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組織規程 教育部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台八五師二字第八五四四二八號 函核定本大學八十五年七月十八日八五師大人字第三九四號函發布考試院八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八五考台銓法三字第一三五五四三八號函修正備查本大學第六十六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教育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台八六師二字第八六三八三六號函備查本大學第六十七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條文教育部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台八七師二字第八七五四四四號函修正核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考試院八十七年八月十二日八七考台銓法三字第一六六八九號函備查本大學第六十九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七條、第九條及
2、第十五條條文教育部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台八七師二字第八七四六號函核定考試院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八七考台銓法三字第一七三三九四號函核備本大學第七十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七條條文教育部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台八八師二字第八八六六五五號函核定 本大學第七十五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十七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教育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台八八師二字第八八三七五九五號函核定本大學第七十六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教育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台八九師二字第八九三三八六號函核定第七條、第九條及第五十八條修正條文本大學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校務會議臨時會議通過修正第九條條文教育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台(八九)師(二)字第八九
3、五五三四號函核定本大學九十年六月十三日第八十次校務會議及同年七月九日校務會議臨時會議通過修正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教育部九十年九月六日台(九)師(二)字第九四四八九號函核定本大學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第八十次校務會議臨通過修正第七條條文教育部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台(九)師(二)字第九六七二九號函核定本大學九十年六月十二日第八十三次校務會議臨通過修正第七條、第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教育部九十年七月一日台(九)師(二)字第九八九九七八號函修正備查本大學九十年六月十二日第八十五次校務會議臨通過修正第十四條條文教育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台中(二)字第九二三二三四七號函備查本大學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第
4、八十六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七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教育部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台中(二)字第九二九九五四號函核定第七條條文、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台中(二)字第九二六七九號函核定第三十一條條文本大學九十三年六月九日第八十九次校務會議臨通過修正第七條、第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教育部九十三年七月七日台中(二)字第九三八五五五二號函備查本大學九十四年六月八日第九十二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教育部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台中(二)字第九四九七四七號函備查本大學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
5、日第九十三次校務會議臨時會議通過修正第九條條文教育部九十五年三月七日台中(二)字第九五二七八八號函核定本大學九十五年一月四日第九十四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十五條、第五十六條條文教育部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台中(二)字第九五九七五九九號函核定本大學九十五年一月四日第九十四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七、八、九、十一條之、十三、十六、十七、二十、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八、四十、四十三、四十五條條文教育部九十五年十月三日台中(二)字第九五四三二六號函核定本大學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九十六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六條、第三十二條條文教育部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台中(二)字第九五七二九三號函核
6、定本大學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九十六次校務會議、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九十六次校務會議臨時會、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第九十七次校務會議、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九十七次校務會議臨時會通過修正第一、二、四、五、七、八、九、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六之、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三十三、三十六、三十八、四十、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五十二、五十八條條文教育部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台中(二)字第九六八七三二二號函及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台中(二)字第九六八四九五號函修正核定教育部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台中(二)字第九六六三三五三號函核定修正第九、十
7、七、二十、二十二、二十五、四十一條條文本大學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九十七次校務會議臨時會、九十六年六月六日第九十八次校務會議及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第九十八次校務會議臨時會通過修正第九、十、十三、十六、十七、二十、二十九、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五、五十五、五十六條條文教育部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台中(二)字第九七九九三號函核定本大學九十七年一月九日第九十九次校務會議及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第九十九次校務會議臨時會通過修正第九、十七、二十、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六之、三十六、四十一條條文教育部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台高(二)字第九七三八二二號函核定本大學九十
8、七年六月十八日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七條第一項國立臺灣師2範大學各學院、學系、學科、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置表 、第九、十條條文教育部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台高(二)字第九七五八五七號函及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台高(二)字第九七六六八五九號函核定考試院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考授銓法三字第九七二九九三七二號函核備,另修正核備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本大學九十八年一月七日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十條、第二十條條文及第七條第一項附表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各學院、學系、學科、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置表教育部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台高(二)字第九八二六二三二號函核定本大學九十八年六月十日第一二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七條第一項附表國立臺灣
9、師範大學各學院、學系、學科、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置表教育部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台高(二)字第九八二二三五九號函核定本大學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一四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三十六條條文教育部九十九年八月十三日台高(二)字第九九四四四四號函核定本大學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一四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七條第一項附表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各學院、學系、學科、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置表教育部九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台高(二)字第九九五五六三五號函核定考試院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考授銓法三字第九九三二六四七六號函核備第三十六條及第七條第一項附表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各學院、學系、學科、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置表本大學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五次校
10、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條文教育部百年三月二十四日台高(二)字第一四九一一四號函核定本大學一百年六月十五日第一六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九條、第二十二條條文;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一六次校務會議臨時會通過修正第六條、第四十一條條文及第七條第一項附表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各學院、學系、學科、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置表教育部一百年八月十五日臺高字第一一四九一四號函核定第六條、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一條條文教育部一百年九月十五日臺高字第一一六四七七一號函核定第七條第一項附表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各學院、學系、學科、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置表本大學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一七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
11、九條條文教育部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臺高字第一二三七五九七號函核定本大學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日第一八次校務會議臨時會通過修正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七條第一項附表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各學院、學系、學科、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置表教育部一百零一年八月十日臺高(三)字第一一一 四八二五九號函核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本大學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日第一八次校務會議臨時會通過修正第三十四條及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七日第一
12、九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教育部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臺高(三)字第一一二三九一號函核定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七條第一項附表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各學院、學系、學科、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置表教育部一百零二年一月七日臺教高(三)字第一二二八六號函核定第七條第一項附表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各學院、學系、學科、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置表本大學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一日第一一次校務會議臨時會通過修正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七條第一項附表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各學院、學系、學科、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置表教育部
13、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臺教高(一)字第一二一五一九二四號函核定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三十七條及第七條第一項附表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各學院、學系、學科、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置表教育部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臺教高(一)字第一二一六九一二四號函核定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教育部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臺教高(一)字第一二一七七一七號函核定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六條本大學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一一一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九條、第十四條教育部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臺教高(一)字第一二一八九六一六號函核定第九條、第十四條考試院一百零三年
14、九月一日考授銓法四字第一三三八七五二三六號函修正核備(含本校自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經教育部核定之組織規程歷次修正條文)本大學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第一一一次校務會議臨時會通過修正第七條第一項附表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各學院、學系、學科、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置表教育部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臺教高(一)字第一三七一四八八號函核定本大學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第一一二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一條、第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八條及第七條第一項附表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各學院、學系、學科、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置表教育部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臺教高(一)字第一三一二七八四七
15、號函核定第一條、第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八條本大學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第一一二次校務會議及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一一三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本大學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第一一二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七條第一項附表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各學院、學系、學科、研3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置表教育部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臺教高(一)字第一三一八六三五一號函核定本大學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一一三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文教育部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四日臺
16、教高(一)字第一四四七三八一號函核定本大學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三日第一一四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條文及第七條第一項附表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各學院、學系、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置表教育部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臺教高(一)字第一四八三九五五號函核定考試院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考授銓法四字第一四四二四七一三號函核備本大學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第一一五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九條、第二十條、第四十三條條文教育部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臺教高(一)字第一四一四一四九號函
17、核定考試院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考授銓法四字第一五四五九七二三號函核備本大學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一六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十條、第三十六條條文及第七條第一項附表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各學院、學系、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置表教育部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臺教高(一)字第一五八七五八四號函核定考試院一百零五年八月四日考授銓法四字第一五四一三二四七號函核備本大學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一一八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九條、第十一條之二、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五條條文及第七條第一項附表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各學院、學系、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置表教育部一百零六年七月
18、十一日臺教高(一)字第一六九八五號函核定考試院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考授銓法四字第一六四二四四三五九號函核備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規程依大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大學定名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區分為校本部、公館校區及林口校區。第三條 本大學以研究高深學術、培育健全師資、造就專業人才、宏揚歷史文化暨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第四條 本大學在尊重學術自由之原則下,從事教學、研究及推廣服務等工作。本大學對於教學、研究、推廣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應定期進行自我評鑑;評鑑辦法另訂之。第二章 組 織第五條 本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本大學。第六條 本大學置
19、副校長二至三人,襄助校長推動校務。第七條 本大學設各學院、學系、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詳如附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各學院、學系、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置表 。前項學院、學系、研究所及學位學程之增設或裁併,經教育部核准後,附表應即修正並報教育部核定。本大學各學院所屬系、所、學位學程在課程及人才培育方面具有密切相關,或學院教師員額少於四十人者,其在業務運作、協調、資源分配等方面,得採專業學院之運作模式;其運作辦法另訂之。同一學院內,在課程設計及人才規劃方面具有密切關聯之系所,或既有系所在發展上有需要者,得組成一系多所之組織架構;其運作辦法另訂之。本大學得就系所中著具專業特色者擇一至二單位發展為培育典範師資之重點
20、系所,其實施要點另訂之,報請教育部備查並優予協助。第八條 本大學各學院各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各學系各置主任一人,綜理系務。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各學位學程各置主任一人,綜理學位學程事務。各學院得視需要置秘書、職員若干人。各學系、研究所及學位學程得視需要置助教、職員若干人。4第九條 本大學設下列各單位:一、教務處:掌理綜合規劃、註冊、課務、研究生教務、通識教育及其他教務事項。設企劃、註冊、課務、研究生教務、公館校區教務、林口校區教務六組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學發展中心。置教務長一人、得置副教務長一至二人,各組各置組長一人,通識教育中心及教學發展中心各置主任一人,並視需要置專兼任
21、教師、秘書及職員若干人。二、學生事務處:掌理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衛生保健、心理輔導、軍訓護理及其他學生事務事項。設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公館校區學務、林口校區學務四組及健康中心、學生輔導中心、社區諮商中心、專責導師室、全人教育中心。置學生事務長(簡稱學務長)一人、得置副學生事務長(簡稱副學務長)一至二人,各組各置組長一人,健康中心、學生輔導中心、社區諮商中心、專責導師室、全人教育中心各置主任一人,並視需要置醫事人員、軍訓教官、秘書及職員若干人。學生輔導中心及社區諮商中心得視需要置研究人員及兼任輔導教師若干人。學生事務處有關學生體育活動等事宜得請體育室協助之。三 、 總務處:掌理事務、出納
22、、營繕、校產房舍管理、學生宿舍管理及經營、採購、警衛及其他總務事項。設事務、出納、營繕、資產經營管理、採購、公館校區總務、林口校區總務七組及學生宿舍管理中心。置總務長一人、得置副總務長一至二人,各組各置組長一人,學生宿舍管理中心置主任一人,並視需要置秘書及職員若干人。四、研究發展處:掌理研究之企劃、推動、技術移轉、學術交流合作、產學合作及其他研究發展事項。設企劃、研究推動、產學合作三組及校務研究辦公室。置研發長一人、副研發長一人,各組各置組長一人,校務研究辦公室置主任一人,並視需要置研究人員、秘書及職員若干人。研究發展處必要時,得設創新育成中心、貴重儀器中心及研究倫理中心,各置主任一人,並視需
23、要置職員若干人;設置辦法另訂之。五、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掌理師資培育課程、實習輔導、就業輔導、地方教育輔導及其他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事項。設師資培育課程、實習輔導、地方教育輔導三組及就業輔導中心。置處長一人,各組各置組長一人,就業輔導中心置主任一人,並視需要置專兼任教師、專業輔導人員、秘書及職員若干人。六、國際事務處:掌理國際學生招生宣傳、國 際 學 生 事 務 及國際學術交流合作等事項。設開發、國 際 學 生 事 務 、學術合作、林口校區國際事務四組。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各組各置組長一人,並視需要置秘書及職員若干人。七、圖書館:掌理圖書資訊之蒐集、採錄、編目、閱覽、典藏、圖籍資訊服務、校
24、史經營、出版及其他館務事項。設採編、典閱、期刊、系統資訊、推廣服務、校史經營等六組及出版中心。置館長一人、得置副館長一人,各組各置組長一人,出版中心置主任一人,並視需要置秘書及職員若干人。圖書館得視需要設分館,置主任一人,並視需要置職員若干人。八、資訊中心:掌理校務行政電腦化、教學與研究支援、校園網路系統維護、數位科技推廣服務、數位應用技術研發及相關諮詢服務等事項。設行政5支援、教學服務、網路系統、科技推廣四組。置中心主任一人,各組各置組長一人,並視需要置研究人員、秘書、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若干人。九、體育室:掌理體育活動之推展、學校運動代表隊之組訓、體育設施之管理及體育教學之支援等事項。設活
25、動、訓練、場地管理、公館校區體育、林口校區體育五組,置運動教練若干人,由校長聘任之;置主任一人,各組各置組長一人,並視需要置職員若干人。十、秘書室:承校長之督導,辦理秘書、議事、管制考核、文書、監印及其他相關事務。視需要得設第一、二、三組及公共事務中心。置主任秘書一人、各組各置組長一人,中心置主任人,並視需要置秘書及職員若干人。十一、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一人,得分組辦事,置組長、專員、組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若干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十二、主計室:置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一人,得分組辦事,置組長、專員、組員、辦事員、書記若干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十三、環境安全衛生中心:
26、掌理校園環境保護、實驗場所安全衛生、能資源管理、校園監控及安全等事項。設綜合企劃、環境保護、職業安全衛生三組。置中心主任一人,各組各置組長一人,並視需要置秘書及職員若干人。各單位符合教育部所定之達一定規模、業務繁重認定基準,得置副主管。第十條 本大學因教學、研究、服務及推廣之需要設下列中心: 一、國語教學中心二、科學教育中心三、特殊教育中心四、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中心五、教育研究與評鑑中心六、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七、數學教育中心本校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另定之。第十一條 本大學設進修推廣學院,辦理教師進修及推廣教育事宜,其職掌及運作,不適用本規程第七條、第八條及其他與學院有關之規定。進修推廣學院設
27、置辦法另訂之。第十一條之一 本大學設僑生先修部,配合政府政策辦理僑生先修課程事宜,其設置辦法另訂之。第十一條之二 本大學設師資培育學院,以促進師資培育專業化,建立師培教師評鑑分軌制度,其設置辦法另訂之。第十二條 本大學設附屬學校及幼兒園,供師生教學、研究及實習,其組織規程及設置辦法另訂之。第十三條 本大學必要時,經校務會議通過,得設立、變更或停辦學院、學系、研究所、學位學程、處、館、部、室、中心、進修推廣學院、師資培育學院等單位6及附屬機構。其中學院、學系、研究所、學位學程及附屬機構之設立、變更或停辦應報教育部核准。第十四條 本大學設下列各委員會:一、教師評審委員會二、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三、法
28、規委員會四、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五、職員甄審委員會六、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七、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八、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九、各級主管選舉監督委員會十、學校衛生委員會十一、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十二、共同教育委員會本大學必要時,經校務會議或相關會議通過,得增設其他委員會及小組;各委員會及小組之組織章則另訂之。第十五條 本規程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二所定單位之設置(管理)辦法規定之職員為專門委員、編纂、秘書、技正、編審、專員、輔導員、組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本規程第九條規定之醫事人員為醫師、藥師、護理師、營養師、護士。醫師,必要時得遴用公私立醫療機構醫師兼
29、任。本規程第九條規定之稀少性科技人員,依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第十條規定,不得再進用資訊科技人員,已進用之該類人員留任至離職為止,其升等仍依上開辦法原規定辦理。本大學教職員之員額編制表另定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職員員額編制表應函送考試院核備。第三章 會 議第十六條 本大學設校務會議,審查議決下列校務重大事項: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二、本大學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之訂定、修正及廢止。三、學院、學系、研究所、學位學程、處、館、部、室、中心、進修推廣學院、附屬機構、各種委員會及小組之設立、變更及停辦等事項。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發展、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國際事務及其他事項
30、。五、教學評鑑辦法。六、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7七、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專案小組決議事項。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必要時得設校務研究發展委員會,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第十七條 本大學校務會議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各學院院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處長、國際事務處處長、僑生先修部主任、附屬高中校長、人事室主任、主計室主任、研究人員代表一人、軍訓教官代表一人、助教代表一人、職員代表四人、工友代表一人、學生代表組成之。教師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其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學生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十分之
31、一。圖書館館長、進修推廣學院院長、資訊中心中心主任、體育室主任、主任秘書、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中心主任及各處二級行政主管應列席校務會議。校務會議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第十八條 校務會議之教師代表由各學院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各學院教師代表人數以按各學院教師人數之比例分配為原則,其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各該學院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聘有專任教師之各處、部、室、館及中心等單位得合計為一單位,比照學院規定產生教師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之研究人員、軍訓教官、助教、職員、工友代表,由研究人員、軍訓教官、助教、職員、工友分別互選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本大學校務會議代表
32、產生辦法另訂之。各學院教師代表之產生辦法,由各學院訂定之,校務會議教師代表因故出缺時,由該代表所屬學院另推選代表遞補之。聘有專任教師之各處、部、室、館及中心等單位合計為一單位者,比照各學院自行訂定教師代表產生辦法。第十九條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如有全校性重大事項,校長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校務會議。第二十條 校務會議設校務研究發展委員會,研議校務發展相關事宜;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於校務會議未開會期間處理各有關事項。前項各委員會由當然委員及推選委員組成之,其組織章則或設置辦法另訂之。校務會議
33、得視需要成立各種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其成員由校務會議推選之。第二十一條 本大學設行政會議,校長為主席,討論本大學重要行政事項。行政會議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副教務長、學務長、副學務長、總務長、副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各學系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各學位學程主任、研發長、副研發長、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處長、國際事務處處長及副處長、圖書館館長、進修推廣學院院長、僑生先修部主任、資訊中心中心主任、體育室主任、主任秘書、附屬高中校長、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中心主任、人事室主任、8主計室主任、國語教學中心中心主任、科學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特殊教育中心中心主任、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中心中心主任、教育研
34、究與評鑑中心中心主任、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中心主任及數學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組成之。行政會議設學術主管會報及行政主管會報,於行政會議未開會期間處理各有關事項。學術主管會報校長為主席,討論重要學術事項。學術主管會報由校長、副校長、各學院院長、教務長、研發長、國際事務處處長組成之。行政主管會報校長為主席,討論重要行政事項。行政主管會報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處長、國際事務處處長、圖書館館長、進修推廣學院院長、僑生先修部主任、資訊中心中心主任、體育室主任、主任秘書、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中心主任、人事室主任、主計室主任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第二十二條 本大
35、學設教務會議,教務長為主席,討論教務重要事項。教務會議由教務長、副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各學系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各學位學程主任、國際事務處處長、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處長、僑生先修部主任、資訊中心中心主任、圖書館館長及學生代表組成之。教務會議之下設課程委員會,其設置辦法另訂之。第二十三條 本大學設學生事務會議,學務長為主席,討論學生事務重要事項。學生事務會議由學務長、副學務長、教務長、總務長、各學系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各學位學程主任、僑生先修部主任、體育室主任、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中心主任及各學院導師代表各一人、學生代表組成之。學生事務會議之下設學生獎懲委員會及學生膳食衛生協調委員會,其設置辦法
36、另訂之。第二十四條 本大學設總務會議,總務長為主席,討論總務重要事項。總務會議由總務長、副總務長、教務長、學務長、各學院代表一人、僑生先修部主任、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中心主任、學生代表等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校內外學者專家及相關人員列席。總務會議之下設技工工友人事評審小組及駐衛警人事評審小組,其設置辦法另訂之。第二十五條 本大學設研究發展會議,研發長為主席,討論研究發展重要事項。研究發展會議由研發長、副研發長、各學院教師代表及校外學者專家組成之。第二十六條 本 大 學 設 師 資 培 育 與 就 業 輔 導 會 議 , 師 資 培 育 與 就 業 輔 導 處 處 長 為 主 席 , 討論 師 資 培
37、 育 與 就 業 輔 導 重 要 事 項 。 師 資 培 育 與 就 業 輔 導 會 議 由 師 資 培 育 與 就 業輔 導 處 處 長 、 教 務 長 、 各 學 院 代表及 學 生 代 表 組 成 之 。第二十六條之一 本大學設國際事務會議,國際事務處處長為主席,討論國際事務重要事項。國際事務會議由國際事務處處長、副處長、教務長、學務長、研發長、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處長、各學院院長、校外學者專家二至三名及學生代表組成之。9第二十七條 本大學各學院設院務會議,院長為主席。院務會議由該學院院長及所屬各學系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各學位學程主任、各系、所、學位學程教師代表組成之。教師代表之產生辦
38、法,由各學院訂定之。第二十八條 本大學各學系設系務會議,系主任為主席,討論該學系教學、研究、發展及其他系務事項。系務會議由該學系全體教師及助教、職員組成之。本大學各研究所設所務會議,所長為主席,討論該研究所教學、研究、發展及其他所務事項。所務會議由該研究所全體教師及助教、職員組成之。本大學各學位學程設學位學程事務會議,主任為主席,討論該學程教學、研究、發展及其他事項。學位學程事務會議由該學程全體教師及助教、職員組成之。各學系系務會議、各研究所所務會議及各學位學程事務會議,在討論與學生之學業及生活有關事項時,應邀請學生代表出席。第二十九條 本大學各館、部、室、中心、進修推廣學院及師資培育學院分設
39、館務、部務、室務、中心、進修推廣學院及師資培育學院會議,各館、部、室、中心、進修推廣學院及師資培育學院主管為主席,討論該單位之有關事項。館務、部務、室務、中心、進修推廣學院會議及師資培育學院由該單位全體人員或代表組成之。各館、部、室、中心、進修推廣學院及師資培育學院得設指導或諮詢委員會,由相關人員組成之,討論館、部、室、中心、進修推廣學院及師資培育學院發展改進事項。其設置辦法另訂之。第三十條 本章所列各項會議得由各該單位訂定會議章則,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並得視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第四章 校長、各級主管之產生及任期第三十一條 本大學校長之產生,由本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才程序,參酌各方
40、意見,本獨立自主精神,遴選出校長,報請教育部聘任之。前項委員會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 一、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二、校務會議推選之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三、其餘委員由教育部遴派之代表擔任之。第二項各款代表於推選(薦)或遴派時,任一性別代表應占該類代表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並應酌列候補委員。第一款學校代表應包含教師代表,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本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產生、組織之具體辦法,由校務會議訂定之。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任期自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為原則。校長聘期屆滿十個月前,應由教育部進行評鑑,並由校務會議代表就校長所提治校
41、績效與未來規劃理念,並參考教育部評鑑結果報告書,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使同意權,經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二分之10一以上同意為通過,報請教育部續聘之。校長因重大失職事由,經校務會議代表總數四分之以上連署提出解聘案,校務會議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教育部解聘之。校長續聘及解聘相關事務,由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辦理。校長聘期屆滿十個月前(已決定不續任、已確定不續聘)或因故出缺二個月內,應即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辦理校長遴選工作。校長因故出缺時,由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依序代理校長職務,至新任校長選出就任為止。第三十二條 本大學副校長由校長自專任教授中聘請兼任之。副校長之任期以配合校
42、長之任期為原則。第三十三條 本大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處長、國際事務處處長及各館、部、室、中心、進修推廣學院、師資培育學院及附屬機構等單位主管由校長聘任之。第三十四條 本大學各學院院長應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遴選委員至少應包含四分之一以上院外代表。各學院應訂定院長遴選準則,明定院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遴選方式、院長續聘及解聘之程序等規定,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備後實施。各學院遴選委員會應公開徵求院長候選人,遴選出一名院長人選,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如遴選之院長非本校專任教授,學校應另行增給教師員額,由各學院相關系(所、學位學程)另依程序辦理教師聘任。新設立之學院第
43、一任院長由校長遴聘之。各學院院長之續任或因重大事由擬予解聘,應經學院內具選舉資格教師、院務會議代表定人數投票通過或依其院長遴選準則規定程序辦理,並報校長續聘或解聘之。本大學各學院如有六個以上學系、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者得置副院長一人,由院長提名該學院教授,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於副院長任期中,如因重大事由擬予解聘,由院長簽請校長解聘之。設有副院長之學院,院長因故去職時,應重新遴選,新任院長選出到任前,由副院長代理;未設副院長之學院,由校長召集院務會議,重新遴選,並指派代理人。第三十五條 本大學各學系系主任、研究所所長、學位學程主任,由該學系、研究所、學位學程循民主程序,就副教授以上之教師中選出,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各系(所、學位學程)應訂定主管選任辦法,明定主管之選任、續聘及解聘等規定,由各系(所)務會議、學位學程事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備後實施。新設立之學系、研究所、學位學程第一任主管由校長遴聘之。各學系系主任、研究所所長、學位學程主任之續任或因重大事由擬予解聘,應經系(所、學位學程)內具選舉資格教師、系(所)務會議代表、學位學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