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防城港市市政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行政审批事项接收下放及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根据“放权 不放责、用 权受监督” 的原则 ,对接收下放及受委托机关加强监督和指导,确保接收下放及受委托机关依法、正确行权。一、监督检查对象接收市政管理局下放及受市政管理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二、监督检查内容对接收下放及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越委托的范围和权限;(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四)在办公场所是否依法公开应当公开的材料;(五)实施行政许可时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2、(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七)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八)是否存在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情况;(九)接收机关、受委托机关或接收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有谋取不正当小团体或个人利益的情况;(十)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十一)行政许可档案存档保管情况;(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三、监督检查的形式与方式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形式主要有四种:包括专项检查、定期检查、综合检查和年度考核。2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一)听取汇报。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二)评查案卷。对行政许可案卷或者网上备案信息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
3、料;(三)核查情况。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四)专项调查。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六)反馈意见。将监督检查意见反馈受委托机关。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强化监督。结合下放权力事项的特点,突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对问题突出的,增加检查频度,扩大评查案卷的数量和核查范围;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二)责令整改。对各受委托机关自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错误,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各受委托机关限期整改。五、监督检查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级主管部门 可以责令区审批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撤
4、销已经做出的相关行政许可或者处罚决定:1. 相关审批部门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相关许可决定的;2. 超越法定职权 做出作相关许可决定的 3. 违法法定程序做出作出相关许可决定的;4.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核发作出等方面的相关许可决定的;5. 被许可人欺 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撤销;6. 依法可以撤销相关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二)城市供水水质、供水安全等事项监管3为确保供水企业出厂水、管网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优质、安全,排除供水单位生产安全隐患,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
5、检查对象:防城港市范围各县(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城区供水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1.针对各县(市)供水主管部门(1)是否按照地方政府“三定” 方案明确管理 职责,配置供水管理人员;(2)是否配合环保部门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3)是否制定地方供水行业监督管理和考核制度;(4)是否主动对所辖供水企业开展供水水质和供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5)是否对辖区供水水质进行每月社会公示,是否制定当地水质公示方案;(6)是否能按时上报上级部门要求报送的行业管理资料。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2.针对供水企业(1)是否建立三级水质检测制度并实施,水质检测仪器设备
6、是否满足项目检测;(2)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出厂水、管网水水质检测;(3)是否具备混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完善的制水工艺,各制水设施构筑物是否运行正常,是否定期清洗消毒;(4)加氯设施、加药设施、机泵、配电箱等制水关键设施是否按照规范安装,并运行正常;(5)剧毒试剂、危险化学药剂是否根据有关规定存放、领用;(6)是否定期对管4道进行排污;是否建立新建管网投入使用冲洗消毒验收制度;(7)是否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备了足够的岗位工作人员,是否都持证上岗;(8)查看制水厂水质报表及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 (9)是否制定了各类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监督检查指标1.常规检查:每家供水企业
7、供水水质、安全不定期抽查每年至少 2 次;2.专项督查:县(市)级以上供水企业每年 1 次水质、安全专项督查;3.年度督查考核:供水行业主管部门每年督查 1 次。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开展不定期水质、安全抽查:由防城港市市政管理局公用事业管理科全年不定期对各县级以上供水企业进行现场抽查;(二)水质 106 项全分析检测: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水质 106 项水质全分析检测,具体检测工作委托具有专业水质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三)专项督查:由防城港市市政管理局分管领导带队对供水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四)水质公示:各县(市)供水主管部门每月对属地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数据要求由具有专业水质
8、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四、监督检查程序(一)防城港市市政管理局公用事业管理科拟发检查、督查通知到各县(市)供水主管部门,各部门按属地转发到辖区供水企业;(二)常规以防城港市市政管理局公用事业管理科组织人员进行抽查、检查、督查;专项督查由防城港市市政管理局分5管领导带队,防城港市市政管理局公用事业管理科、广西城市水质监测网防城港监测站、各县(市)供水主管部门联合参与。(三)对供水企业现场进行水质检测、安全隐患排查; (四)要求供水企业水质化验人员在场监督取样、检测,并在检测单上签名验证检测结果;安全隐患排查结果制成供水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表记录归档。(五)发现供水水质、安全不足要求的,口头给予警告
9、,并要求整改;存在严重隐患的,向当地供水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督促供水企业立即进行整改;监督检查结果形成文件进行全市通报(六)对整改企业进行跟踪复查。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发现供水企业制水工艺不全的严重影响供水水质的,要求当地供水主管部门与企业所属当地政府沟通,完善制水工艺。 (二)发现供水水质不达标的,帮助分析原因,针对性提出整改意见,指导整改措施落实。 (三)发现供水生产隐患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四)发现县(市)供水主管部门未按职责要求开展行业监管的,结合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扣除相应考核分。(三)城镇燃气经营、安全等事项监管6为加强城镇燃气行业管理,
10、规范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确保燃气设施安全,减少和杜绝燃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燃气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以及其他与燃气安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企业资质证书使用、变更等情况的检查;(二)燃气企业的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设施保护等情况的检查;(三)取得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特定行为审批许可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燃气设施保护情况的检查;(四)取得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或改动燃气设施审批许可的燃气工程实施情况的检查;(五)通过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
11、燃气经营者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审批的资料和现场落实情况的检查;(六)重要燃气用户燃气安全使用情况的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资料核对、现场检查、综合考核、社会监督四、监督检查措施主要包括检查燃气经营者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经营行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管;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进行监管;对企业用户服务情况进行监管;受理各类有关燃气的投诉举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7(一)根据考核方案和标准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考核,或者依据检查计划对企业进行各类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二)根据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发现反映的有关问题属实,被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12、责令整改,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情况向投诉、举报人通过规定的方式进行反馈;(三)对企业申报审批提供的资料进行复核校对或对审批时提出的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四)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经检查存在问题的,责令整改,并可通报或媒体公告等处理。(四)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8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检查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服务行为,提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品质、改善群众生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防城港市主城区范围内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活动企业
13、。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日常作业质 量、服务态度的情况;劳动用工的情况;(二)日常作业台帐记录情况;(三)日常作业车辆运作情况;(四)垃圾处置计量与检验的情况(五) 污染物防治措施和落实情况;(六) 垃圾处置调度执行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针对作业过 程中不同环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二)针对市民高度关注城区环境卫生面貌,组织考核监督检查;(三)根据公众投 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路段监督检查。(四)派员驻场、在 线监控、抽样监测等方式开展垃圾处理设施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市市容环境 卫生监管中心和固体废弃物处置监管中心根据上级部署,组织监督检查工作,区城管局指定执法人员协助; (二
14、)监督检查人 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9告知其依据合同应当履行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利;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督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按考核办法予以扣分罚款处理。(二)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路段保洁质量不合格情况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依合同约定进行处罚;(三)对被检查人未按合同约定做好日常作业台帐记录的情况,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采取必要补救措施;并按考核办法予以扣分罚款处理。(四)对被检查人未按合同约定作业,达不
15、到要求的情况,除责令限期改正外,按考核办法予以扣分罚款处理。(五)对被检查人抽样检测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按考核办法予以扣分罚款处理。(六)对被检查人未按规定执行垃圾处置调度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按考核办法予以扣分罚款处理。发现负责监督检查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依法进行处理:1、督查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2、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五)市区大型户外广告监管10一、监督检查对象(一)各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业管理行政行为;(二)各户外广告企业(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业从业行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行业管理
16、主体的合法性, (二)许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户外广告企业对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和标准执行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市级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对区级户外广告管理部门的抽查与督查; (二)各区户外广告管理部门的自查与互查;(三)对已审批户外广告的现场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经户外广告受理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从开始设置到设置完成进行全程管理,主要是对许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文字、色彩、形式等进行监管督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设置过程监管户外广告必须经合法审批规范设置,设置过程监管指对户外广告设施自行政许可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至广告设施设置完成前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户外广告审批许可内容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如发现该设施在设置过程中未按审批许可要求设置,通过联系单抄送执法部门查处。(二)设置完成后监管户外广告应规定期限内完成设置,逾期视作许可作废。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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