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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doc

1、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实 施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管 理 ,推 进 会 计 人 员继 续 教 育 工 作 的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信 息 化 ,培 养 造 就 高 素 质 的会 计 队 伍 ,提 高 会 计 人 员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会 计 法 (以 下 简 称 “会 计 法 ”)、财 政 部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办 法 (财 政 部 第 73号 令 )和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规 定 (财 会201318号 )、广 西 壮

2、 族 自 治 区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桂 财 会 201366号 )的 规 定 ,结 合 我 区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条 持 有 广 西 管 理 的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人 员 (简 称 会计 人 员 )的 继 续 教 育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应 当 紧 密 结 合 经 济 社 会 发 展和 会 计 行 业 发 展 要 求 ,统 筹 规 划 ,分 类 指 导 ,强 化 服 务 ,注 重 质量 ,全 面 推 进 会 计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为 经 济 社 会 和 会 计 行

3、业 发 展提 供 人 才 保 证 和 智 力 支 持 。第 四 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应 当 遵 循 下 列 基 本 原 则 :(一 )以 人 为 本 ,按 需 施 教 。把 握 会 计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和 会 计人 员 从 业 要 求 ,突 出 提 升 会 计 人 员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引 导 会 计 人员 知 识 更 新 、拓 展 技 能 ,提 高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二 )突 出 重 点 ,提 高 能 力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面 向 会 计 人员 ,全 面 提 高 会 计 人 员 整 体 素 质 ,进 一 步 改 善 会 计

4、 人 员 知 识 结构 。(三 )加 强 指 导 ,创 新 机 制 。在 统 筹 规 划 的 前 提 下 ,有 效 利2用 各 方 面 教 育 资 源 ,引 导 社 会 办 学 单 位 参 与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并 不 断 丰 富 继 续 教 育 内 容 ,创 新 继 续 教 育 方 式 ,整 合 继 续 教 育资 源 ,提 高 继 续 教 育 质 量 ,逐 步 形 成 政 府 部 门 规 划 指 导 、社 会单 位 积 极 参 与 、用 人 单 位 支 持 督 促 的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新 格 局 。第 五 条 会 计 人 员 享 有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的

5、 权 利 和 接 受 继 续教 育 的 义 务 。第 六 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对 象 是 取 得 会 计 从 业 资 格的 人 员 。取 得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应 当 自 取 得 资 格 的 次 年 开 始 参加 继 续 教 育 ,并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取 得 规 定 学 分 。第 二 章 管 理 体 制第 七 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实 行 统 一 规 划 、分 级 管 理 ,县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会 计 人 员 继续 教 育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第 八 条 自

6、 治 区 财 政 厅 负 责 全 区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管 理的 下 列 事 项 :(一 )依 据 全 国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制 度 ,制 定 全 区 会 计 人 员继 续 教 育 实 施 办 法 和 管 理 制 度 ;(二 )制 定 全 区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规 划 、计 划 和 工 作 重 点 ,并 组 织 实 施 ;(三 )组 织 、推 荐 全 区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教 材 ;(四 )组 织 建 设 、管 理 全 区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系 统 ;3(五 )统 一 规 划 、部 署 和 管 理 全 区 会 计 人

7、 员 远 程 网 络 继 续 教育 工 作 ;(六 )组 织 全 区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师 资 培 训 及 高 层 次 会 计人 才 专 项 培 养 ;(七 )指 导 、管 理 、监 督 全 区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规 范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市 场 ;(八 )监 督 、检 查 全 区 会 计 人 员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情 况 。(九 )负 责 中 央 及 自 治 区 在 邕 单 位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管 理工 作 。包 括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学 分 确 认 、登 记 等 管 理 工 作 ;区 直 继续 教 育

8、机 构 及 区 直 单 位 组 织 本 系 统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的管 理 与 监 督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师 资 库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会 计 人员 继 续 教 育 情 况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等 与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有 关 的管 理 监 督 工 作 。其 中 ,中 央 及 自 治 区 在 邕 单 位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由 广西 财 会 培 训 考 试 中 心 具 体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九 条 各 市 县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地 区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的 下 列 事 项 :(

9、一 )制 定 本 地 区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二 )依 据 全 区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规 划 、计 划 和 工 作 重 点 ,制 定 本 地 区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规 划 、计 划 和 工 作 重 点 并 组 织 实施 ;(三 )组 织 本 地 区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师 资 培 训 和 会 计 人 才专 项 培 养 ,组 织 参 加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组 织 的 高 层 次 会 计 人 才 培 养 ;(四 )依 据 全 区 远 程 网 络 继 续 教 育 规 划 和 工 作 部 署 ,负 责 组4织 实 施

10、 本 地 区 会 计 人 员 远 程 网 络 继 续 教 育 ;(五 )管 理 本 地 区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师 资 ;(六 )指 导 、监 督 本 地 区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管 理 和 监督 本 地 区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规 范 本 地 区 会 计 培 训 市 场 ;(七 )监 督 、检 查 本 地 区 会 计 人 员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情 况 。第 十 条 会 计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组 织 和 督 促 本 单 位 的 会 计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会 计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应 当 遵 循 教 育 、考 核 、

11、使 用 相 结 合 的 原则 ,鼓 励 、支 持 并 组 织 本 单 位 会 计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保 证 学习 时 间 ,提 供 必 要 的 学 习 条 件 。第 三 章 内 容 、 形 式 与 学 分 管 理第 十 一 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会 计 理 论 、政 策 法 规 、业 务 知 识 、技 能 训 练 和 职 业 道 德 等 。(一 )会 计 理 论 继 续 教 育 ,重 点 加 强 会 计 基 础 理 论 和 应 用 理论 的 培 训 ,提 高 会 计 人 员 用 理 论 指 导 实 践 的 能 力 ;(二 )政 策 法

12、规 继 续 教 育 ,重 点 加 强 会 计 法 规 制 度 及 其 他 相关 法 规 制 度 的 培 训 ,提 高 会 计 人 员 依 法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的 能 力 ;(三 )业 务 知 识 和 技 能 训 练 继 续 教 育 。重 点 加 强 履 行 岗 位 职责 所 必 备 的 会 计 准 则 制 度 、内 部 控 制 、财 务 管 理 、审 计 、会 计 信息 化 等 专 业 知 识 的 培 训 ,提 高 会 计 人 员 的 实 际 工 作 能 力 和 业 务技 能 ;(四 )职 业 道 德 继 续 教 育 ,重 点 加 强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的 培 训 ,提 高 会

13、计 人 员 职 业 道 德 水 平 。5第 十 二 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内 容 应 当 根 据 会 计 人 员 的从 业 要 求 ,综 合 运 用 讲 授 式 、研 究 式 、案 例 式 、模 拟 式 、体 验 式等 教 学 方 式 ,提 高 培 训 效 果 和 质 量 。第 十 三 条 会 计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采 取 学 分 制 管 理 制 度 ,每 年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取 得 的 学 分 不 得 少 于 24学 分 。第 十 四 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形 式 主 要 有 培 训 、会 计 类考 试 和 其 他 形 式 等 ,会 计

14、人 员 可 以 自 愿 选 择 参 加 本 办 法 规 定 的继 续 教 育 形 式 。第 十 五 条 会 计 人 员 完 成 继 续 教 育 的 形 式 及 学 分 计 量 标准 如 下 :(一 )培 训 的 形 式 及 学 分 计 量 标 准 。1.参 加 县 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组 织 的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师 资 培训 、会 计 脱 产 培 训 、远 程 网 络 化 会 计 培 训 ,经 考 试 或 考 核 合 格的 ,凭 培 训 文 件 通 知 、考 勤 表 等 材 料 或 培 训 合 格 证 明 ,每 学 时折 算 为 1学 分 。2.参 加 县 级 以 上

15、财 政 部 门 公 布 的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组织 的 会 计 脱 产 培 训 、远 程 网 络 化 会 计 培 训 ,经 考 试 或 考 核 合 格的 ,凭 培 训 文 件 通 知 、考 勤 表 等 材 料 或 培 训 合 格 证 明 ,每 学 时折 算 为 1学 分 。3.参 加 县 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公 布 的 主 管 单 位 组 织 的 本 系 统 会计 人 员 会 计 脱 产 培 训 、远 程 网 络 化 会 计 培 训 ,经 考 试 或 考 核 合格 的 ,凭 培 训 文 件 通 知 、考 勤 表 等 材 料 或 培 训 合 格 证 明 ,每 学时

16、折 算 为 1学 分 。4.参 加 财 政 部 组 织 的 全 国 会 计 领 军 人 才 培 训 、自 治 区 财 政厅 组 织 的 广 西 “十 百 千 ”拔 尖 会 计 人 才 培 训 和 总 会 计 师 知 识 更6新 培 训 、各 市 县 财 政 部 门 组 织 的 本 地 区 高 层 次 会 计 人 才 专 项 培养 ,完 成 培 训 任 务 的 ,凭 培 训 文 件 通 知 、培 训 名 单 、出 勤 记 录 等材 料 ,每 学 时 折 算 为 1学 分 。5.参 加 广 西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组 织 的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的 注 册 会计 师 以 及 在 会 计

17、 师 事 务 所 的 从 业 人 员 ,经 广 西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确 认 的 ,凭 广 西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出 具 继 续 教 育 的 有 关 培 训 证 明 ,每 学 时 折 算 为 1学 分 。6.承 担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教 学 任 务 的 财 政 部 门 师 资 ,凭 培 训 有 关 文 件 和 培 训 合 格 证 明 等 材 料 ,每 授 课 课 时 折 算 为 1学 分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定 期 公 布 本 级 会 计 人 员 继 续教 育 机 构 或 会 计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组 织 本 系 统

18、 培 训 的 相 关 信 息 。(二 )会 计 类 考 试 的 形 式 及 学 分 计 量 标 准 。1.参 加 财 政 部 门 组 织 的 全 国 会 计 领 军 人 才 选 拔 考 试 、广 西“十 百 千 ”拔 尖 会 计 人 才 选 拔 考 试 、地 方 高 层 次 会 计 人 才 选 拔 考试 ,被 录 取 的 ,凭 录 取 文 件 折 算 为 24学 分 。2.参 加 会 计 、审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以 及 注 册 会 计 师 、注册 资 产 评 估 师 、注 册 税 务 师 考 试 ,每 通 过 一 科 考 试 ,凭 组 织 考试 单 位 盖 章 的 成 绩

19、合 格 通 知 单 等 有 效 证 明 折 算 为 24学 分 。(三 )其 他 形 式 及 学 分 计 量 标 准 。1.参 加 国 家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单 位 承 认 的 会 计 类 专 科 以 上 学 位学 历 教 育 ,通 过 当 年 度 一 个 学 习 科 目 考 试 或 考 核 的 ,凭 学 生 证 、就 读 学 校 教 务 部 门 证 明 和 学 生 成 绩 合 格 单 等 有 关 证 明 资 料 折算 为 24学 分 。2.独 立 承 担 财 政 部 门 、广 西 会 计 学 会 、广 西 注 册 会 计 师 协7会 、广 西 会 计 人 才 小 高 地 领 导 小 组

20、 办 公 室 等 组 织 的 会 计 类 研 究课 题 ,课 题 结 项 的 ,凭 有 关 证 书 或 文 件 ,每 项 研 究 课 题 折 算 为24学 分 ;与 他 人 合 作 完 成 的 ,每 项 研 究 课 题 的 第 一 作 者 折 算 为24学 分 ,其 他 作 者 每 人 折 算 为 12学 分 。3.独 立 在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号 的 经 济 管 理 类 报 刊 杂 志 ,或 者 在自 治 区 财 政 厅 认 可 的 全 区 性 会 计 刊 物 上 发 表 会 计 类 论 文 ,每 篇论 文 折 算 为 24学 分 ;与 他 人 合 作 发 表 的 ,每 篇 论 文 的

21、 第 一 作 者折 算 为 24学 分 ,其 他 作 者 每 人 折 算 为 12学 分 。会 计 类 论 文 主 要 是 指 对 会 计 理 论 、会 计 核 算 、审 计 、内 部控 制 、资 产 管 理 、财 务 管 理 、资 本 管 理 、会 计 信 息 化 、会 计 人 才培 养 、会 计 学 科 建 设 、会 计 监 督 等 方 面 开 展 研 究 形 成 的 成 果 。4.独 立 公 开 出 版 会 计 类 书 籍 的 ,每 本 会 计 类 书 籍 折 算 为 24学 分 ;与 他 人 合 作 出 版 的 ,每 本 会 计 类 书 籍 的 第 一 作 者 折 算 为24学 分 ,

22、其 他 作 者 每 人 折 算 为 12学 分 。5.参 加 省 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组 织 或 认 可 的 会 计 类 知 识 大 赛 ,成 绩 合 格 或 受 到 表 彰 的 ,凭 成 绩 合 格 证 明 或 者 表 彰 文 件 折 算 为24学 分 。6.参 加 财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其 他 继 续 教 育 形 式 。第 十 六 条 会 计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取 得 的 学 分 ,均 在 当 年有 效 ,不 得 累 计 结 转 下 年 度 。第 十 七 条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积 极 推 广 网 络 教 育 、远 程 教 育 、电 化 教 育 等 方 式

23、,提 高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教 学 和 管 理 的 信 息 化水 平 。第 四 章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管 理8第 十 八 条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建设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布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相 关 信 息 ,加 强 对 继 续 教 育机 构 的 管 理 ,构 建 分 工 明 确 、优 势 互 补 、布 局 合 理 、竞 争 有 序 的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体 系 。第 十 九 条 我 区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应 当 充 分 发 挥 广 西 财会 培 训 考 试 中 心

24、、总 会 计 师 协 会 、会 计 学 会 (协 会 )等 教 育 资 源的 主 渠 道 作 用 ,鼓 励 、引 导 高 等 院 校 、科 研 院 所 等 单 位 参 与 会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第 二 十 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开 展 继 续 教 育 ,必 须 符合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规 定 的 通 知 (财 会201318号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将 符 合 上 述 条件 的 情 况 表 (附 表 1)和 资 料 报 送 财 政 部

25、门 。组 织 开 展 全 区 范 围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机 构 ,应 将 材 料 报 送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组 织开 展 市 (县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机 构 ,应 将 材 料 报 送 市 (县 )财政 部 门 。第 二 十 二 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自 治 区 财政 部 门 制 定 的 当 年 度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规 划 和 工 作 重 点 等 ,科学 设 置 培 训 内 容 ,加 强 教 学 管 理 ,提 高 教 学 水 平 ,保 证 培 训 质量 。组 织 面 授 培 训 班 的 会 计 人

26、员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在 年 初 制定 面 授 培 训 计 划 表 (附 表 2),提 交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组 织 远 程 网 络 培 训 的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自治 区 财 政 厅 的 统 一 规 划 和 部 署 ,设 置 继 续 教 育 课 程 、内 容 和 考9试 考 核 形 式 等 ,提 供 技 术 保 障 ,确 保 会 计 人 员 顺 利 参 加 远 程 网络 继 续 教 育 。第 二 十 三 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年 初 培 训计 划 开 展 培 训 工 作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27、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在 每 期 面 授 培 训 班 结 束 后 20个 工 作 日 内 ,填 写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面 授 培 训 完 成 情 况 表 ”(附 表 3),连 同 培 训 证 明 材 料 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组 织 开 展 远 程 网 络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机 构 在 会 计 人 员完 成 当 年 度 继 续 教 育 后 ,应 定 期 将 会 计 人 员 完 成 继 续 教 育 情 况通 过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系 统 报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第 二 十 四 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建

28、 立 健 全 会 计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档 案 ,如 实 记 载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情 况 ,加强 考 勤 记 录 制 度 ,严 格 师 资 的 选 聘 和 管 理 ,保 证 培 训 质 量 。第 二 十 五 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出 现 变 更 、终 止 情 形的 ,应 当 及 时 报 财 政 部 门 ,由 财 政 部 门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二 十 六 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应 于 每 年 年 末 向 同级 财 政 部 门 报 送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总 结 ,报 送 有 关 统 计 数

29、据 。第 五 章 单 位 组 织 面 授 培 训 的 管 理第 二 十 七 条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主 管 单 位 可 以 根 据 本 行 业特 点 和 管 理 需 要 ,填 写 主 管 单 位 面 授 开 班 情 况 表 (附 表 4),将有 关 材 料 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后 组 织 开 展 本 单 位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育 面 授 培 训 班 :10(一 )规 模 较 大 、会 计 人 员 较 多 。单 位 应 是 中 型 (含 )规 模 以上 的 企 业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行 业 会 计 学 会 等 ,且 本 企 业 、本 系 统或 会 员 的 会 计

30、 人 员 人 数 应 达 到 50人 (含 )以 上 。(二 )行 业 特 性 比 较 显 著 ,具 有 一 定 的 特 殊 性 。第 二 十 八 条 主 管 单 位 应 于 每 年 年 初 制 定 培 训 计 划 ,填 写主 管 单 位 面 授 开 班 情 况 表 的 培 训 计 划 内 容 (附 表 4),连 同 培 训方 案 (包 括 培 训 对 象 、培 训 内 容 、培 训 场 所 、培 训 时 间 、师 资 情况 等 )材 料 ,报 送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第 二 十 九 条 主 管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培 训 计 划 组 织 开 展 培 训 。在 每 期 培 训 班 结

31、 束 后 20个 工 作 日 内 ,填 写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面 授 培 训 完 成 情 况 表 ”(附 表 3),将 培 训 证 明 材 料 提 交 同 级 财 政部 门 。第 三 十 条 主 管 单 位 应 于 每 年 年 末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报 送 会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总 结 ,报 送 有 关 统 计 数 据 。第 六 章 师 资 与 教 材第 三 十 一 条 承 担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任 务 的 教 学 人 员 ,应当 符 合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规 定 的 通 知 (财会 201318号 )第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第 三 十 二 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教 材 的 建 设 应 当 坚 持 开 发与 利 用 相 结 合 ,加 强 针 对 性 和 实 用 性 。提 倡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教 材 开 发 社 会 化 ,鼓 励 社 会 上 有 能 力 的 部 门 和 单 位 按 照 财 政 部门 对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统 一 规 划 和 重 点 ,参 与 编 制 会 计 人 员继 续 教 育 教 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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