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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doc

1、 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34号),结合广东省地税系统工作实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对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本公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特此公告 2 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

2、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结合广东省地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第三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涉及本人利害关系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利害关系。第四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中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如下:(一)省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为省局稽查局直接办理的罚款金额达到1000万元或罚款倍数在3倍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3 。(二)各市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为罚款金

3、额达到下列数额或罚款倍数在3倍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广州市局1000万元,珠三角其他市(区)局(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横琴、顺德)500万元,其他市局300万元。第五条 下列时间不计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期限:(一)补充调查的时间;(二)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的时间;(三)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的时间。第六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自收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审理意见,填写重大税务案件书面审理意见表,加盖部门印章,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七条 审理委 员会成员单位认为 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在书面审理意见中列明

4、需要补充调查的问题并说明理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召集提请补充调查的成员单位和稽查局进行协调,确需补充调查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制作补正材料(补充调查)通知书,将案件材料退回稽查局补充调查并通知成员单位中止审理。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法律依据不明确 4 或者需要处理的相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由负责具体业务的成员单位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征求有权机关意见,并书面告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八条 延长补充调查期限的,稽查局应当书面告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稽查局提交的补充材料后,应当及时分送成员单位审理。成员单位审理时限

5、重新起算。第九条 审理委员会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记录;(二)负责案件查处的稽查局负责人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三)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书面审理情况、协调情况,以及初审意见;(四)成员单位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五)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在充分听取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审理结论。第十条 稽查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 5 日内,制作税务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向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本部门稽查案件审理情况。第十一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当于每年 1 月 15 日之前,将 5 本辖区上年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

6、计表报送上级地方税务局。第十二条 本实 施办法自 2018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5 年第 7 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 务局公告 2016 年第 7 号)同时废止。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共十六种)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一 6 税务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地税稽审备字号序号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制作审理报告时间 拟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金额填制部门(章): 接收部门(章):填表人(签名): 接收人(签名):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说明:1.本表由稽查局统计后,

7、按季度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2.“案件编号”为稽查局立案审批表所制编号;“案件名称”应包括被查对象名称、违法行为性质等关键信息;“制作审理报告时间”为案件经稽查局集体审理后,稽查局审理部门制作审理报告的时间。3.本文书为 A4 横排,一式两份,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字或盖章后各留一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地税重审交字号 7 案件名称: 共 页第 页序号 案件材料 页 数移交部门(章): 接收部门(章):移交人(签名): 接收人(签名):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说明:1本交接单在提请单位提请审理,以及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案件材料退回提请单位补正材料或补充调

8、查等情况下使用。2“案件材料”包括: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证据目录。3.本文书一式两份,提请单位、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字或盖章后各留一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_年度) 8 编号 受理日期 提请单位 案件名称 原始案件编号 案件处理情况说明:1.本文书为 A4 横排,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年度填写,一年一表。2.“编号”按照受理日期先后顺序按 10 位数编制,如 2014 年受理的第一起案件编号为 2014000001。“案件名称”应包括被查对象名称、违法行为性质等关键信息。“原始案件编号”为提请单位立案时所制编号。“案件处理情况”根

9、据不同情况填写:退回补正材料/补充调查/重新调查/重新处理/请示上级/征求意见/终止审理/审理终结等。3.案件审结后,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本文书的编号顺序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四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地税稽重审提字号 9 提请单位名称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导语:阐述提请审理的理由等)介绍被查对象基本情况。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指向二、被查对象主张及其提供的证据三、定性依据及拟处理意见(提请单位签章)年 月 日说明:1.本提请书由提请单位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时填写。文书由案件提请单位编号,“地税稽重审提字号”分别填写单位规范简称、审理年度、和提请书序号,如:粤地税

10、稽重审提字20141 号,下同。2.“案件编号”为提请单位立案时所制编号。“案件名称”应包括被查对象名称、违法行为性质等关键信息。“提请审理的理由”根据以下情况填写: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至四项规定范围的,填写对应项目;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需要审理的,说明具体情况;提请审理的其他理由。“证据指向”应说明认定的案件事实由所附的哪些证据材料证明。“定性依据及拟处理意见”:定性依据应标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名称、文号及具体条款;“拟处理意见”应当具体明确。3.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份由案件提请单位存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五证 据 目 录案件名 10 称案件编号

11、移交日期 年 月 日序号 证据内容 证据来源 证明对象 是否原件 存放处 页(件)数1 2 3 4 5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说明:1.本文书为 A4 横排,由案件提请单位提交证据材料时填制。2.“案件名称”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相同,“案件编号”为案件审理提请书的编号。3.“证据内容”填写:账簿凭证、检查文书、法律依据、被查对象陈述申辩材料、听证笔录等。“证据来源”填写证据系从何处取得、由谁制作。“证明对象”填写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是否原件”,一般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或照片等。“存放处”填写无法当场移交的证据及其他资料的存放地点。对于无法现场移交、但列入证据目录的证据,接收人可以到存放现场查验后再签字确认。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六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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