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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doc

1、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经贸信息技术字2013 227 号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资助计划操作规程(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加快工业设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2 137号)和深圳市工业设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深财科2013169 号)有关规 定, 深圳市工业设计 中心认定和资助计划操文件- 2 -作规程(试行)等 10 项文件(详见附件)已经编制完成,并报请市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3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资助计划操作规程(试行)2深圳市工业设计创新攻

2、关成果转化应用资助计划操作规程(试行)3深圳市工业设计领军企业认定和奖励计划操作规程(试行)4深圳市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和资助计划操作规程(试行)5深圳市鼓励分离设立工业设计企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试行)6深圳市优秀工业设计企业认定和奖励计划操作规程(试行)7深圳市工业设计重大活动资助计划操作规程(试行)8深圳市鼓励设立和共建工业设计机构资助计划操作规程(试行)9深 圳 市 工 业 设 计 高 端 人 才 培 养 资 助 计 划 操 作 规 程 (试 行 )10深圳市知名工业设计奖奖励计划操作规程(试行)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3 年 12 月 11 日- 4 -附件

3、 1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资助计划操作规程(试行)为增强企业设计创新能力,提升工业设计发展质量,规范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加快工业设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 2012137 号)和 深圳市工业设计业发 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深财科2013 169 号)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程。第一章 认定标准和条件第一条 本规程所称的工业设计中心是指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行业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委员会认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第二条

4、申报认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 422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申报认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按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市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5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10 项以上。(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

5、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具备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的良好条件。(四)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研究、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拥有独立自主的设计创新成果。(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六)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设计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工业设计专业人员 40 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60%。(七)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

6、,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1 亿元,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八)企业两年内(截止申报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第五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市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6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二)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研究、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以及独立自主的设计创

7、新成果。(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专业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专业人员 30 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60%。(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0 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0%,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五)两年内(截止申报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第二章 认定程序第六条 市经贸信息委定期通过

8、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网站发布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资助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和审批期限等事项。第七条 申报单位通过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填报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资助申请书,- 7 -并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向市经贸信息委提交申报材料。第八条 市经贸信息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委托经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工业设计中心情况进行真实性审计。第九条 市经贸信息委根据专项审计报告,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主要评审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设计创新能力、人才队伍建设、组织管理水平、软硬件设计基础设施、设计产品的经济社会效

9、益等。第十条 市经贸信息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5 名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包含产业、技术和财务等类别专家,评审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并签名。第十一条 市经贸信息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市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市经贸信息委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第十二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经贸信息委或市财政委提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市经贸信息委批准授予“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 称号,并以通知形式公布。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第十三条 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在市经贸信息委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第十四条 市经贸

10、信息委对认定的市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考核。接受考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考核表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上述材料报- 8 -市经贸信息委。市经贸信息委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核。经市经贸信息委考核,以通知形式发布考核结果。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撤销市工业设计中心称号:(一)未按规定参加考核的;(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五)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行政处罚。第十六条 因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 2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第十七条 因第十五条第

11、(五)项原因被撤销市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 4 年内不得申请认定。第十八条 市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报市经贸信息委。第十九条 市经贸信息委对调整和撤销的市工业设计中心,以通知形式公布。第二十条 市经贸信息委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认定国家级和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第四章 资助程序第二十一条 对认定的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给予 300 万元资助,主要用于工业设计中心购置设计软件和硬件、实验设备(工具)、实验耗材、测试认证费、设计资料(数据)和设计专利申请等。第二十二条 对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市工业设计

12、中心 300 万元资助的基础上增加 100 万元,合计资助 400 万元,主- 9 -要用于工业设计中心购置设计软件和硬件、实验设备(工具)、实验耗材、测试认证费、设计资料(数据)和设计专利申请等。第二十三条 对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市工业设计中心 300 万元资助基础上增加 200 万元,合计资助 500 万元,主要用于工业设计中心购置设计软件和硬件、实验设备(工具)、实验耗材、测试认证费、设计资料(数据)和设计专利申请等。第二十四条 市经贸信息委根据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名单,结合资金预算安排,提出拟资助计划,并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经市财政委复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

13、日。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经贸信息委或市财政委提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委下达资助资金计划。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估第二十六条 资助资金采取专用账户封闭管理。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所在单位根据市经贸信息委和市财政委联合下达的资助资金计划,与市经贸信息委签订资金计划使用合同书,自行选择有资质的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后,到市财政委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二十七条 获资助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专门设立会计明细科目分项目核算资金使用。第二十八条 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委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跟踪管理。资金使用超出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范

14、围或改变资金用途的,监管银行可根据市财政委授权拒付。第二十九条 资助资金使用需按照资金使用合同在 2 年期内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进行重大变更,须报市经贸信息- 10 -委,并经同意后实施变更。对在合同期限内未使用完毕的资金,资金使用单位应报市财政委,及时将剩余资助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委。由资助资金形成的项目资产按照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处置。第三十条 对未按资金使用合同实施的,且对同一支出事项申报多项市财政资金,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市经贸信息委应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并将所在单位列入不诚信名单,3 年内不得申请市财政专项资金。第三十一条 市经贸信息委每年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对上年度资助项目进行

15、绩效评估。绩效评估果将作为申请单位再次申报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第三十二条 项目绩效评估报告需报送市财政委,市财政委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抽查。第三十三条 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四条 市经贸信息委和市财政委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在项目和资金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监察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由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委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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