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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ppt

1、第六章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山东大学经济学院于殿江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与分类l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l 我国 保险法 第 12条第 4款规定,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l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特征l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l2、财产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补偿性合同l3、财产保险合同是限定最高赔偿责任的合同l4、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享有代位权三、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一)财产保险合同在保险立法上的分类我国 保险法 并没有对财产保险合同予以明确划分,但第 95条规定,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

2、务; ”因而,我国法律根据保险标的和保险责任范围为标准,将财产保险合同划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四类(二)根据投保人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的意愿分类自愿财产保险合同;强制财产保险合同(三)财产保险合同常见实务分类1、企业或家庭财产保险合同2、货物运输保险合同3、运输工具保险合同4、农业保险合同5、责任保险合同6、信用保证保险合同7、海上保险合同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一、概述 我国 保险法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3、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财产保险标的的范围: 1、可保财产 可保财产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单条款中规定的可以接受保险的财产。凡是为被保险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都可作为可保财产。 一些珍贵的物品、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如货币、文件、字画等)或处于紧急危险状态

4、下的财产,除特别约定者外不属于可保财产。 2、保险利益 ( 1)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 2)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权。如果因为物的灭失将受到损害或因物的保全而获得利益或预期利益者,对于被保险人来讲均有保险利益。 ( 3)实践中,总的概括起来有:因所有权关系和占有权关系而产生的利益,如财产的所有权人、经营权人、留置权人、管理权人、承运人、提单持有人等;因合同而产生的利益,如抵押权人或承租人对受抵押的或承租的财产具有可保利益等。 (见 保险法 释义 32页)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或发生保险事故时财

5、产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实际价值。(一)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价值的存在形式 保险法 第 55条 投保人和保 险 人 约 定保 险标 的的保 险 价 值 并在合同中 载 明的,保 险标 的 发 生 损 失 时 ,以 约 定的保 险 价 值为赔偿计 算 标 准。 投保人和保 险 人未 约 定保 险标 的的保 险 价 值 的,保 险标 的 发 生 损 失 时 ,以保 险 事故 发 生 时 保 险标 的的 实际 价 值为赔偿计 算 标 准。 保 险 金 额 不得超 过 保 险 价 值 。超 过 保 险 价 值 的,超 过 部分无效,保 险 人 应 当退 还 相 应 的保 险费 。 保 险 金 额 低于保 险

6、价 值 的,除合同另有 约 定外,保 险 人按照保 险 金 额 与保 险 价 值 的比例承担 赔偿 保 险金的 责 任。 据此,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价值的规定有两种情况: 1、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载人保险合同,此种保险称为定值保险; 2、保险人和投保人未在签定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价值,保险价值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准,此种保险称为不定值保险。 四、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一)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的遭遇保险事故时承担损失补偿或给付义务的保险最高限额。 1、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2、不足额保险:可由订约时只以保险标的价值的一部分投保所致,也可由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的价值上涨所致 3、超额保险:保险价值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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