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品学兼优的自费留学人员在学业上取得的优异成绩,鼓励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经教育部批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国家 留学基金委)设立 “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 ”。 第二条 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 第 三 条 国家 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将本着 “公正、公开、公平 ”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 四 条 正 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效 护照、年龄在 40 周 岁以下 (含) 的自费留学人员 。 第 五 条 不受理 曾获得 该奖学金 、 享受 过 或正在
2、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已取得国内外第一博士学位 以及在 2014年 8月 10日前已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人员 的 申请。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 六 条 2014 年实行网上申请。 符合条件的 申请人 于 8 月10日至 9月 30日 通过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平台按要求提交电子材料。 完成网上申请后 ,申请人 需同时 向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提交 两 份纸质 申请材料 , 具体受理时间以各 使(领)馆教育处(组) 通知为准 。 第 七 条 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对申 请 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初审 , 并将 推荐人选名单进行为期 十 天的公示 。 第 八 条 各 驻外使(领
3、)馆 教育处(组) 将 公示后 的 推荐 人选 名单 及初审情况总结 于 10月 31日前报送 国家 留学基金委 ,不再寄送纸质申请材料 。 第 九 条 国家 留学基金委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 对推荐人选材料进行评审 , 并将评审结果在 国家 留学基金委网上进行二次公示 。 第 十 条 国家 留学基金委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批准后 ,通知各有关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 第四章 奖学金数额及发放办法 第十 一 条 奖学金数额为每人 6000 美元 ,特别优秀奖为每人 10000美元。 第十 二 条 各驻外使( 领)馆教育处(组)按发奖时的汇率折合成所在国币种发给获奖者并组织举行奖学金颁奖仪式。 第五章 其他 第十 三 条 获奖者最终获得学位后,如有意回国工作,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 可 协助向国内专业对口单位提出优先推荐意见并协助联系工作。 第十 四 条 因各种因素暂不具备回国条件的获奖者, 国家 留学基金委及 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应与其保持联系,鼓励 或支持 其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 第十 五 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