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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 -1.doc

1、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Delimitation Technical Standards Of River Management Scope重庆市水利局二一三年七月重庆市水利局文件渝水河201345 号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万盛经开区水务局: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重要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373 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全市重要河道范围划界工作。为规范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我局编制了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水利局二一三年七月八日目 次1 前言 .2 规范性

2、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25 划界标准 .26 洪水分析计算 .37 测绘技术 .48 桩牌设置及制作安装 .69 划界成果验收 .7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实施方案 .9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报告 .11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验收鉴定书 .12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测量基本控制网点之记 .15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管理线桩(牌)成果表 .16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河道管理线桩制作安装标准图 .16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河道管理线牌制作安装标准图 .

3、16附 录 H (规范性附录) 告示牌制作安装标准图 .20附 录 I (规范性附录) 告示牌内容 .21II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重庆市水利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重庆市河道管理站重庆泓吉水资源咨询有限公司本标准起草人: 陈俊文 舒金扬 谢飞 江泽秀 吴涛 张荣恒 李光强 周亮 谢芸 王云 冯兴源 廖凯鸿 毛红兵 符富果 董世勇 刘勇 刘岸松 许云强 洪波 王静 高道忠 刘永松 于宝荣 徐上峰 蔡恒1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本标准规定了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的工作流程、划界单位的资

4、质要求、划界依据和标准、洪水分析计算、测量技术要求、“一桩一牌”设置技术标准、划界成果验收等具体要求。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50201 防洪标准SL44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197 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GB/T7929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12898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CH1002 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外缘控制线 The outer line

5、 of control指岸线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外缘边界线,一般以河(湖)堤防工程背水侧管理范围的外边线作为外缘控制线,对无堤段河道以设计洪水位与岸边的交界线作为外缘控制线。3.2 河道管理范围 River Management Scope指河道两岸外缘控制线之间范围。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了河流健康、行洪畅通、河势稳定和水利工程安全而划定的河道管理区域。有堤防且堤防已达标的河道,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管理范围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等;无堤防或堤防未达标的河道,河道管理范围为满足该河道防洪标准的两岸设计洪水位与地面交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

6、、滞洪区等。3.3 河道管理线 The river line of the management有河道岸线规划的,河道管理线即河道外缘控制线;无河道岸线规划的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划定河道管理线。3.4 一桩一牌 One piles and one sign board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时现场设置的标志物。“一桩”指河道管理线桩(牌),“一牌”指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告示牌。3.5 城市(镇)规划区 Urban planning area2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镇)行政区域内因城市(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建成区域)。城市(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镇)人民政府在编

7、制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中划定。4 总则 4.1 为统一区县(自治县)在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标准,规范划界技术,保证划界成果质量,特制定本标准。4.2 划界范围:重庆市流域面积100km 2及以上河流和流经城镇规划区集水面积2km 2以上的河流必须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其它河流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4.3 河道管理范围内洪水分析计算和划界测量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洪水分析计算由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水利行业设计资质和水利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承担。划界测量工作应由具备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4.4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河道岸线利用与保护规划、城镇河道利用与保护规划、流域防洪规划

8、、城市防洪规划及总体规划;洪水分析计算成果;已批准水利工程设计成果;其它相关文件。4.5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应按以下工作流程进行:1 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实施方案(附录A);2 绘制河道管理带状地形图及桩点大断面图;3 在带状地形图上标出河道管理线及管理线桩(牌)点;4 河道管理线桩(牌)点定点放样;5 河道管理线桩(牌)及告示牌制作与安装;6 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报告;7 划界成果验收;8 资料整理归档并建立数据库。4.5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为区(县、自治区)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报告(附录B)以及现场设置的“一桩一牌”。4.6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结束后应由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

9、对划界成果进行验收,验收成果为区(县、自治区)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验收鉴定书(附录C)。4.7 划界工作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法规、文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5 划界标准 5.1 有河道岸线规划的河段以批准外缘控制线为准。5.2 无河道岸线规划和无水利工程的河段,以该河段防洪标准设计洪水位与岸坡的交线划定河道管理线:5.3 无河道岸线规划,有水利工程的河段:1 水利工程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明确了工程管理范围的,按其确定的管理范围划定。2 水利工程没有初步设计文件或在原设计文件中没有明确管理范围的,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河道岸线规划编制中的相关规定划定。36 洪水分

10、析计算6.1 一般要求1 根据工作任务和内容确定计算河段范围。2 依据分析计算内容,收集整理资料,如缺少必要的资料,应开展调查。3 根据流域特点、资料情况,选择洪水计算方法进行分析计算。4 对成果进行合理性分析,确认分析计算成果。5 完成洪水分析报告。6.2 资料收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收集流域和周围相关地区水文资料,应收集水文站设站以来的全部系列资料。2 收集相关的规划报告、分析评价报告、社会经济发展报告、水利工程报告等。3 收集整理流域水文调查资料,如有必要,应进行补充调查。6.3 资料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对分析计算采用的水文资料进行可靠性、代表性和一致性分析。2 对分析计算所需的其他

11、资料应进行整理和综合分析,排除资料中可能存在的错误,确定其可靠性。3 对于长系列水文资料,应考虑流域下垫面变化等因素,将相关资料进行还原或还现计算,对水文资料进行一致性处理。6.4 洪水分析计算根据资料情况和洪水分析计算要求可直接引用水利或有关部门的设计资料确定;直接用调查洪水作为设计成果;用实测资料(水位、流量、雨量等)、调查资料或结合地区综合资料作统计或推算确定。6.4.1 设计洪峰流量的确定1 根据实测资料推算设计洪水1) 直接移用上(下)游水文站设计洪水资料;2) 采用面积比例法移用上(下)游水文站设计洪水资料,被移用的水文站设计洪水成果采用频率分析法确定。2 无实测资料地区设计洪水计

12、算根据计算流域的水文特征、流域特征和资料条件,汇流计算主要采用方法:1) 推理公式法;2) 综合瞬时单位线法推求设计洪水。6.4.2 设计洪水位的确定1 直接用水位资料统计或推算;2 用调查洪水位作为设计水位;3 通过水位流量关系得设计水位:当工程地点或参证站具有可以应用的水位流量关系曲线时,可直接引用。如果没有实测资料,可以用曼宁公式作断面过水能力计算,点绘水位流量关系曲线,并尽可能结合洪水调查,以利高水部分的定线。44 水面线法确定:当上下游有设计水位时,水面比降变化平缓的河段可用上下游设计水位连成直线水面线,按河长内插求得设计洪水位。7 测绘技术7.1 坐标和高程系统规定7.1.1 区域

13、内原则上应采用北京54坐标系、西安80坐标系或重庆独立坐标系的,确实无法采用以上坐标系的也可采用域内乡镇规划的独立坐标系,但一条河流的划界坐标系应统一。7.1.2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高程原则上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确无法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时也可以采用流域内乡镇规划高程系统,但一条河流的划界高程系统应统一。7.2 控制测量技术规定7.2.1 测区引用的起始平面控制点须为五等以上GPS(GNSS)点或导线点,起始高程控制点须为四等以上水准点。7.2.2 测区内平面基本控制网应根据测区的规模、控制网的用途和精度要求合理选择。1 城镇或测区面积大于5km 2的基本平面控制网不低于二级卫星定位

14、测量控制网或二级导线网的要求;2 其他测区基本平面控制网不低于三级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或三级导线网的要求;3 各控制点高程应不低于五等电磁波三角高程或五等GPS拟合高程的要求。7.2.3 基本高程控制网应构成一个或若干个闭合环或附合线路,各个闭合环或附合线路的精度均应满足规范相应等级的规定,并进行平差计算。7.2.4 基本控制网的精度计算及平差计算必须经两人对算复核,并签字确认。7.2.5 基本控制网的控制点应选择在明显、稳定、易于长期保存的地方,相邻两点应通视,并应埋设标石,一个流域的控制点应统一编号。7.2.6 基本控制网应绘制平面布置图和点之记;平面布置图和点之记应清楚反应点位坐标、高程。

15、点之记格式详见附录C。7.2.7 图根点可采用CORS、RTK、全站仪施测。当采用全站仪支导线布设图根点时不能超过2站,长度不宜超过300m;若图根支导线点布置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附合基本控制网进行平差计算。7.3 河道管理带状地形图及大断面测(绘)要求7.3.1 有可靠测绘资料成果,可采用现有成果,并注明资料成果来源;确无测绘资料的,应开展必要的地形和大断面测绘工作。7.3.2 地形图测量时可采用CORS、RTK、全站仪进行地形测量,并采用内外业一体化数字测图,测图设站时要对测站进行检核并作记录,符合规范规定的要求后方能测图;大断面测量可采用水准仪或全站仪进行测量,并控制地形和河道水面线的转

16、折点。7.3.3 地形图及大断面测(绘)范围均应满足两岸河道管理外缘控制线外1020m(平面)或该河段防洪标准设计水位以上35m(高程)的要求。57.3.4 河道管理带状地形图比例尺应尽量采用大比例尺,应满足以下要求:城市规划区1:2000,城镇规划区可采用1:2000或1:5000,非城市(镇)规划区可采用1:2000、1:5000或1:10000。7.3.5 绘图区域范围内的交叉建筑物、附属建筑物、地物应在河道带状地形图上表示清楚。堤防护岸、拦河坝、水闸、沿河提引水建筑物等水利工程应注明名称及有关特征参数。7.3.6 图名按江(河)名及河段编,如:(河流名称)(区县名称+地名)河段河道管理

17、范围地形图。7.3.7 图幅采用5050cm正方形分幅,地形图编号采用流水编号法,一个区域自西向东或从北到南编号。7.4 河道管理线绘制标准7.4.1 在河道管理带状地形图上用红色实线绘制河道管理线,用黑色点划线绘制河心线,线宽均为0.6mm。7.4.2 在河道带状地形图上标出管理线桩(牌)设置点(河道管理外缘控制线桩点)编号及对应坐标(X、Y)、高程(H)、里程。7.4.3 河道管理线桩(牌)编号应以区县(自治县)为一个单元,从下游向上游编号。7.5 管理线桩(牌)点放样标准7.5.1 一般情况下要求采用CORS、RTK或全站仪进行管理线桩(牌)点放样,也可采用J2经纬仪配合测距仪或交会法放

18、样。7.5.2 放样测站和方向点(RTK固定站点)宜选择基本控制网及以上等级的控制点,当采用全站仪或经纬仪在基本控制点上不能直接放样时,也可采用在图根导线点或增设支线点上放样。7.5.3 当管理线桩(牌)点放样需增设支线控制点时不能超出2站,支线长度不宜超出300m。7.5.4 管理线桩(牌)点放样前应对测站和方向点的坐标和高程进行检核,满足规范要求后方能进行放样。使用全站仪放样时边长不宜超过300m。7.5.5 无水利工程(堤防护岸、拦河坝、水闸)或堤防未达标的河道(段),放样中发现管理线桩(牌)点平面坐标与高程不相符,且高程相差20cm以上者,应以满足高程要求确定管理线桩(牌)点,然后观测

19、其坐标值,并以此修改该点原图纸坐标。7.5.6 管理线桩(牌)点放样误差控制:平面坐标X、Y观测值与设计值的误差均不应超过2cm,高程观测值与理论值不应超过2cm。7.6 测绘成果标准7.6.1 从事划界测绘工作人员应提交完整的测绘技术资料,主要包括:1 各种外业测量手簿;2 各种精度计算、平差计算、坐标和高程计算资料与成果表;3 基本控制网埋石点的点之记(附录D);3 管理线桩(牌)成果表(附录E);4 管理线桩(牌)桩移交证书;5 基本控制网平面布置图;66 管理线桩(牌)点及河道管理范围线平面图;7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报告。7.6.2 划界测绘技术资料由划界单位统一归档,数量为纸质档和电子

20、档各一份。8 桩牌设置及制作安装8.1 管理线桩(牌)及告示牌的设置8.1.1 河道管理线桩(牌)设置:1 城市(镇)规划区桩(牌)间距不大于500m。2 非城市(镇)规划区桩(牌)间距不大于1Km。3 在下列情况应增设桩(牌):1)重要下河通道(车行通道);2)重要码头、桥梁、取水口、电站等涉河设施处;3)河道拐弯(角度小于120度)处;4)水事纠纷和水事案件易发地段或行政界。4 在河道无生产、生活人类活动的陡崖、荒山、森林等河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间距。8.1.2 告示牌设置城市规划区不少于3处,城镇规划区不少于1处。在下列情况应设置:1 穿越城镇规划区上、下游;2 重要下河通道(车行通道

21、);3 人口密集或人流聚集地点河岸。8.1.3 主城区及合川等个别区县局部不满足城市防洪标准的堤防河段,管理线桩(牌)不适宜设置在河道管理线应有高程的,可设置在现有堤防上,并结合“防汛五线”划定,在管理线桩(牌)对应上、下方的固定建筑物及构筑物上,根据需要,标出100年一遇、50年一遇、20年一遇、10年一遇、5年一遇洪水位线,或与警戒水位线、保证水位线混合标出,形成立体的特征水位。同时,在管理线桩(牌)附近设置的政府告示牌中,用文字说明河道管理线和当地防洪标准水位线高出管理线(牌)或告示牌的高度。8.2 桩牌安装技术8.2.1管理线桩(牌)1 管理线桩(附录F)1)制作规格:形状为长方形柱体,四角切除棱角,切除棱角边长30mm。高度600mm,横截面长250mm宽200mm,预留700mm四根12埋设钢筋。在向、背河面做凹形字,字体为隶书,从上至下分别刻注水利标志(蓝色)、*江(河)名(红色)、管理线(蓝色)、桩点编号字样(红色)、编号为阿拉伯数字。2)制作材料:钢筋混凝土预制、青石料或大理石,混凝土安装时现浇(混凝土标号不低于C20)。3)埋设要求:地面以下700mm,地上露出600mm,周围泥土填筑密实。2 管理线牌(附录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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