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及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市本级财政资金是指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因公益性项目建设而筹措的资金。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和其他
2、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其中,基本建设包括新建、扩建、迁建工程以及有关工作;更新改造主要包括改建、装饰装修、维护维修、技术改造等;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房屋、装备、设备、工器具购置等。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粮油基础设施、社会福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福利项目;(二)交通、能源、水务、信息、市政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生态环保、资源节约、防灾减灾、地质环境等战略性、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引领带动作用的战略性主导产业的推广、示范项目;(四)具备较好发展基础、集聚产业和创新要素、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支撑全市经济发展的战略性发展平台
3、建设项目;(五)市本级政权建设项目,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等的建设项目;(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第四条 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含以奖代补)、贴息等。(一)对于市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采用直接投资方式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管理。(二)对于需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属于国有股
4、权,由市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三)对于其他需要市本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可以采用投资补助(含以奖代补)或贴息的方式,给予一定限额或比例的资金支持。第五条 除轨道交通等需要市政府统筹平衡的以外,市、区(县级市)共同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县级市)投资占 50%(含 50%)以上的,由区(县级市)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职责。中央、省与我市两方或三方共同出资的项目,相关审批职责归属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编制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明确指导思想、战略
5、目标、投资规模、投资结构、规划建设项目,以此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与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建设等部门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相衔接,组织编制本领域项目的近期建设实施计划。近期建设实施计划主要包括建设背景、编制依据、规划目标、近期任务、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计划、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资金平衡方案等内容。近期建设实施计划应先经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同意。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文件有效期 2 年,建设周期长的地铁、保障房、土地储备项目除外。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审批工作的审批文件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
6、完成下一阶段审批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批文自动失效。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审查、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批和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及综合管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 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投资项目审批第九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在完成上一审批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严禁审批程序倒置、缺失。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按以下程序申报与审批:(一)项
7、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立项。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需求分析、拟建地点、拟建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估算总投资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应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二)市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材料,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的材料齐备后 15 个工作日内委托工程咨
8、询机构完成项目建议书的评估论证。评估论证通过且具备审批条件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还应通过公示、专家评议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特别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报请市政府或相关市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向上级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土地储备项目除外)。特别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及形成政府性债务资金 8 亿元以上(含 8 亿元)的交通、水务、市政、环保、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和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 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需报市政府或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重大项目。(三
9、)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审批项目建议书。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分别向市城乡规划、国土房管、环境保护、发展改革部门申报规划选址或者规划设计条件、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节能评估审查,并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以下程序申报与审批:(一)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按要求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以及节能评估审查的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经济合理性以及社会效
10、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等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二)市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材料,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的材料齐备后 13 个工作日内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评估论证可行且具备审批条件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按权限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三条 估算总投资 3000 万元以下(含 3000 万元)的政府投资项
11、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报批,仅需编报项目建议书。其中,估算总投资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3000 万元以下(含 3000 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需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及深度要求。列入经批准同意的近期建设实施计划内的项目,且估算总投资10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0 万元)的,视同已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3000 万元以下(含 3000 万元)的,只需审批项目建议书,无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需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
12、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并联审批流程。并联审批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 号)及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投资201324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编制按以下程序编制、申报与审批:(一)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近期建设实施计划)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向市城乡规划、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和正式用地手续,并按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13、、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进行初步设计编制。初步设计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二)交通,水利、供水、排水,林业及公共绿地和以景观效果为主的河涌附属绿地绿化工程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分别由市交通、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铁工程初步设计的技术内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概算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市建设
14、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行业主管部门概算审批文件应即时抄送市发展改革部门。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应当组织财政投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审批初步设计概算的参考依据。(三)市相关部门收到初步设计审查、评审、审批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材料,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四)市相关部门在收到的材料齐备后 5 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和概算评审。在经审查评审可行的基础上,项目建设单位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初步设计概算内容送市财政部门进行评审,市财政部门对市重点项目概算评
15、审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项目按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期限完成。如需对初步设计技术审查结果或概算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复核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批复,严禁申报和审批初步设计。(五)经审查的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10%以下(不含 10%)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优化设计方案或降低建设标准,将概算控制在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以内后再送市财政部门进行评审。经优化设计方案或降低建设标准后,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仍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10%(不含 10%)以内的,由初步设计技术审查
16、部门在审查结果中确认。(六)经评估的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10%(含 10%)、初步设计方案建设规模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规模差异幅度超过 10%(含 10%)或者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以及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更的,需由建设单位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后由初步设计技术审查部门在审查结果中确认。第十六条 改建、装饰装修、维护维修、技术改造等更新改造类项目,项目总投资在 100 万元以内(不含 100 万元)的,参照广州市市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列入预算视同审批;总投资
17、在 100 万元及以上的,参照基本建设程序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第十七条 单纯购置类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科技和信息化部门或财政部门申请,无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其中信息化项目向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门申报;装备、设备以及工器具向市财政部门申报;业务用房等其他项目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项目应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管理的有关规定。有关规定未明确的,按本细则办理。第三章 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审批第十九条 采取投资补助(含以奖代补)、贴息投资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超过 3000 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含 50%)的补助或贴息类项目,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及依据、有关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第二十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投资补助和贴息专项工作指南,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条件及范围、资金安排方式等主要内容。第二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申报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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