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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doc

1、1丰教字201415 号关于印发丰城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 知各中小学:现将丰城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学校学籍管理工作。附件:丰城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丰城市文化教育局2014 年 1 月 20 日丰城市文化教育局办公室 2014 年 1 月 20 日印发(共印 140 份)2附件:丰城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

2、订本办法。第二条 我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充分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并用。第三条 采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市教育局普教股为本市学校学生学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乡镇(街道)中心小学负责本辖区内村级小学的学籍管理工作,督促村级小学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二章 新生入学第四条 小学招收年满 6 周岁的儿童(以当年公历 8 月 31日为准),根据全市学区划分就近入学

3、,未达到年龄的原则上不得提前入学。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本辖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3第五条 小学学生接受完六年小学义务教育后,按照免试就近划片的原则直接升入初中就读,初中学校不得自行组织升学考试,跨区选择生源。第六条 初中毕业学生经中招考试后,根据个人中考总成绩和本人志愿分别录入重点高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民办高中就读。第三章 学籍建立第七条 学校在学生入学之日起 1 个月内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格式见附件 1)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学籍变动申请、学籍信息变更申请等);三、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含

4、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其他信息和材料。第八条 学生学籍信息经学校核准和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由学籍系统自动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第九条 学籍管理实行“藉随人走” ,不允许出现生藉分离4现象。第四章 学籍档案第十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原则上保留上述第七条学籍档案内容中的一、二、三、五款纸质档案。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

5、价手册样式由省教育厅另行印发。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样式按省教育厅江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试行)(赣教基字 200865 号)执行。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或在中小学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 1 个月内办结。第十三条 学校合并的,其学生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生学籍档案移交

6、市教育局指定的单位管理。第五章 学籍变动第十四条 学籍变动包括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学籍5变动先进行书面申请和审核,学校及学籍主管部门再根据审核情况在学籍系统中进行相应操作,申请和审核材料、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十五条 转学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家庭住址变迁、户口迁移、父母部队转业(退伍)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需投靠外地亲属抚养等,经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格式见附件 3),准予办理转学手续。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分别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一、市内转学流程(一)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有关转学证明材料(如父母工作调令、户籍证明、住房证明、

7、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证件等)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格式见附件 3); (二)转入学校签章同意;(三)转入学校学籍管理员通过学籍系统发起办理转学手续,同时上传相关转学证明材料(转入学校签章同意的转学申请表、父母工作调令、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证件等有关证件)原件图片;(四)转出学校通过学籍系统核办;(五)学籍主管部门(市教育局普教股)通过学籍系统核办;(六)转入学校获得另两方同意信息后,获取学生电子档案,通知学生入学。6(七)转出学校通过与家长商定的方式,将学生纸质档案转出,并通知转入学校。转入学校须将学生的转学申请表和相关转学证明材料如父母工作调令、户籍证明等复印件一份归入学生纸质档案

8、。二、市外转学流程(一)转出1、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有关转学证明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格式见附件 3);2、 转入学校依据地方规定等情况审核同意; 3、转入学校在学籍系统中发起办理转学手续并核办; 4、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5、转出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6、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市教育局普教股)在学籍系统中核办;7、 转入学校获得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入学。跨省转学的还需通过学籍系统调取学生电子档案。8、转出学校通过与家长商定的方式,将学生纸质档案转出,并通知转入学校。(二)转入1、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有关转学证明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格式见附件 3);2、转入学校

9、依据规定、学位空额等情况审核同意; 73、转入学校在学籍系统中发起办理转学手续并核办,同时上传相关转学证明材料(转入学校签章同意的转学申请表、父母工作调令、户籍证明、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证件等其他证件)原件图片;4、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市教育局普教股)在学籍系统中核办。5、转出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6、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7、 转入学校获得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入学。跨省转学的还需通过学籍系统调取学生电子档案。8、转出学校通过与家长商定的方式,将学生纸质档案转出,并通知转入学校。转入学校须将学生的转学申请表和相关转学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归入学生纸质档案。三、普通高中同市内、同

10、城区内不转学。普通高中之间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学生转学只能转入与原校同级或低一级的学校。其转学审核由宜春市教育局相关部门负责。第十六条 借读中小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所在地学校就读。一、如因父母长期在外地工作或工作流动性大等原因无法在学籍所在地学校就读,可申请到亲属所在地学校借读。 二、原则上本市范围内不借读。市外借读的学生,由监护人持所在单位(或经商营业执照)和原校证明、借读所在地亲属户8籍证明及原校学籍基础信息表复印件向接收借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格式见附件 4),经借出学校、接收学校及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借读,具体办理程序参照市外转学手续。三、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纸质和电

11、子学籍档案均由原校管理。四、 、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借读学生的日常学习、行为管理、学期评语等事宜,均由借读学校负责进行。借读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及毕业升学考试、毕业证书发放等,均回原校进行。第十七条 休学、复学一、休学:学生因病需要长期治疗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的,休学流程为:(一)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包括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向学校提出申请(格式见附件 5);(二)经学校签章同意,由学校学籍管理员通过学籍系统发起办理休学手续并核办,同时上传经学校签章同意的休学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图片;(三)学籍主管部门(市教育

12、局普教股)在学籍系统中核办;(四)学生休学的有关医疗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学校贴在休学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学生家长保存)的背面归入学生纸质档案。9(五)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患有传染病或患有不能在学校正常学习的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六)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二、复学:学生休学期满,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凭学生原休学申请表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部门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经审查同意,即可复学。对准予复学的学生,学校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就读年级,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通过学籍系统上传学校审核同意的复学申请及有关

13、复学证明材料原件图片,市教育局普教股在学籍系统进行中核办并调整学籍。逾期不到者,学校应动员其复学。第十八条 退学、辍学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因出国定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超过一个星期无故未入校学习且学校无法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的,由学校做辍学处理。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三、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学:10(一)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

14、明);(二)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的(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三)出国定居的(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四、普通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 4 周或累计旷课 10 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不能就读的,按自动退学处理。五、因出国定居申请退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申请退学的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格式见附件 6),经学校审核同意,由学校学籍管理员通过学籍系统发起办理退学手续并核办,同时上传经学校审核签章同意的退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图片,市教育局普教股在学籍系统中核办后,可准予退学。学生书面退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学校归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十九条 毕业一、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学习期满后,全部予以毕业。毕业证由市教育局普教股管理,学校发放。毕业证书须由校长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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