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磋商的形式合同磋商的形式主讲:原亚丽合同磋商的形式合同磋商的形式口头形式口头形式 :面对面谈判、电话谈判:面对面谈判、电话谈判书面形式书面形式 :信件、电报或电传、传真:信件、电报或电传、传真无纸贸易形式无纸贸易形式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行为表达形式以行为表达形式 :拍卖:拍卖磋商内容磋商内容主要交易条件主要交易条件 : 品质、数量、包装、价格、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支付条件交货、支付条件其他交易条件其他交易条件 :保险、商检、争议索赔、:保险、商检、争议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件等不可抗力和仲裁条件等磋商环节磋商环节进出口业务的贸易磋商一般包括:进出口
2、业务的贸易磋商一般包括:询盘、发盘、还盘、接受询盘、发盘、还盘、接受 四个环节,四个环节,其中其中 发盘发盘 和和 接受接受 是不可缺少的基本环节。是不可缺少的基本环节。询盘(询盘( Enquiry、 Inquiry)询盘在实务中称为询盘在实务中称为 “询价询价 ”, 在国际商务在国际商务法律中又被称为法律中又被称为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 ”,是指买方或,是指买方或卖方为了洽购或销售某项商品向对方口头卖方为了洽购或销售某项商品向对方口头或书面探询交易条件的行为。或书面探询交易条件的行为。买方询盘买方询盘 :邀请发盘:邀请发盘 卖方询盘卖方询盘 :邀请递盘:邀请递盘 询盘的法律效力询盘的法律效力询
3、盘不是每笔交易必经的步骤,对双方询盘不是每笔交易必经的步骤,对双方在法律上均无约束力。但合同订立后,询在法律上均无约束力。但合同订立后,询盘内容就成为磋商成交文件的不可分割部盘内容就成为磋商成交文件的不可分割部分,若履约时双方发生争议,同样可作为分,若履约时双方发生争议,同样可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处理争议的依据。发盘(发盘( offer)发盘又称报盘、报价、发价,在法律上发盘又称报盘、报价、发价,在法律上称为称为 “要约要约 ”,是买方或卖方向对方提出各,是买方或卖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发盘即易、订立
4、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发盘即是一种商业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卖方发盘:售货发盘(卖方发盘:售货发盘( selling offer)买方发盘:购货发盘(买方发盘:购货发盘( buying offer) 递盘(递盘( bid)发盘的定义发盘的定义 公约公约 第第 14条对条对 “ 发盘发盘 ” 定义:定义:“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订立合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 ”。构成发盘的四个条件:构成发盘的
5、四个条件: 1、发盘必须表明订约意旨(无保留和限制)、发盘必须表明订约意旨(无保留和限制); 2、发盘人必须向特定人提出;、发盘人必须向特定人提出; 3、发盘的内容必须确定;、发盘的内容必须确定; 4、发盘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发盘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发盘必须表明订约意旨发盘必须表明订约意旨所谓所谓 “承受约束承受约束 ”是指发盘人于得到受盘是指发盘人于得到受盘人对该发盘接受时,承担按发盘条件与受人对该发盘接受时,承担按发盘条件与受盘人定立合同的责任。表明盘人定立合同的责任。表明 “承受约束承受约束 ”的的旨意可以是旨意可以是 明示明示 和和 默示默示 两种:两种:明示:明示: offer、
6、firm offer、 quote、 book、order、 bid、 bid firm、默示:结合磋商的情况、双方确立的贸易习默示:结合磋商的情况、双方确立的贸易习惯或贸易惯例和发盘人随后的行为。惯或贸易惯例和发盘人随后的行为。发盘内容确定发盘内容确定 公约公约 第第 14条规定:条规定: “ 一个建议如果一个建议如果写明写明 货物货物 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 数量数量 和和 价格价格 或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因此只要列明货物、价格和数量三个交易条因此只要列明货物、价格和数量三个交易条件,即认为内容十分确定,其他条件可在合同件,即认为内容十分确定,其他条件可在合同订立后,按双方之间已确立的习惯做法惯例或订立后,按双方之间已确立的习惯做法惯例或按按 公约公约 第三部分(货物销售)予以补充。第三部分(货物销售)予以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