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许昌市城乡规划指标指导意见(优化稿)二零一四年十二月1 目 录城 区 篇 .3第一章 总则 .3第二章 城乡用地 .3第一节 用地分类及兼容性规定 .3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2第三节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13第三章 建筑工程 .20第一节 建筑规划设计 .20第二节 建筑间距 .20第三节 建筑物退让 .24第四节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28第五节 容积率指标计算 .29第六节 绿地和停车 .30第七节 城市夜景亮化 .34第八节 建筑风格与建筑环境、材质、控制 .36第四章 交通工程 .38第一节 城市道路 .38第二节 道路交叉口 .41第三节 机动车停车场 .44第四节 城
2、市公共交通 .46第五节 其他交通设施 .46第五章 市政工程 .48第一节 供水工程 .48第二节 排水工程 .49第三节 电力电信 .51第四节 供热工程 .532第五节 燃气工程 .54第六节 管线综合 .54第七节 环卫、防洪、消防、人防、抗震、气象 .59第六章 附则 .60名词解释 .61计算规则 .62主要参考文献 .65中心镇篇 .663城 区 篇第一章 总则1.1 为 加 强 城 乡 规 划 管 理 工 作 , 深 入 贯 彻 实 施 城 乡 规 划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和 政 策 , 推 进 许 昌 市 城 乡 规 划 科 学 化 、 规 范 化 、 法 制 化 ,
3、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 河 南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办 法 、 许 昌 市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细 则 及 国 家 有 关 规 范 、 标 准 、技 术 规 定 , 结 合 许 昌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指 导 意 见 。 1.2 本 指 导 意 见 适 用 于 许 昌 市 城 市 规 划 区 (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期 限 内 城 市 建设 用 地 范 围 , 包 括 独 立 选 址 城 市 重 要 公 共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 , 市 域 各 市 ( 县 )可 参
4、照 本 指 导 意 见 执 行 。第二章 城乡用地第一节 用地分类及兼容性规定2.1.1 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根据其主要用途,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城乡用地分类及代码类别代码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范围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H11 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H12 镇
5、建设用地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3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H14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HH2 区域交通设施用 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4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大类 中类 小类头H21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H22 公路用地 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H23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 区等用地H2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 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H
6、25 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地面实际用途归类类别代码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范围H3 区域公用设施用 地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H41 军事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 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H4H42 安保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 包括公安局用地H5 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 尾矿堆放地H9 其他建设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建
7、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 森林公园等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水域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 积雪E11 自然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E12 水库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 10 万 m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E1E13 坑塘沟渠 蓄水量小于 10 万 m3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E2 农林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 村道路等用地EE9 其他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 业的草地等用地5类 别 代 码类 别 名 称 内容大类
8、 中类 小类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R一类居住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12 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 文化、 体育、 商业、 卫生服务 、 养老助残 、 公用设施等用地 , 不包括中小学用地二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齐全 、 环境良好, 以多、 中、 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 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22 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 文化、 体育、 商业、 卫生服务 、 养老助残 、 公用设施等用地 , 不包括
9、中小学用地三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欠缺, 环境较差, 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 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R3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32 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 文化、 体育、 商业、 卫生服务 、 养老助残 、 公用设施等用地 , 不包括中小学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AA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 社会团体 、 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 施用地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A2A21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
10、 博物馆、 档案馆 、 科技馆、 纪念馆、 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A22 文化活动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 文化馆、 青少年宫、 儿童活动中心 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城市用地分类及代码、6类 别 代 码大类 中类 小类 类 别 名 称 范 围 内 涵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 中等专业学校 、 中学、 小学、 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 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 技工学校、 职业学校等用地, 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
11、职业高中用地A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A3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 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A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 包括体育场馆、 游泳场馆、 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A4A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A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A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 专科防治所、 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A53 特殊医疗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
12、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A5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A6 社会福利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A7 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 古墓葬、 古建筑、 古窟寺、 近代代表性建筑、 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 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A8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 领事馆、 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A9 宗教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 地商业、 商务、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商业用地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B11 零售商业用地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
13、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B12 批发市场用地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B13 餐饮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B1B14 旅馆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商务用地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B21 金融保险用地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B22 艺术传媒用地 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B2B29 其他商务用地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娱乐康体用地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BB3 B31 娱乐用地 剧院、 音乐厅 、 电影院、 歌舞厅、 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7类 别 代 码 大类中类小类类 别 名 称 范 围
14、内 涵B32 康体用地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 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 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B4B49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 网点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 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
15、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 地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 地M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 地物流仓储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 储用地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 储用地W 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 地等内部的道路、
16、停车场等用地S1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 地S2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S3 交通枢纽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 枢 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交通场站用地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S41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 用地S4 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 用 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S
17、S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U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8类 别 代 码类 别 名 称 范 围 内 涵大类 中类 小类U12 供电用地变电站、 开闭所、 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 不包括电厂用地。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 供燃气用地 分输站、 门站、 储气站、 加气母站、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 不包括制气厂用地U14 供热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 热力站、 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U15 通信用地 邮政中心局、 邮政支局、
18、 邮件处理中心、 电信局、 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U16 广播电视用地广播电视的发射、 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 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环境设施用地 雨水、 污水、 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2 U21 排水用地 雨水泵站、 污水泵站、 污水处理、 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U22 环卫用地 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 ,以 及垃圾 转运、 公厕、 车辆清洗、 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安全设施用地 消防、 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3 U31 消防用地 消防站
19、、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U32 防洪用地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U9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 包括施工、 养护、 维修等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G G1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 以游憩为主要功能 , 兼具生态、 美化、 防灾等作用的绿地G2 防护绿地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G3 广场用地 以游憩、 纪念、 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U11 供水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 水 池等设施用地、92.1.2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下表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进行建设。凡下表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等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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