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厅机关和厅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强化内部控制,防范重大经济风险,根据新预算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海洋与渔业厅机关和厅直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 厅财务管理实行“总体控制、分类审批、分级把关、使用监督”的总体原则。厅机关及厅直单位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在厅统一领导下,由厅计财审计处按照政策法规和制度规范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在具体执行中,坚持依法理财、明确责任、规范管理、严格程序、厉行节约、保障安全。第四条 厅财务管理由厅长负总责,分管财务
2、厅长协助厅长对财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厅长对分管单位的财务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各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财务工作负直接责任。第五条 厅计财审计处具体负责财务管理,主要职责是:组织各单位贯彻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组织编报部门预算并监督执行;编审年度财务决算;负责本系统财务、非税收支、政府采购、票据、债务和会计人员培训等管理工作;协调各单- 2 -位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对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等。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并执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内控制度;编制、执行年度预算,按规定使用资金;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编报年度财务决算;负责项目管理、绩效评
3、价、国有资产、非税收入、政府采购、票据、债务和公务卡等管理工作;接受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保管会计档案等。各单位应指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财务工作。第二章 预算和决算管理第七条 预算编制原则预算编制要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具体的绩效目标、资金规模、资金用途、支持对象、支持条件、支持范围、补助标准、完成时限。项目支出预算优先保障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厅党组确定的重点任务,保障重点工作需要。第八条 中央财政项目预算编制中央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海洋和渔业项目申报由相关单位依据项目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编制中央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经厅计财审计处审核汇总,报厅党组会审定后上报。第九条
4、 省财政项目预算编制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海洋和渔业项目申报由相关单位编制- 3 -专项资金预算申报材料,经厅计财审计处初审汇总后,纳入省海洋与渔业厅项目库管理,并按轻重缓急拟定预算安排的初步方案,经厅党组会审定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下达后,厅计财审计处会同相关单位提出细化项目支出内容和资金安排额度意见,经厅党组会审定后报省财政厅。第十条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由各单位依据省财政厅编报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要求,填列本单位的人员、资产等相关数据,经厅计财审计处审核汇总,报分管计财厅长审签后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代为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预算编制由各单位依据省财政厅编报下一年度
5、非税收入预算要求,填报本单位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经厅计财审计处审核汇总,报厅长办公会审定后报省财政厅。第十二条 预算批复下达省财政预算批复后十五日内完成厅内批复。由厅计财审计处起草预算批复文件,报分管财务厅长和厅长审批后,批复给各单位和厅机关有关处室;同时编制厅机关经费使用预算,报厅党组会审定后执行。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直接拨付我厅实有资金账户的项目资- 4 -金,资金指标文件中已经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由厅计财审计处按照相关文件起草资金下达文件,分别报分管业务厅长和分管财务厅长审定后下达;资金指标文件中未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由厅计财审计处会同业务处室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厅长办公会审定后下达。第十三
6、条 项目支出预算执行厅有关处室在预算批复后十五日内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分配方案编制,经厅计财审计处审核并报厅长办公会审定后下达项目承担单位。各单位收到省财政预算批复后十五日内完成当年项目支出用款计划编制,经厅计财审计处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同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厅计财审计处备案。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除已明确具体项目、具体地区和具体金额的以及按照基数法分配的以外,资金分配方案经厅长办公会通过并征求省财政厅意见无异议后,报省长办公会审定。按照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对资金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对市以下支持资金区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
7、导类、应急类和救济类,并按照辽宁省省本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属于市(县)职责内的工作,省厅不拨付补助资金;承担省厅交办的工作任务,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 5 -签订业务委托书方式拨付资金。第十四条 预算调整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厅计财审计处按照程序报批(不含基本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预算)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出现专项经费缺口时,由有关单位提出经费追加申请,报厅计财审计处办理。如需向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省政府、省财政厅等部门申请追加专项经费预算,由厅计财审计处组织起草汇报材料,经厅长办公会审定后以正式文件上报。第十五条 部门决算厅机关决算由厅计财审计处组
8、织编制。各单位决算由各单位负责编制,厅计财审计处负责审核、汇总。厅计财审计处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决算要求在省财政厅批复决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厅直单位的决算进行批复,并组织开展决算数据账表一致性核查工作。各单位决算、厅汇总决算需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第十六条 预决算公开省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决算二十日内,通过“辽宁海洋渔业网”公开部门预算和决算的全部内容,以及“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第十七条 预算绩效评价- 6 -强化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厅计财审计处依据省财政厅的有关要求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分析,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审批立项的重要参考依
9、据。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十八条 收入是指机关及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第十九条 非税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取得必须经物价和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组织非税收入,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法规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依法按章纳税。非税收入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支出通过部门预算安排。严禁通过往来科目核算收
10、支、隐匿收入。严禁隐瞒截留、坐收坐支非税收入。严禁乱收费和擅自减免。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二十一条 支出票据- 7 -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原始票据自公务活动发生日起 1 个月内核销,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在 3 个月内核销,原则上原始票据不得跨年度报销。第二十二条 票据审核各单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对原始凭证和支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厅计财审计处和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审核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支出方向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原始票据的合法性、开支范围及标准的符合性、附件资料的完整性等内容。第二十三条 经费支出审批各项经费支出的核销要事前经财务部门审
11、核,未经审核或财务部门未提出明确审核意见的,单位领导不审批或不研究,财务部门不得支付。经费支出的核销,实行按类别分级审批。(一)常规性支出审批:包括工资、津补贴、离退休费、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离休人员电话费、护理费和特需费,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汇缴;取暖费补贴、移动通讯补助、公务交通改革补助;银行手续费、固定电话费、邮寄费、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提取工会经费、税费等有明确政策标准的支出,经相关处室负责人审批后,由厅计财审计处会计人员审核、处长审批后支付。厅直各单位此类支出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签批后,由财务- 8 -部门支付。(二)非常规性支出审批:
12、主要包括办公用品费、订报费、印刷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临时性劳务费以及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支出,需严格履行事前审批程序。承办处室须以请批件或审批单形式提出申请,计财审计处对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业务厅长、分管计财厅长审批,其中金额在 2万元(含)以上的还须经厅长审批;金额在 5 万元(含)以上或情况特殊的报请党组会议确定。单位的上述支出由其财务部门审核,分管财务领导或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内部审批权限,并报厅计财审计处备案。上述经费支出凡经事前审批的,且实际支出金额和支出内容未超出预算的,可以经财务部门负责
13、人签批后报销。第二十四条 工资性支出各单位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发放工资和津补贴。工资表须与人事部门审核批准的工资手册相一致。除特殊情况外,各单位向职工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和津补贴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第二十五条 采暖费支出办公用房采暖费按照供暖公司提供的采暖费发票据实报销。- 9 -职工采暖费报销或发放货币化补贴应执行以下面积标准:正副厅级及教授级高工、研究员或相应职级人员 140 平方米;正副处级及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或相应职级人员 105 平方米;科级、科级以下和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及以下职级非新参加工作人员 85 平方米;新参加工作人员(参加工作不满一年,见习期内)60 平方米
14、。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 105 平方米;高级工、技师和 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 85 平方米;初、中级工和 25 年(含)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 60 平方米。厅机关和驻沈单位实行货币化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每年采暖期前一个月一次性发放,以当年 9 月 30 日在册职工及离退休人数和职务为准,10 月 1 日以后调入人员或职务发生变化的,当年不予补发;驻沈以外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执行。第二十六条 邮寄费支出邮寄费主要包括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支出。报销邮寄费时需附有邮寄明细单。单次邮寄金额超过 500 元或累计金额超过 2000 元的,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审批程序。第二十七条
15、办公用品支出办公用品包括文件档案用品、桌面用品、财务用品、耗材等与工作相关的用品以及书报杂志等。办公用品由办公室集中- 10 -统一采购,同时建立出入库和领用制度,并定期与财务部门账面核对。办公用品发票应注明具体商品的名称、单价、数量等。发票未注明的,要另附商品明细表,并加盖销售单位印章。各处订阅报刊杂志应事先经办公室、财务部门审核,应以党报和党刊为主,不得订阅或购买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报刊、杂志和书籍。第二十八条 印刷费支出为节约开支,提倡自行打印文件,确需委托印刷厂办理的印刷业务,必须履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印刷费核销时需附合法有效发票、 辽宁省政府采购计划审核情况表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和经审批的印刷事项请示件。第二十九条 差旅费支出差旅费支出要严格执行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差旅费管理办法 (辽海渔发201427 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公务出差事前审批制度,机关处长、副处长出差由分管厅长审批,处以下职工出差由处长审批。报销差旅费需提供外出审批表(厅级)或公务出差审批单 (处及以下)或会议及培训通知、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购买机票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辽财采2015952 号)规定的购买渠道、购买价格和报销管理方式。培训或会议主办方已安排食宿的,报销时不再享受期间的伙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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