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赤潮灾害应急预案河北省海洋局二一一年十一月目 录1 总则 .11.1 编制目的 .11.2 编制依据 .11.3 适用范围 .11.4 工作原则 .1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2.1 组织体系 .22.2 职责 .33 常规监视监测与预警机制 .63.1 常规监视监测 .63.2 预测预警 .64 应急响应 .64.1 一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 .74.2 二级应急响应(重大) .84.3 三级应急响应(较大) .104.4 四级应急工作程序(一般) .114.5 应急响应终止与调整 .125 信息管理与发布 .126 应急响应措施 .136.1 监视监测 .136.2 分析预测 .136
2、.3 防灾减灾措施 .136.4 灾害评估 .147 应急保障 .157.1 组织保障 .157.2 能力建设 .157.3 技术保障 .157.4 经费保障 .157.5 演习演练 .157.6 人员培训 .167.7 教育宣传 .168 奖励与责任追究 .169 附则 .169.1 术语 .169.2 预案管理 .171河北省赤潮灾害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河北省赤潮灾害应急反应机制,全面提高赤潮灾害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赤潮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3、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4、国家海洋局制定印发的海洋赤潮信息管理暂行规定和赤潮灾害应急预案;5、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河北省海洋灾害应急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河北省管辖海域内的赤潮灾害的监视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等应急响应工作。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坚持以人为本, 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国家海洋局的指导下,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
4、赤潮灾害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明确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确保应急工作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3)预防为主,防应结合坚持赤潮灾害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海洋环境监视监测工作,提高赤潮灾害预警预报能力;积极开展赤潮科研工作,提高应急技术保障水平;强化应急响应培训和演练,加强公众宣传和教育;切实提高赤潮灾害预防和应急响应能力,做到积极预防、及时响应、有效控制。(4)快速反应,团结协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建立健全赤潮灾害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形成统一
5、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2 组织体系与职责赤潮灾害应急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2.1 组织体系省政府设立赤潮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赤潮灾害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组 长:主管副省长副组长: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省政府应急办主任、省海洋局局长3成员:省政府应急办、省海洋局、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旅游局、省广播电视局和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以及唐山、秦皇岛、沧州三个设区市政府的主管领导。应急业务运行机构:中国海监河北省总队、省海洋环境监
6、测中心、省海洋预报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由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组成,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专家组由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海洋预报台和秦皇岛、唐山、沧州三个设区市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赤潮监测监视、分析预测和防治领域专家组成,并适当补充其他有关领域的专家和技术人员。2.2 职责2.2.1 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需要由省政府直接处置的赤潮灾害的应对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对赤潮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研究解决赤潮应急工作机构的请示和应急需要。2.2.2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本预
7、案的实施;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赤潮灾害信息,传达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和要求;组织进行赤潮灾害的调查和评估;建议启动和终止本预案;报领导同意后向新闻媒体发布赤潮信息;向省政府应急办、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报告、通报赤潮相关信息。42.2.3 专家组负责为赤潮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为有关部门的应急监视监测、分析预测、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等提供技术指导和科学评估,并开展赤潮应急的相关技术研究。2.2.4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省政府应急办:负责全省海洋赤潮防灾减灾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向省政府报告赤潮灾害情况,传达省领导指示精神。省海洋局:负责建立省级赤潮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开展
8、全省管辖海域的赤潮灾害应急监视、监测、预测预报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赤潮应急响应、处置和灾情调查、评估工作,统一发布全省管辖海域赤潮灾害信息。省农业厅:及时向当地渔民、养殖户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告知赤潮灾害的信息和防灾救灾措施;组织督促当地水产部门开展海洋捕捞渔船、渔港以及沿海水域水产养殖设施和水产品的抢险救灾工作,禁止赤潮发生期间的渔业采捕活动。省卫生厅:及时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和防疫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沿海地区卫生部门开展与赤潮相关海产品中毒患者的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进行应急支援。省财政厅:负责赤潮常规监测、应急监测以及赤潮灾害应急等资金的保障工作,并监督
9、资金的使用。省气象局:提供有关气象信息、负责赤潮灾害发生海区的天气状况预报和趋势分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发生赤潮灾害后,组织和督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地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要求或农业行政部门的通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采取措施。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发生赤潮灾害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5门加强对进出口海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有毒有害的海产品进出国门;负责国境口岸及国际航行船舶的卫生监督。省旅游局:负责组织对赤潮灾害发生海区旅游活动和海水浴场采取适当措施进行管理,必要时关闭海水浴场。省环境保护局:提供陆源入海污染物排放的相关信息,负责监督与管理沿岸入海河流污染物和沿海
10、面源污染物的排放入海。省广播电视局、省通信管理局:保证各级政府及其赤潮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与事发地之间的通信畅通,保障赤潮灾害的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沿海各地市政府:负责成立本级的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编制本级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赤潮灾害防灾减灾工作,开展本地赤潮灾害评估工作并报省赤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省赤潮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赤潮灾害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2.2.5 应急业务运行机构中国海监河北省总队:组织、协调海监船舶的调用;对赤潮发生海域进行巡航监视。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及沿海三市海洋环境监测机构:负责赤潮灾害的监视、监测,及时收集、
11、报告赤潮灾害信息;开展赤潮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对赤潮的相关技术问题进行研究,为赤潮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省海洋预报台:发布赤潮发生动力环境条件分析、概率预测和赤潮漂移预测,开展赤潮趋势分析预测等相关技术研究。63 常规监视监测与预警机制3.1 常规监视监测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海洋环境及赤潮灾害监视监测与预警预报网络体系,组织开展海洋环境及赤潮灾害的常规监视监测工作,并结合实际情况和应急需求,在海水增养殖区等重点海域设立赤潮监控区,开展重点监视监测,及时掌握赤潮发生动态,获取赤潮监测、预警和防治基础数据、信息。建立有效地社会动员机制,充分动员、发挥社会各界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
12、依靠公众力量,形成全方位、覆盖广的赤潮灾害监视监测网络。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赤潮灾害信息。3.2 预测预警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按照赤潮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对所获得的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报告,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做出赤潮灾害预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对管辖海域内赤潮高发海域,以及受赤潮影响较大的渔业资源利用区、海水资源利用区、旅游度假区、海洋保护区等海域开展赤潮灾害区划,并提出相关防范措施,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赤潮灾害防范工作。4 应急响应按照赤潮灾害的影响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赤潮灾害分为特别
13、重大赤潮灾害、重大赤潮灾害、较大赤潮灾害和一般赤潮灾害四级,赤潮灾害应急响应也相应分为一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二级应急7响应(重大)、三级应急响应(较大)和四级应急响应(一般)四级。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赤潮灾害发生,都有义务向当地政府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组织应急业务运行机构赶赴赤潮发生海域,确认赤潮发生信息。赤潮信息一经确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赤潮灾害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程序。4.1 一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4.1.1 一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在我省管辖海域发生的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程序:
14、(1)近岸海域无毒赤潮面积 3000 平方公里以上,或有毒赤潮灾害面积 2000 平方公里以上;(2)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区域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病例 50 个人以上,出现死亡病例 5 人(含)以上。(3)赤潮灾害 2 天内可能影响社会敏感海域(如重大活动海域),或 2 天内可能影响经济敏感海域并可能造成 5000 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4.1.2 一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1)当赤潮达到一级应急响应条件时,获知现场确认信息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 3 小时内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同时上报省政府应急办、国家海洋局应急办和北海分局应急办,并建
15、议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程序。经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程序,沿海市政府也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8(2)预案启动后,由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各职能部门协调联动,赤潮发生地的沿海市、县(市、区)海洋局协助,开展赤潮应急监视、监测、预警报工作,同时请求国家海洋局和北海分局提供支持和帮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赤潮监测预测信息和应急响应情况上报省政府应急办、国家海洋局应急办和北海分局应急办,并通报省环保、卫生、渔业、质检、工商、旅游等相关部门和市级海洋局,协调联动。信息报送频率不少于 1 次/日。(3)必要时,应急领导小组可组织各有关部门成立联合督察组,赴赤潮发生地开展联合督查,确保实现
16、对赤潮发展动态的有效监控,最大限度降低赤潮带来的损失。防止受赤潮毒素影响的水产品流入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4)根据赤潮发生情况和应急需要,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应急专家赴赤潮灾害现场,为赤潮灾害应急监视监测、分析预测和防治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开展相关应急研究。(5)灾害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开展赤潮灾害评估工作,并上报省政府应急办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4.2 二级应急响应(重大)4.2.1 二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在我省管辖海域发生的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程序:(1)近岸海域无毒赤潮面积 2000 平方公里以上、3000 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 1000 平方公里以上、2000 平方公里以下;(2)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区域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 4050 人或死亡 3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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