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 施 细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中价协2011021 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交由行业协会管理的通知 (川建人教发2005100 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考试、登记、从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企业)以及管理部门中,通过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统
2、一考试合格,经登记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四条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造价2员的 资格考试、登记和行业自律等统一管理工作。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或造价协会,下同)按照分工,在省造价协会和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第六条 造价员资格报考、登记、继续教育、信用档案等申请和管理事项采用计算机网络办公平台进行(以下简称“网络办公平台” ) 。第
3、二章 资格考试第七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分有“审核”权和无“审核”权两级。第八条 造价员从业资格考试专业划分为:(一)土建工程专业(房建方向、市政方向);(二)安装工程专业(电气方向、管道方向)。第九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工作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 ,全省统一命题、组织计算机网络(局域网)机考、系统自动阅卷、计分和确定考试成绩是否合格。3第十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内容分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造价实务”两个科目。 “工程造价基础知识”使用中价协编写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以及现行相关工程造价政策、规范和我省计价定额, “工程造价实务”使用省造价协会编制的教材。第十一
4、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在四川省区域内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企业)以及管理部门中从事造价工作的人员及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应届毕业生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第十二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通过“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网站()在线报名。考试报名不作资格审查,考试合格者按照规定向造价协会申请登记。第十三条 造价员若需增项专业,需参加相应专业的考试。第十四条 造价员若需由无“审核”权升级为有“审核”权,需参加相应级别考试。第十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由省造价协会负责,统一培训科目和教材,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省造价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培训工作。4第三章
5、登 记第十六条 造价员实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经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经过登记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从业。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应在考试合格后2 年内向省造价协会申请登记。第十七条 造价员登记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造价员考试成绩合格;(二)学历满足以下要求之一:.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2.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且工作满一年或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经济职称。(三)受聘于一个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或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四)无本细则第十八条不予登记的情形。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受刑事处
6、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三)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受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5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四)已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登记被注销的,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六)伪造登记所需证件及相关凭证的;(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它情形。第十九条 申请初始及增、升项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在网络办公平台进行申请,连同本细则第二十或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三)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申请登记
7、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送省造价协会;(四)省造价协会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准予登记。由省造价协会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第二十条 申请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一)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初始登记申请表 ;6(二)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五)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六)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七)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第二十一条 申请增、升项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一) 四川省
8、“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增、升项登记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三)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工作单位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9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造价员工作单位变更分为省内变更、本省转出、省外(或行业)转入三种情况。申请变更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在网络办公平台进行7申请,连同本细则第二十三、二十四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对应的资料一并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三)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送省造价师协会,准予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 申请省内变更应提交以下资料
9、:(一)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 变更登记(市州内)申请表或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 变更登记(跨市州)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三)本人与变更后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四)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跨市、州变更的还需要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第二十四条 申请出省变更应提交以下资料:(一)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登记(出省)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8第二十五条 省外(或行业)的造价员转入我省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
10、位从业的,按第二十二条规定程序办理省外(或行业)转入变更。第二十六条 省外(或行业)转入变更的造价员原资格证书设有专业等级的,按同等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换发资格证,未设等级的,按下列条件认定专业等级:(一)取得造价员资格不满 2 年的,换发本省无“审核”权证书;(二)取得造价员资格 2 年以上,同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换发本省有“审核”权证书。第二十七条 申请省外(或行业)转入变更应提交以下资料:(一)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登记(省外或行业转入)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三)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五)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六)职称证
11、原件及复印件;(七)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9(八)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第二十八条 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在网络办公平台进行申请后,提交以下资料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一)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 变更登记(市州内)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三)工商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核准文件。第二十九条 造价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学历、职称等)发生变更时,应在网络办公平台进行申请后,提
12、交以下资料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一)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 ;(二)姓名、身份证号发生变更应提交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学历、职称发生变更应提交新的学历证、职称证原10件及复印件。第四章 从 业第三十条 造价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工作单位,在下列工程造价业务范围内从业:(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二)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决)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或控制价) 、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五)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具有“审核”权的造价员可从事上述全部工作,无“审核”权的造价员,不能从事有关“审核”工作。除施工单位登记的造价员外,其他单位登记的造价员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均应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专用章。第三十一条 造价员必须持证从业,承担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和级别相符合的工程造价业务工作。第三十二条 造价员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本人签字,加盖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加盖资质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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