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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

1、1三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广告监督管理为了加强我市广告监管工作,明确市工商局与各县(市、区)工商局在广告监管领域的职责分工和工作重点,避免管理缺位、错位、越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 ,凡经广告经营登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均应接受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市内各级工商局分级负责所辖区域内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变更、注销登记、年检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广告经营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广告经营资质标准规定的要求;(二)是否按照合法程序

2、取得广告经营资格;(三)是否按照审批登记的事项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四)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合同等基本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五)执行广告审查员管理制度和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制度情况;(六)执行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情况(七)执行广告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和广告收费备案制度、广告2财务制度的情况;(八)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九)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十)是否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十一)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广告经营资格年度审查。(二)广告监测。全市各县(市、区)工商局建立广告监测工

3、作站,组成以市局广告监测中心为核心的全市广告监测网络。各市工商局安排一名专职人员在市局广告监测中心业务指导下开展广告监测工作。(三)实地检查。(四)利用国家广告监管中心平台进行网上巡查。四、监督检查措施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全覆盖检测;开展行政约谈,加强指导;运用监测成果进行广告信用评价。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广告经营资格年度审查的基本程序:1.通知媒体单位提交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自检材料,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2.受理、审核自检材料,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实地抽查。3.在 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识。34.发还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二)各县(市、区)局对于市局转办的违法

4、广告案件线索,要按时办结案件,并及时向市局、实名举报人反馈案件查办结果。(三)各县(市、区)工商局要指定一名“广告监管平台专管员” ,每天登陆“国家广告数据中心广告监管平台” ,查看相关数据,及时按操作规程对相关数据进行处理。六、监督检查处理1.对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或轻微违法现象的媒体,依法不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进行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2.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或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媒体,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根据其违法情节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规定作出罚款、停止广告发布业务直至缴销广告经营许可证 ;3.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屡查屡犯的媒体,应向当地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通报,并

5、列入信用监管记录向社会公示;4.充分发挥市际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的职能,增强监管合力,对重点媒体、重点领域广告实施专项整治;5.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4(二)直销监督管理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如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批准允许在我市辖区内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直销企业有无在未经批准区域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二)直销企业有无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行为;(三)直销企业有无违规招募、培训直销员以及对直销员违规计酬等行为;(四)直销企业有无传销等违法经营行为;(五)直销企业有无其他

6、违法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专项检查。以各县(市、区)为主,针对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各市工商局要及时向市工商局报告,或由市工商局协调力量查处。(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三)日常监督检查。以各县(市、区)部门为主,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等。四、监督检查措施县级以上工商局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5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

7、级以上工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五、监督检查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违法所得;(二)处以罚款;(三)依法取缔;(四)责令直销企业撤销直销员资格;(五)吊销营业执照;(六)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6(三)市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权限委托下放后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接受市工

8、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委托的县(市、区)工商局。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二)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三)登记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四)登记的权限是否属于市工商局委托下放的范围。三、监督检查方式实地检查、定期抽查、抽调地方人员进行互查。四、监督检查措施通过档案材料和登记程序的审查,全方位检查登记机关对市局委托下放权限的执行情况;开展行政约谈、加强行政指导。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组建监督检查小组;(二)各监督检查小组分头进行实地检查,或在市工商局集中检查从部分县(市、区)工商局抽取的企业档案;(三)通报检查情况,反馈存在的问题。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督检

9、查结果,对接受市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委托的县(市、区)工商局进行区分处理:(一)违规行为轻微,可以及时纠正、规范,并不会对社会产生影响或影响轻微的,应对登记机关进行口头或书面告诫,并要求7立即改正、规范;(二)违规行为较重,已经产生实际后果,可能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应通过书面和口头告知登记机关,限期整改并要求积极补救,消除违规后果;(三)违规行为严重或属于(一) 、 (二)种情况但拒不改正的,立即取消相关委托下放的权限,同时要求登记机关积极配合消除违规后果;对不予配合的,通报当地政府或相关监察部门。8(四)流通领域商品(食品除外)的质量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流通领域商品(食品除外)质量监督管理

10、,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措施。一、监督检查对象流通领域商品(食品除外)的经营者二、监督检查内容流通领域商品(食品除外)质量监督管理三、监督检查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检验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抽检实施方案。 抽检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抽检的商品品种、承检机构、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抽检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等。(二)实施抽检。 抽检时,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抽检通知书。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应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检验用样品可以由经营者无偿提供

11、。(三)初检结果及告知。 承检机构应依法开展检验工作,应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初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9样的经营者。(四)复检申请及复检实施。 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具备法定资质的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对认定为销售不

12、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10(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管理为正确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 、 河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 (冀政2010152 号) ,结合我市工商执法实际,市工商局制定如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一、适用范围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13、(一)公平公正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案件当事人。对违法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基本相同的案件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做到前后一致、遵循惯例、等同对待。(二)过罚相当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综合裁量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体现立法目的和精神,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和价值目标,要全面考量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具体情况,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四)程序正当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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