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经济法基础复习提纲 第一章 总论 1.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力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 法的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规范性。 4. 法律关系即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5. 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客观)和法律行为(主观)。 6. 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做的分类。 7. 法律部门, 7 个:宪法、民法和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 8.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 和方式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
2、议、行政诉讼。 9. 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只能在仲裁或民事诉讼中选择。 10. 仲裁是以双方但是该自愿协商为基础。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1. 下列纠纷不得提请仲裁: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的纠纷;行政争议。 12. 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劳动争议的仲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合同承包纠纷的仲裁。 13. 仲裁原则:自愿、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14.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不予受理。 15. 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16. 仲裁委 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专家不得少于 2/3。 17. 仲裁
3、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的意思表示无效。 18.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19.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 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 20.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 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但仲裁协2 议无效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21.
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22. 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24.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5.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6.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7.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8. 因交通事故请求 损害赔偿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29.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
5、或者被救助船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30. 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1.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2 年。 32.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 ( 1) 身体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 ( 2) 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 3)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 4) 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损毁的。 33.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20 年。 34. 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35. 行政诉讼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 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6. 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7.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38. 管制最长不得超过 3 年。 39. 拘役不得超过 1 年。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 35 年的,最长不得超过 20 年;总和刑期超过 35 年的,最长不得超过 25 年。 3 第二章 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 劳动合同是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2.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3. 用人单
7、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本人,并以每人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标准对用人单位罚款。 4. 用人单位 自用工之日起 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5.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的规定的,由劳动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6.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 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 7.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支付劳动补偿,但要支付劳
8、动报酬。 8.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1 个月不满 1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月 2 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应通知劳动者中止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 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9.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1 个 月不满 1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月 2 倍工资, 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 10.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11. 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
9、,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4 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24 小时。 12. 非全日制用工 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 13.下列情形,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的; (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 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 10 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0 年的。 ( 3)连续订立 2 次固定期限合同的。 2008 年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13. 职工累计工作满 1 年不足 10 年的,年休假 5
10、 天; 14. 已满 10 年布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 15. 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16. 不享受年休假:有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4 20 天以且单位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 1年不满 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 10年不满 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17.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的,不低于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 18. 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标准的 200%; 19. 在法定假日工作的,不低
11、于日工资标准的 300%。 20.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 20%、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0. 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 21. 劳动合同期限 1 年以上不满 3 年的,试 用期不得超过 3 个月; 22.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6 个月; 23. 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4.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5. 用人单位
12、可以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 26.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 2 年备查。 27.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 28. 劳动仲裁的机构是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代表、工会代表、企业代表组成。 29.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 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 30.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 1 年。 31.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起。 32.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延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不受 1
13、年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1.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项目主要有 5 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2.基本养老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3.个人养老账户月存储额 =本人月缴费工资 8% 4.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 5.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 ( 1)男年满 60 周岁,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 ( 2)从事井下、高温、高空、体力特别繁重的,男满 55 周岁,女满 45 周岁。 ( 3
14、)因病,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满 50 周岁,女满 45 周岁。 5 ( 4)累计缴费满 15 年。 6.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之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7.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一般占工资收入的 6%。个人 缴费率一般占工资收入2%。 8.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不需要个人缴纳,完全由单位缴纳。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 2. 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 1)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 2) 谁的钱进谁的账,
15、由谁支配原则; ( 3) 银行不垫款原则。 3. 伪造是指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4. 变造是指对合法票据进行剪接、挖补、覆盖、涂改等。 5.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 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帐户。 6.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存款帐户管理;以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义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存款账户。 7. 财政部门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按基本存款帐户或者专用存款账户管理。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基本存款帐户已经撤销的,零余额账户按照基本存款帐户管理。除此之外的,零余额账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8. 银行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
16、填写的事项和相关证明文件的 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进行审查。 9. 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基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开立 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帐户和 QFII 专用存款账户。 10. 符合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 开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向人民银行备案。 11.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应于 2 个工作日内 对开户银行报送的资料的 合规性 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办法基本(或临时)银行存款账户许可证。 12. 开户许可证正本由申请人保管,副本由开户银行保管。 13.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存款账户,自开立之
17、日起 3 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14. 存款人变更账户名称、单位主要负责人、地址等其他开户资料后,应办理变更手续。 5 个工作日。 15. 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存款账户申请后,应于 2 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6 续。 16.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7. 一个单位只能开一个基本存款帐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帐户办理。 18. 一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 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 19. 专用存款帐户的资金必须由
18、基本存款帐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0.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 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21. 基本建设基金、更新改造基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人民银行核准。 22. 油、粮、棉收购资金、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经费支取资金,应加强监督。 23. 收入汇缴账户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资金,只付不收。 24. 临时存款账户,最长不得超 过 2 年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25. 个人银行存款帐户的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支取业务,不办理转账结算业务。 26.
19、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 5 万元的,应 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在付款用途栏注明是由的,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 27. 单位人民币卡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28. 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帐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29. 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30. 贷记卡,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 2000 元。借记卡在 ATM 机上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 2 万元。 31. 储值卡的面值最多不得超过 1000
20、元人民币。 32. 准贷记卡透支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度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额的 10% 33.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存款、储值卡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34. 贷记卡免息还款待遇最长 60 天。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的,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和最低还款待遇。 35. 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的万分之五。 36. 预付卡,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 5000 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 1000 元。 7 37. 记名预付卡,不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 3 年。 38. 购买记名预付卡或者一次性购
21、买不记名预付卡 1 万元以上的,应当向发 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39. 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 5000 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 5 万元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不得使用信用卡 。 40.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41. 汇兑分为 电汇 和 信汇 两种。信汇是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电汇则是以电报方式。 42.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采用汇兑结算方式。 43. 汇兑的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 44.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款项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45. 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
22、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 据。 46. 对 2 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47.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的起点为 1 万元;新华书店为 1000 元。 48. 代销、赊销、寄销商品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 。 49. 使用托收承付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50. 委托收款在同城或者异地均可使用 。 51. 我国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 52.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53. 开证行在决定受理办理信用证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 20%的保证金。
23、54. 我国票据法中 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55. 票据的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和收款人。支票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 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 56. 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背背书人、保证人。 57. 票据的特征: 完全有价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金钱债权证券、要式证券、流通证券 。 58. 票据的功能: 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 59. 票据权利包括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 60. 票据权利丧失补救措施: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 61. 票据权利时效分为: 2 年、 6 个月、 3 个月
24、。 62. 票据行为:出票、背书、 承兑、保证。 63.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64.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 10 日。 65. 商业汇票的付款最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8 66. 贴现是指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 票据 转让 行为 。通过贴现,贴现银行取得票据所有权。 67.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需要支付的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本票。 68.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2 个月。 69. 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用于支取现金。 70.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0 日。 71
25、. 支票的 金额、收款人名称 可以由出票人补记。 72.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73. 2010 年版票据号码为 16 位,分上下两排。 74. 现金支票的主题图案为梅花。 75. 转账支票和清分机支票主题图案为竹。 76. 汇票图案为兰花。 77. 本票图案为菊花。 78. 2010 年版汇票和清分机支票的 安全线 是新加入的防伪特征。 79.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处以票面金额 5%但不低于 1000 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 2%的赔偿金。 80. 中国人民
26、银行是空头支票的处罚主体。 第四章 增值税 消费 税 营业税 关税 一、 增值税 1.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 1)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50万元以下的。 ( 2) 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80 万元以下的。 2.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视同销售行为: (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2)销售代销货物; ( 3)设有 2 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销售,但同一市县除外。 ( 4)将自产或委
27、托加工 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5)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6)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 ( 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投资者或股东; ( 8)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9 4.货物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5.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6.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7.集邮商品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单位个人销售,应当征收增值税; 8.电信行业提供手机,不提供电信服务 ,应当征收增值税; 9.缝纫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10.电力公司向
28、发电企业收取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11.纳税人资产重组的,不征收增值税; 12.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缴纳增值税,不收营业税。 13,低税率: 13% 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图书、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产品、农膜、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食用盐。 14.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 3%。 1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 4%减半征收。 1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 2%征收率征收。 1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 3%征收。
29、18.纳税人销售旧货的,按 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19.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包括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20.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1+成本利润率) +消费税税额 或者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1+成本利润率)( 1消费税税率) 21.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22.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 的,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23.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核算的,且在 1 年内,又未过期的,不计入增值税。逾期未收回的,不退还的押金,计入增值税。 24.包装物押金是含
30、税收入,在并入销售额时,需要将押金换算成不含税收入 。 25.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均应并入增值税计税。 26.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 1)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 2)一般纳税额人 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7.进项税额抵扣期限的规定, 180 日。 28.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销售额未达到的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缴纳增值税。 10 (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 (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
31、500020000 元; ( 3)按次纳税的,每次 300500 元。 29.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30.采取直接收款方式 销售货物的,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凭据的当天。 31.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2.采取赊销或分期付款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合同,或合同上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33.采取预收账款方式的,为发出货物的当天。但生产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的,为收到预收账款或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
32、天。 34.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清单或全部价款或部分价款的当天。 35.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6.营业税改增值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 1)交通运输业:陆路、水路、航空、管道; ( 2)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会议展览)、物流辅助服务、有形资产租赁、鉴定咨询服务。 37.税率 ( 1)有形资产租赁 17% ( 2)交通运输业 11% ( 3)现代服务业 6% (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服务 0% 二、 消费税 1. 消费税的税目共有 14 个:烟、酒和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和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质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 2. 调味料酒不征收消费税。 3. 舞台、戏剧、影视用的化妆品不征收消费税。 4.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引线不征收消费税。 5. 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不征收消费税。 6. 电动汽车、沙滩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征收消费税。 7. 高档手表是指 10000 元以上的手表。 8. 对卷烟和白酒采取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双重征收形式。 9. 计算消费税时,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应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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