算) 教

7、學態度是否認真、教材是否充實合宜、講解是否清楚而有效率、對學生輔導是否盡心等。其評分由系主任指定教授三人以上評定之;如代系主任本身申請升等時,則由院長指定教授三人以上評定之。此項評定工作至少須在升等申請提院之前半學期開始。評定項目及標準如下:一、學生問卷反應。二、教材、作業及考卷審查。三、課堂教法及效率評定。以上三項合計,最高十五分。學生問卷由院提供,各系亦得自行設計;教材及教法等之評定細則由各系自行訂定。系主任或院長指定之評審教授須對每位升等申請人之詳細評定方法及結果、包括問卷題目影印本及結果統計等,做成報告,以供遴薦委員會參考。本院教師若於五學年內獲得校教學傑出教師、校教學優良教師或院教學

8、優良教師等榮譽者,以滿分計算。第十七條 助理教授及副教授指導學士、碩士及博士論文之評分,以現職內最近五學年度內(或其具實際年資之學期數計算) 論文完成者為限,每篇論文分別以五、一五、二五分計算,本項評分最高為十分。若指導教師有二人或二人以上者,升等申請人須為主要指導教師,其認定由系主任為之。若講師有指導學士論文,每週以一小時併入授課時數計算。第十八條 講師以上教師之教學外服務成績,最高五分,無服務表現者零分,其評定依據為近五學年度(或其具實際年資之學期數計算) 教師擔任校內外各項職務(包括兼代系主任及附屬單位主管、學生導師、學會幹部、學術刊物編輯、建教合作事務等)之工作量、工作品質、校內外同行

9、之書面評語等。此項評分由系主任或院長指定之評審教授評定後,須提出詳細評定報告、包括列舉升等申請人所有服務項目及具體成績,以供遴薦委員會參考。第三章 研究成績第十九條 送審之代表著作一篇限為最近五年內完成並刊出者,並應以發表在SCI(SSCI、A&HCI)期刊內之論文,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如有數位作者時)。但本院社會科學領域教師仍得於102年7月31日前,以TSSCI期刊內論文作為升等代表作送審。升等教師之學術著作審查人人選,由系(所)於每年一月底以前,就每位升等教師,向本院提出校外學者專家名單(至少五位)及迴避名單,並由本院升等遴薦委員會推薦四至六位審查人後,由院請系( 所)協助至少送四

10、位審查人進行著作審查;系(所)於收到著作審查意見表後,依據審查結果辦理升等教師推薦初審;系(所) 教評會初審通過後,應於四月底前將推薦升等教師資料及全部著作審查意見表,送本院辦理複審。必要時本院得再送一至二位審查人審查,對外不公開。第二十條 申請人最近七年內(含起算年整年) 所有學術性著作(含已被接受者) 中,其發表於國內外學術期刊者,每篇計分方式如下表。一篇著作如作者有二人以上者,其評分方式,依第一項分數乘以下表之百分比計分,但如合著者在研究該篇論文時,為升等申請人之指導教師,或為升等申請人之學生,且該論文為學生畢業論文之一部分時,不必均分。排 名 順 位得 分 分類參考 學術性著作(期刊論

11、文發表) 分數頂尖 Science, Nature, Cell 10 分傑出 SCI, SSCI, A&HCI 排名15% 6優良 () SCI, SSCI, A&HCI 15% 40%, IF0.2b. A&HCI 排名: 40% 80%c. TSSCI 排名 40%d.其他經專業審查之學術期刊論文2 100% 40% 100% 25% 20% 100% 20% 15% 15%列名總人數 100% 20% 15% 10% 10%註:1.若有合著情形,每篇著作中皆請註明每個作者之貢 獻。2.通訊作者與第一作者不必均分。3.著作若係由博士論文直接 整理發表,該篇著作由本院升等遴薦委員會酌予給分。

12、但該論文未作為聘任時之著作使用者,不在此限。4.列名總人數超過六位者比照總人數五位情形計分。5.二位共同之第一作者和通訊作者,每位權重70% 。三位共同之第一作者和通訊作者,每位權重50% (自辦理103學年度升等起適用)。前項指標,升教授者需達25分以上,升副教授者需達20分以上,始具升等資格。產學合作績效依下表方式計分。類 別 計分國內新型或新式樣專利 1國外新型或新式樣專利 2國內發明專利 2國外發明專利 4技轉金台幣 50 萬元以下之技術移轉 2技轉金台幣 50-100 萬元之技術移轉 4技轉金台幣 100 萬元以上(含 100 萬元)之技術移轉 5品種權 2註:1.同一發明、 新型、 新式樣,如同時獲國內、國外專利,或已技轉者,擇一計分。2.最多採計兩項。本條文若有其他相關未盡事宜,交由本院教師升等遴薦委員會討論決定。第二十一條 院遴薦委員會委員依院及系所送審之著作審查意見表所評定總成 績之平均,並參酌第二十條之分數等,評定升等研究成績。本項評分最高為六十分。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經院教評會、院務會議及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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