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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资料.docx

1、 知识产权法 第一章 知识产权概述 第一节 知识产权基本认识 第二节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节 国际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概述 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第三节 著作权的内容 第四节 相关权 第五节 著作权的保护限制与利用 第三章 专利权 第一节 专利制度概述 第二节 专利权的主体与客体 第三节 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 第四节 专利权的保护 第四章 商标权 第一节 商标及商标法概述 第二节 商标权的内容取得与终止 第三节 商标权的利用 第四节 商标权的保护 第五章 其他知识产权 第一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第二节 商业秘密权 第三节 地理标志权 第四节 植物新品种权 第

2、五节 反不正当竞争 使用教材: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6 第一章 知识产权概述 第一节 知识产权基本认识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是人类劳动成果依法产生的专有权利。 狭义: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 广义:狭义知识产权 +其他相关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有向信息产权扩充的趋势。如:知识信息;公共信息;商业信息。 知识产权属于私权,应加以保护是共识。 知识产权

3、我国法学界称”智力成果权“;台湾学者称”智慧财产权“;国外称”无形财产权“。 第一节 知识产权基本认识 2、知识产权的范围 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3 类:一、创造性成果权。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二、经营性标记权。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其他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标记权等。三、经营性资信权。特许经营权、信用权、商誉权等。 TRIPS(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7种:著作权及其相

4、关权利;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公开信息专有权(商业秘密权)。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1、知识产权的性质 ( 1)权利主体的私权性: a、民事权利的性质。私权 侵害 民事赔偿; b、刑事权利的性质。私权 严重侵害 审判 刑事责任; c、行政权力的性质。行政机构侵权 行政责任(领导责任)。 ( 2)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 A、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b、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c、不发生消灭。 2、知识产权的特征 ( 1)知识产权的独占性。 ( 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 4)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法律确认性。 三、知识产权的

5、主体与客体 1、知识产权的主体 ( 1)知识产权的主体即权利所有人:自然人、法人、组织乃至国家。 ( 2)知识产权的主体确认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 a、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B、继受取得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 C、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确认,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以区别一般财产法的“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原则”。 2、知识产权的客体 (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领域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是与物质产品相对应并存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 ( 2)知识产品的客体分为两大类(智力成果;

6、经营标记),或三大类(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经营性资信)。 ( 3)知识产权客体具有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社会性等特点。 四、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及地位 1、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A、知识产品私 人占有权的确认; B、知识产品在市场中的自由交换的肯定; C、有形财产权向无形财产权及人身权的延伸。 2、知识产权法的体系 知识产权法的体系是指为保护知识产权而形成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的总称。它包括: ( 1)著作权法律制度; ( 2)专利

7、权法律制度; ( 3)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 4)商标权法律制度; ( 5)商号权法律制度; ( 6)地理标志权法律制度; ( 7)植物新品种权法律制度; ( 8)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 ( 9)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3、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是指知识产权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 1)单行法的立法体例。但又不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 ( 2)综合协调的法律保护体系。 ( 3)兼具行政、民事、刑法等公法与私法相结合。 第二节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成就 20 世纪 70 年代末,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知识产权制度逐步建立起来。在短时间内取得重大进展,获得令世界钦佩的成就。主

8、要表现在: 第一阶段( 80 年代 90 年代)建立基本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1、商标法的颁布实施。 1979 年 11 月 1 日恢复商标统一注册; 1983 年 3月 1 日商标法开始实施;商标法实施细则配合实施; 1988 年对商标法实施细则进行第一次修改,使其更具操作性。 2、专利方面。 1980 年成立中国专利局; 1985 年 4月 1 日通过并开始实施专利法;相继颁布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问题的若干规定等。 第二节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3、版权方面。 1991年 6 月开始实施著作权法;以后又颁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9、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 4、国际公约方面。 1980 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目前我国已加入所有国际公约组织。 第二节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阶段( 90 年代 20 世纪末)修改充实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1、参与知识产权协定及 WTO 机构建设与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 2、 1992 年对专利法进行第一次修订。增加对药品、食品和化学物质的专利保护;延长对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保护方法专利;对强制许可、进口专利品行为进行限制等。 3、商标方面。 1993 年 2 月对商标法进行第一次修订; 1992 年 7 月商标法实施细则二次修订;增加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4、版权方

10、面。 1994 年 8 月颁布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2001 年 12 月进行修订。对保护音像制品,打击侵权具有重要作用。 5、 1997 年 10 月 1 日颁布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6、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与实施力度。 第二节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阶段( 21 世纪 至今)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律体系 按 WTO知识产权协定的最低保护标准,进一步修改并与国际接轨。 1、对专利法第二次修订。 2001 年 7 月 1 日施行。 2、对商标法第二次修订。 2001 年 12 月 1 日施行。 3、对著作权法第一次修订。 2001 年 10 月 27 日施行。 4、颁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

11、条例。 2001 年 10 月 1 日实施。 5、 2000 年修订海关法; 2003年 12 月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加强海关进出境知识产权保护。 6、结合已有的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 第二节 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 WTO知识产权协定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 1、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执行知识产权协定的问题 ( 1)继续推行立法和完善修改法律工作。 ( 2)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力度。 ( 3)加强司法保护和救济机制的建设。 2、关于知识产权协定的适用问题 ( 1)转化为国内法后具有法律效力。 ( 2)“国民待遇”的特殊性。 ( 3)“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困境。

12、( 4)专利、商标的优先权问题。 3、知识产权协定新进展对我国的影响问题 ( 1)药品生产评估问题。 ( 2)强制许可生产的药品专利权利人支付报酬问题。 ( 3)地理标志立法与保护滞后问题。 ( 4)动植物品种、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保护,立法分散,效率不高问题。( 5)其他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如:电子商务、技术标准、数据库、网络知识产品等。 第二节 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 4、知识产 权保护的对策 ( 1)符合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一体化、国际化的要求。 A、按知识产权协定要求,国内法必须适应国际法; B、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化; C、法律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统一; D、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体制的

13、结合。 ( 2)加强我国公共政策体制建设。 A、构建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体系;B、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与经济发展、科技创新有效配套,促进产业发展。 ( 3)加强行政执法及处罚力度。 ( 4)加强中美知识产权磋商与沟通。 ( 5)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 第三节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制度的成因 1、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与知识产权地域性限制的克服 ( 1)国际经济贸易中知识产品贸易的增加以及知识产权贸易市场的形成 ( 2)知识产权地域性阻碍了双边以及多边贸易的发展 2、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与国内法单独体系的改变 ( 1)各国国内法律的不完善,使知识产权保护出现空白

14、( 2)双边及多边条约协议的出现,促进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对多领域的协调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主要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最低保护原则 3、最惠国待遇原则 4、公共利益原则 5、其他原则(透明度原则、争端解决原则、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原则、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 第三节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 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历史分期 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形成时期( 1883 年 1967 年) ( 1) 1883 年巴黎公约缔约国组成巴黎联盟和 1886 年伯尔尼公约缔约国组成的伯尔尼联盟,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形成。 ( 2) 1893 年两大联盟合并为“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

15、, 1945 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 教科文组织管理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机构。 ( 3)以巴黎公约和伯尔尼 公约为基础,制定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公约。如马德里协定( 1891 年)、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议( 1925 年)、尼斯协定( 1957)、里斯本协定( 1958 年)等。 第三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发展时期( 1970 1993) ( 1) 1970 年由两大联盟提议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 2)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政府间组织,促进了国际范围对知识产权的行政合作与保护。 ( 3)主持和协调许多国际协议。 3、知识产权

16、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 1994 今) ( 1) 1947 年缔结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GATT)负责调节国际间贸易关系, 1994年变为世界贸易组织( WTO)后,增加了知识产权贸易的内容。(组织变革)。 ( 2)知识产权贸易额的大幅增加(每 10 年翻两番),成为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同等重要的国际贸易。(贸易增长) ( 3)原有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不能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公约滞后) A、争端解决方式单一(谈判) 磋商调节 专家小组 上诉。 B、新的知识产品增加(集成电路、生物技术、计算机软件)。 C、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保护标准不一。 ( 4)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推动和逼迫(发达国家压力

17、) ( 5)标志就是 1994 年形成的知识产权协定( TRIPS),成为 WTO 成员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统一规范和标准。 1995 年 1 月 1 日生效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概述 一、著作权与著作权法 1、著作权的定义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内涵:由“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专有权。 外延:( 1)仅指著作财产权。如日本著作权法使用“著作权”、“人格权”、“邻接权 ”。 ( 2)同时包含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如法国、德国、俄罗斯等。 ( 3)既包含著作财产权,又包含著作人身权,还包含邻接权。 第一节

18、 著作权概述 2、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由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分为行使著作权法(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著作权法)和实质著作权法(包括一切调整著作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如著作权法、著作权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品自愿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条例 、规章等。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经 2009 年第二次修订后,于 2009 年 12 月 31日实行。 第一节 著作权概述 二、著作权的特征 著作权除具有知识产权共有的特征外,与专利权、商标权相比,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内容的双重性。同时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 2、具体化的专有性。是

19、指著作权的专有性是针对具体的对象。即不同的人独立创作完成的相同的作品,各自享有自己作品的著作权,任何人不得以作品完成的先后次序而否定他人的著作权。 3、著作人身权保护的无限性。是指法律规定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但并非绝对。第一;我国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与财产权保护期相同。第二;英美等国的版权法规定人身权保护期,有的比财产权短,有的与财产权相同。第三;伯尔尼公约规定人身权最短的保护期与财产权相同。 第一节 著作权概述 三、著作权的取得 著作权取得,是指著作权法规定的由作品产生著作权的制度。一般意义上,著作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但主要是指原始取得。 1、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我国著

20、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没有规定必 须办理手续。与伯尔尼公约和知识产权协定一致。 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并非著作权无条件取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作品要求:取得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范围;并且不属于第五条规定的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对象。(见著作权客体的种类及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 2)作者国籍:能在我国获得著作权的人有: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或者 WTO 成员国国民;无国籍人以其经常居住地国作为标准。 ( 3)作品国籍: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 2、 3 款规定,其他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 其作品首次出版地国与中国的关系为标

21、准。即首次出版地国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或 WTO 成员国的,其作品可在中国自动取得著作权。否则不然。 第一节 著作权概述 2、著作权自动取得与作品登记的关系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产生,不必进行登记;如愿意进行登记,则可依国家版权局制定的作品自愿登记办法进行登记。登记的好处有: ( 1)可作为确权的初步证据; ( 2)对于计算机软件来说,登记证的作用更大;( 3)作品登记证还是作者或著作权人进行著作权海关保护登记的必要文件; ( 4)对某些作品而言,如摄影作 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可作为证明其保护期起算点的证据。(发表日起 50 年, 50 年内未发表

22、则不受保护)。 有的国家著作权自动取得,但却以作品登记作为著作权取得的条件,规定期限不登记,则著作权自动终止。 第一节 著作权概述 3、著作权自动取得与作品固定的关系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对作品的定义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这说明并未以“固定” 作为作品创作完成的条件。它包括已固定在某种有形载体上的作品,未固定下来的口述作品、即席表演等,都属于作品。 英美等国版权法规定作品以固定作为作品创作完成的条件。但不影响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和著作权取得的条件。 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一、著作权的主体 1、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

23、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著作权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即享受由作品产生的权利和承担产生的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其他组织的著作权人资格也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2、著作权主体的产生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创作作品或组织自然人创作作品,依法获得原始著作权,成为原始著作权人;也可通过受让、继承、受赠与或受遗赠而成为著作权人。 依据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作品创作完成即可成为著作权主体,不必办理任何手续。但进行登记则更有说服力。 通过继受方式取得著作权的需有合法的转让

24、合同、受增或受遗赠的要有证明文件、更有效的是进行转让等公证。 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3、著作权主体的种类 ( 1)原始 主体与继受主体 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时,直接享有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原始著作权人,也称第一著作权人。 其他著作权人则为继受主体,或称继承著作权人。 原始著作权人可能享有全部著作权,也可能只享有部分著作权;但只有原始著作权人才能享有著作人身权;继受著作权虽可享有著作财产权之全部,但肯定不能享有著作人身权,故继受主体只是财产权所有人。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以下三种方式成为著作权原始主体: A、创作。 B、法律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

25、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享有署名权,并获得报酬。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作者享有署名权。 C、合同约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未作合同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其他方式取得著作权的,均为继受主体。 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 2)完整主体与不完整主体 著作权完整主体,就是依法享有著作财产权与著作人身权之全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著作权不完整主体,就是依法享有著作财产权或者著作人身权之部分的自

26、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3、著作权主体确定的标准 ( 1)实质标准 确定著作权原始主体的实质标准,就是确认原始主体主张者的“作者身份”,或者符合享有原始著作权的法律依据,或者合同依据。除特殊情况外,作品创作者就是该作品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A、作者的确定 著作权法:“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有特殊规定除外。 就具体作品而言,如能确定某自然人对作品所为的行为是创作,就可初步证明该自然人就是作者。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认定该自然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是“创作”? 因此,依据著作权法认定的“创作” 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并结合实际创作行为,确定作者有以下要素:

27、作者所为之行为是智力活动,而非其他行为。如收集资料。 作者所为之智力活动是对作品构成要素的选择活动(文字、数字、符号、色彩、图形等) 作者所为之智力活动是将其选择的作品构成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律规则和顺序组合起来的活动。 作者所为之 智力活动是表达思想、情感、观点、立场、方法等综合理念的活动。如,“存在先于本质”;“本质先于存在”。 以上四要素是并列关系,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B、视为作者的情形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创作作品的组织者; 创作者所创作的作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 由作者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此三条件为并列关系,须同时具备。如“招生简章”。

28、C、合同约定的情形 按合同约定确定;无约定的由创作者为作者。 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 2)确定著作权主体的形式标准 著作权 法:“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作者可以在作品上署真名、假名、化名等。这就是确定著作权主体的形式标准。 3、某些作品著作权主体的确定 A、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对现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产生的作品。如无特殊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作者享有,演绎作品的创作者为著作权主体。 B、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合作作品的创作者须为两个或两个人以上; 两人或两人以上相互须有共同创作的合意;给毛诗谱曲? 须有共创作的行为; 各创作者

29、的贡献形成一件完整的作品。以上是判断合作作品的要素。 合作作品能分割使用的,个创作者享有自己的著作权,同时享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并作为著作权主体;不能分割使用的,著作权归合作作者共享,成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C、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汇编作品同样应具有独创性。汇编作品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如无特殊规定,汇编人就是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D、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普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创作者享有; 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 第二节 著作 权的主体与客体 二、著作权的客体 1、作品与有关对象的关系 ( 1)作品的概念 作品,是文学、

30、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构成著作权法所称作品的实质条件。 ( 2)作品与有关对象的关系 A、作品与外观设计的关系 B、作品与商标图案的关系 C、作品与作品标题的关系 D、作品与角色的关系 2、著作权客体的种类 ( 1)文学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31、 3、不受保护的对象 ( 1)超过保护期的作品 ( 2)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对象: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定、决议、命令和其它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以及官方正式译文等;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公式。 ( 3)违禁作品 ( 4)作品所表达的理念、表现形式和综合理念。复制其一,不构成侵权。 第三节 著作权的内容 一、著作 人身权 1、著作人身权的定义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或著作权原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非财产权利。也称精神权利或人格权。 2、著作人身权的特征 ( 1)无限期性;即保护期不受限制。 ( 2)不可分离性;与作者永不分离。 ( 3)不可剥夺性;任何人不能剥夺。 3、

32、著作人身权的具体权项 ( 1)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包括:决定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决定作品不公之于众的权利;决定作品公之于众的方式的权利;决定作品公之于众的时间和地点的权利。 作者行使发表权的方式: 直接授权他人,如出版; 间接授权他人,如进行演绎作品; 默认授权他人。 作者生前未经作者直接或间接授权,任何人不得将尚未发表的作品公之于众。如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后 50 年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行使发表权;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其发表权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第三节 著作权的内容 ( 2)署名权 署名权,即为表明作者身份而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它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在作品的

33、原件或复制件上署真名的权利;在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上署假名或笔名的权利;在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上不署名的权利(匿名);变更署名方式的权利;同意他人在作品上署名的权 利。 ( 3)修改权 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作品是作者品格、性格、风格和人格的综合体现,只有作者拥有对自己作品进行修改的权利,或授权他人进行修改的权利。故修改权包括:自己修改;授权他人修改;禁止他人修改;承认他人修改等权利。 第三节 著作权的内容 ( 4)保护作品完整权 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它包括: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的权利;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割裂或更改的权利;禁止他人对作者声誉进行诋毁、贬损的权利。 二、著作财产权 1、著作财产权的定义 著作财产权,也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 权人依法享有的利用或许可他人利用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的具体权项 著作权法第 10 条第 1 款第 5 -17 项和第 2、 3 款共授予著作权人 13 项权利,分别是: (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火符之间的权利。 第三节 著作权的内容 ( 3)出租权 即以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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