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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阳光信访工作规则.doc

1、- 1 -湖北省阳光信访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工作基础业务,建立依法、便民、公开、透明、高效的信访工作新模式,根据信访条例、 湖北省信访条例以及国家信访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 湖北省阳光信 访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阳光信访系统” )是覆盖全省各地各 单位的信访工作信息化平台,统一流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走访、网上信访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统一规范登记、受理、转送、交办、办理、复查、复核、督查督办、考核通报等信访业务各个环节,实现信访事项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第三条 开展阳光信访应坚持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

2、负责;(二)诉访分离、分类处理;(三)依法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四)便民、公开、规范、透明、高效;第四条 信访事项受理、办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在互联网上对信访人公开。信访人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平台、手机移动终端等渠道进行查询、评价。- 2 -第五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运用阳光信访系统,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加强社情民意分析研究。第六条 阳光信访系统实时与国家信访局进行信访数据交换。信访数据作为考核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班子和部门信访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第二章 登 记第七条 阳 光 信 访 系 统 通 过 下 列 方 式 为 信 访人建立账户。(一)来信来访事项,通过工作人员登记录入,随

3、机生成查询码,查询码视为信访人账户,由工作人员向信访人提供。(二)网上信访事项,由信访人通过“省长信箱” 、各地各单位“领导信箱 ”或者网上信 访窗口自行注册 账户,设置密码。第八条 群众来信来访事项,无论是否受理,都应当登记录入阳光信访系统。第九条 走访人员基本信息登记录入时,应当通过身份证识别器采集身份证信息并进行身份识别,自动获取走访人姓名、性别、户口地址、相片信息。没有安装身份证识别器的,手工登记录入基本信息。第十条 登记录入信访事项时,应当进行判重。关联重复件,信访人基本信息自动关联到登记页面,该信访事项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再受理。未关联的,应当按照新增信访事项登记录入并办理。-

4、3 -第十一条 登记录入信访事项时,应当完整、客观、准确。来信必登项目为信访人姓名、通讯地址、受信人、问题属地、信访原因、信访目的、所属系统、内容分类、邮寄方式、主要诉求等;走访必登项目为信访人姓名、性别、户口地址、通信地址、接谈人、问题属地、信访原因、信访目的、所属系统、内容分类、主要诉求等。信访人提供的文字材料、图片资料等应分类整理,扫描上传阳光信访系统。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机构、有权处理机关应当引导信访人一事一信访。同一信访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信访事项的,实行一事一录。信访人向不同信访工作机构、有关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阳光信访系统中先行登记的信访工作机构、有关机关先行受理、办理。第三

5、章 受 理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机构、有权处理机关对初信初访事项,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并告知信访人。(一)对法律政策咨询类信访事项,及时、准确提供咨询服务,必要时给予法律援助;(二)对意见建议类信访事项,其中有利于完善政策、改进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上报本级党委、政府作为决策参考,或转送有权处理机关研究;- 4 -(三)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属于普通信访事项的,转送、交办有权处理机关办理;(四)对检举揭发类信访事项,按照纪检监察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转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处理;(五)对政府信息公开类信访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

6、规定处理;(六)对重大、紧急类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政府以及上一级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机构、有权处理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应当自收件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省市县三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时间不得超过 3 日、3 日、4 日。对于网上信访事项,应缩短转送、交办期限,提高工作效率。第十五条 下列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三

7、)不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行政管理权限范围的;- 5 -(四)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处理职权范围的;(五)信访事项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六)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只适用于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以信件形式提出的,作为同一信访事项的后续材料转送至正在受理、办理的机关。第十六条 下列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一)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超过复查(复核)期限的;(二)已经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的;(三)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第十

8、七条 信访工作机构和有关机关应当根据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出具信访事项程序性(实体性)受理告知书或信访事项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一)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机关。(二)信访事项涉及下级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直接转送有权处理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三)县一级信访工作机构原则上平级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6 -转送、交办到乡镇(街道)的,应当说明理由。(四)有权处理机关收到信访工作机构、上级机关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或信访事项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部门、乡镇(

9、街道)等有权处理机关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出具的受理告知书,既是程序性受理告知书,又是实体性受理告知书。第十八条 不予(不再)受理决定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当改正并重新受理。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发现下级信访工作机构、有权处理机关作出的不予(不再)受理决定错误的,应当责令下级信访工作机构、有权处理机关改正并重新受理。信访工作机构认为同级有权处理机关作出的不予(不再)受理决定错误的,应当督办改正并重新受理。第四章 办 理第十九条 有权处理机关出具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后,应当进行自办,并在 60 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10、日, 并出具信访事项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关应当在限定期限内办结。第二十条 办理流程。- 7 -(一)约见信访人,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二)对信访人提出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三)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四)依法按政策作出处理意见,制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五)落实处理意见。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对下列事项可以简单办理。(一)表扬、贺电、感谢信,直接回复,表示感谢;(二)商业推销、广告、宣传册,存查;(三)逻辑混乱,无实质内容,无明确诉求的,存查;(四)办理期限内重复信访的,采取直接回复方

11、式告知;(五)已出具信访事项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的,采取直接回复方式告知;(六)一般咨询类、意见建议类信访事项,采取直接回复方式告知;(七)其他可以简单办理的事项。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接受处理意见并明确表示不再信访的,有权处理机关予以结案。信访人不接受处理意见,并继续信访的,引导进入复查(复核)程序,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按办结处理。第二十三条 交办信访事项办结的,交办单位应当对有权- 8 -处理机关信访事项办结报告进行审查,作出处理意见,录入阳光信访系统。第五章 告知与送达第二十四条 信访文书应当告知或送达信访人。第二十五条 下列信访文书采取告知方式出具给信访人。(一)信

12、访事项程序性受理告知书;(二)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三)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四)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五)信访事项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六)信访事项申请复查受理告知书;(七)信访事项申请复核受理告知书。第二十六条 告知方式。(一)当面告知。当场向信访人出具告知书,并履行签收手续。(二)邮寄告知。邮寄告知书给信访人,邮寄凭证粘贴在签收栏备查。(三)阳光信访系统告知。来信来访事项,信访人留有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的,发送短信、电子邮件提供查询码,告知信访人上网查收。网上信访事项,信访人通过注册账户上网查收。第二十七条 下列信访文书采取送达方式出具给信访人。- 9 -(一)信访事项处理意

13、见书;(二)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三)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第二十八条 送达方式。(一)直接送达。信访人是公民的,由其本人签收,或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代为签收;信访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人签收。(二)见证送达。信访人拒绝接受信访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现场留置,在信访文书回单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三)邮寄送达。信访人留有真实、详细通信地址的,通过邮寄送达信访文书,并将邮寄凭证粘贴在签收栏备查。第二十九条 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当将告知、送达的信访文书及相关附件扫描上传阳光信访

14、系统。系统默认扫描上传时间为受理、办理时间。第六章 领导阅信接访包案第三十条 领导阅信。(一)新件阅信。选定阅信领导,填写阅信情况,上传领导阅信相关附件,登记录入信访人基本信息、主要诉求,扫描上传原信。- 10 -(二)存件阅信。通过信访事项列表查询信访人基本信息,选定阅信领导,填写阅信情况,上传领导阅信相关附件,完成领导阅信信息登记录入。第三十一条 领导接访。(一)新件接访。选定接访领导,填写接访情况,上传领导接访相关附件,登记录入信访人基本信息、主要诉求,扫描上传信访材料。(二)存件接访。通过信访事项列表查询信访人基本信息,选定接访领导,填写接访情况,上传领导接访相关附件,完成领导接访信息登记录入。第三十二条 领导包案。(一)信件包案。包括新件包案和存件包案。应当登记录入包案领导、包案情况、信访人基本信息、主要诉求等,扫描上传相关附件。(二)接访包案。包括新件包案和存件包案。应当登记录入包案领导、包案情况、信访人基本信息、主要诉求等,扫描上传相关附件。第三十三条 领导阅信、接访、包案信访事项,应当列入重要信访事项进行交办、督办,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到位,并扫描上传信访文书及附件。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定期通报领导干部阅信、接访、包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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